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升,命去侯如初,还右,乃降,释弓,反位。(还右,还君之右也,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今文曰右还。)
[疏]注“还右”至“右还”。
○释曰:云“还右,还君之右也”者,君为下射,宾为上射,司马在君之西南,扬弓命去侯讫,还君之右东而南,西向,降自西阶。“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将射时,司马立於物,南扬弓,命去侯讫,出於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还”,不从右还者,若右还,则右还於上射,不得还君,故不从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笥,萑苇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
[疏]“公就”至“於物”。
○注“笥萑”至“其职”。
○释曰:前解大射正与司射别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则大射正与司正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请立司正,遂立司射为司正,则司射又与大射正为一人,与上解似相违者,以大射正与射人俱掌射事,相当,则大射正与司射别。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对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决,兴,赞设决,朱极三。(极犹放也,所以韬指,利放弦也。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无极,放弦契於此指,多则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赞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东堂,小射正又坐取拾,兴。赞设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复位。(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
○释曰:案上文设决讫,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赞设拾”,拾当拾敛肤体,宜在朱襦之上。故郑云“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乡射》云“袒决遂”,以其无襦,故遂与决得俱时设。若大夫对士射,袒襦,设遂亦当在袒後。
大射正执弓,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壹,左执付,右执箫,以授公。公亲揉之。(顺,放之也。隈,弓渊也。揉,宛之,观其安危也。今文顺为循,古文揉为纽。)
[疏]“大射”至“揉之”。
○注“顺放”至“为纽”。
○释曰:云“顺,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顺放之。云“观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记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为危,其弓强者为安,则此云观安危者,谓试弓之强弱。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内拂,恐尘及君也。稍属,不矢。)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若不中,使君当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扬,过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发,大射正受弓而俟,拾发以将乘矢。(公,下射也,而先发,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注“公下”至“尊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