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後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後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非正牲也。)
[疏]“不以鱼腊”。
○注“非正牲也”。
○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
○注“目葬”至“之次”。
○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广,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如其陈之先後。)
[疏]“茵包器序从”。
○注“如其陈之先後”。
○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次器。)
[疏]“车从”。
○注“次器”。
○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
[疏]“彻者出踊如初”。
○注“於是”至“柩车”。
○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广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执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史北面请,既而与执西面於主人之前读书释。烛在右,南面,书便也。古文皆为。)
[疏]“主人”至“南面”。
○注“史北”至“为”。
○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在後,则史西面之时,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书为便。若在左,则隔,不便也。
读书,释则坐。(必释者,荣其多。)
[疏]“读书释则坐”。
○注“必释”至“其多”。
○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者,荣其多”者,以其所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执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
○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後。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广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疏]“公史”至“烛出”。
○注“公史”至“侠辂”。
○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居柩车之前,若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