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用之,明此宾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馈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云“东上者,变於亲食宾也”者,案《公食大夫》公亲食宾,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此云东上,是变於亲食宾也。云“屈犹错也”者,犹下经错黍,此经菹,菹不自相,当皆交错陈之,故云错也。
  八簋继之,黍其南稷,错。(黍在北。)
  [疏]“八簋”至“稷错”。
  ○注“黍在北”。
  ○释曰:云“继”者,继八豆以西陈之。云“八簋”者,此陈之次第与八豆同,故郑云“屈犹错也”。八豆言屈,八簋言错者,以八豆之实各别,直次第屈陈之,则得相变,故云“屈”也。八簋唯有黍、稷二种,虽屈陈之,则杂错陈之,使当行黍、稷错,不得并陈,设亦相变,故郑下注“几馔屈错要相变”是也。
  六继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东羊、豕。(,羹器也。)
  [疏]“六”至“羊豕”。
  ○注“羹器也”。
  ○释曰:此不言纟争屈错者,纟争文自具,故不言之也。案此文上下纟争屈错似各别,郑此注屈犹错。《士丧礼》“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纟争”,注云:“纟争犹屈。”又似不别者。云纟争屈二者,下手陈之少异,屈者,句而屈陈之;纟争者,直屈陈之;不为句陈讫则相似。故注《士丧礼》云:“纟争犹屈。”言错者,杂而陈之,与纟争屈同。或句屈陈而错,此文是也;或纟争陈如错,《公食大夫》是也。故《公食大夫》云:“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是其直纟争错之也。
  两继之,粱在北。(不次簋者,粱稻加也。凡馔屈错要相变。)
  [疏]注“凡馔”至“相变”。
  ○释曰:凡豆及簋之数皆耦,两自相对而陈之。屈错不相对者,欲使陈设者,其要杀各得相变,不使相当。其六纟争者,牛及豕二者相变,羊豕相当,不相变,以其大牢牛、羊、豕不耦,故羊豕不得变也。
  八壶设于西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壶,酒尊也。酒盖稻酒、粱酒。不错者,酒不以杂错为味。)
  [疏]“八壶”至“南陈”。
  ○注“壶酒”至“为味”。
  ○释曰:郑云“盖稻酒粱酒也”者,以下夫人归礼,叟黍清各两壶,此中若有黍,不得各二壶。若三者各二壶,则止有六壶,与夫人归礼同。又不得各三壶,若三者各三壶,则九壶,不合八数。止有稻、粱,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郑知不直有稻黍而为稻粱者,稻粱是加相对之物,故为稻粱也。此陈饔饩,堂上及东西夹簋有二十,六。上文设飧时,与此堂上及西夹,其对则簋十四,四。案《掌客》设飧,公、侯、伯、子、男簋同十二,公十,侯伯八,子男六,又皆陈饔饩,其死牢加飧之陈,如何此中飧之簋数及饔饩之数皆多於君者?彼是君礼,自上下为差,此乃臣礼,或多或少,自是一法,不可以彼相并。又此中致饔饩於宾,醯醢百瓮,米百。《周礼》上公瓮百二十,侯伯瓮百,子男瓮八十。子男少於此卿大夫礼,礼或损之而益,此其类也。
  西夹六豆,设于西墉下,北上。韭菹,其东醢,屈。六簋继之。黍其东稷,错。四继之,牛以南羊,羊东豕,豕以北牛。两继之,粱在西。皆二以并,南陈。六壶西上,二以并,东陈。(东陈在北墉下,统於豆。)
  [疏]“西夹”至“东陈”。
  ○释曰:“六豆”者,先设韭菹,其东醢,又其东昌本,南麋,麋西菁菹,又西鹿。此陈还取朝事之豆,其六簋、四、两、六壶,东陈,其次可知,义复与前同也。
  ●卷二十二聘礼第八
  馔于东方,亦如之,(东方,东夹室。)西北上。(亦韭菹,其东醢也。)
  [疏]“馔于”至“北上”。
  ○释曰:云“西北上”者,则於东壁下南陈,西北有韭菹,东有醢,次昌本,次南麋,次西有菁菹,次北有鹿,亦屈错也。上西夹馔六豆,直言北上,不云西北上。此东夹独云西北上者,以其西夹言北上,其东醢,是西北上可知。此东夹馔,若不言西北上,恐东夹馔从东壁南陈,以东北为上,其西有醢,与西夹相对陈之,故云西北上。见虽东夹,其陈亦与西夹同,是以郑云亦韭菹其东醢也。
  壶东上,西陈。(亦在北墉下,统於豆。)
  醯醢百瓮,夹碑,十以为列,醯在东。(夹碑在鼎之中央也。醯在东,醯、,阳也。醢、肉,阴也。)
  [疏]“醯醢”至“在东”。
  ○注“夹碑”至“阴也”。
  ○释曰:案《既夕礼》云“瓮三醯醢屑”,郑注云:“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方瓦>人》云:“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四升曰豆,则瓮与簋同受升二升也。《礼器》云:“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С。”注云:“壶大一石,瓦С五升。”即此壶大一石也。云“夹碑在鼎之中央也”者,上陈鼎云“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下腥鼎亦如之,此言夹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