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位於阶西,东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宾。宾升复筵,
[疏]“公即”至“复筵”。
○释曰:此公与宾复升即位者,公卿以下当继射,公与宾当观之,故升就位也。
而后卿大夫继射。
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卒射,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左右卒射。”(司射不告者,释获者於是有事,宜终之也。馀获,馀也。无馀则无所执。古文曰馀。)反位,坐委馀获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马袒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负侯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如初。小臣委矢于,如初。(司马,司马正,於是司马师亦坐乘矢。)
[疏]“司马”至“如初”。
○释曰:自此尽“就席”,论射讫,取矢委於之事。
○注“司马”至“乘矢”。
○释曰:知“司马,是司马正,司马师亦坐乘矢”者,此经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马正与司马师乘矢,故知也。
宾、诸公、卿、大夫之矢皆异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抚之,进束,反位。(异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马正也。进,前也。又言束,整结之,示亲也。)
[疏]注“异束”至“殊之也”。
○释曰:公卿皆异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对,其矢俱束之,及其脱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内,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东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宾之矢,则以授矢人于西堂下。(是言矢人,则纳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职。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于东堂下可知。)
司马释弓,反位,而后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
[疏]注“此言”至“於”。
○释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者,案上文司马降,释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马降释弓之时,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当依司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见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马降释弓”,与卿大夫升为节耳,故郑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释弓去扑,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扑”。
○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数之事。直言“去扑”,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执弓,挟一个,扑。明此时去矢,後更挟之。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少南就右获。)二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也。)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作蹙。)每委异之。(易校数。)有馀纯,则横诸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一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又从之。)兴,自前左,(从中前北也,更端,故起。)东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敛,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也。)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者。)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之,由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贤获,胜党之也。执之者,齐而取其馀。)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若干奇。)若左右钧,则左右各执一以告,曰:“左右钧。”还复位,坐,兼敛,实八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射命设丰。(当饮不胜者射爵。)
[疏]“司射命设丰”。
○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二番射讫,行射爵之事。
司宫士奉丰,由西阶升,北面坐设于西楹西,降复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散,南面坐奠于丰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
○释曰:自此以上,其疏见於《乡射》,於此不复言。云“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者,案《诗》云:“兕觥其,旨酒思柔。”注云:,陈设貌。觥,罚爵,不手授。此饮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犹罚爵也。案献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饮罚爵者,取於丰,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内,虽大夫亦取於丰者,以其作三耦与众耦同事,故不复殊之。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扑,东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众射者:“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挟弦。)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付。”(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不胜者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付,无所挟也。)
[疏]注“固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