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问比例,以父母恩爱等,母则在齐衰,父则入於斩,比并不例,故问何以斩,不齐衰。答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
○释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兼有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传曰天子至尊也”。
○释曰:不发问而直答之者,义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
○释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但义故,还著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
○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后阝邑,孟孙氏有成阝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长。)
[疏]“父为长子”。
○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注“不言”至“以长”。
○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以长”者,欲见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则取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
○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相承,为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注“此言”至“共庙”。
○释曰:云“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後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无孙,孙犹同庶孙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後者是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後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子有废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