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案上始时,司马命负侯,三耦将射,司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将射,司马使更命负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马师反位。隶仆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扑,阼阶下,告射于公,公许。西阶东,告于宾。(告当射也。今文曰阼阶下,无。)
遂扑,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于东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东堂。(授弓,当授大射正。拂弓,去尘。)
[疏]“小射”至“东堂”。
○注“授弓”至“去尘”。
○释曰:据此经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礼,大射正一人,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若然,大射正与司射各一人,据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於东坫上”,下云“小射正奉决拾以笥”,与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与取决、拾别,则小射正二人也。云“授弓,当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执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当授大射正也。
公将射,则宾降,堂西,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升自西阶,先待于物北,一,东面立。(不敢与君并。,矢。东面立,乡君也。)
[疏]“公将”至“面立”。
○注“不敢”至“君也”。
○释曰:云“公将射,则宾降”者,案前文宾降堂西取弓矢,无宾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实即升矣,是以此文云宾降。云“,矢”者,案《周礼矢人》矢长三尺,则此宾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马升,命去侯如初,还右,乃降,释弓,反位。(还右,还君之右也,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今文曰右还。)
[疏]注“还右”至“右还”。
○释曰:云“还右,还君之右也”者,君为下射,宾为上射,司马在君之西南,扬弓命去侯讫,还君之右东而南,西向,降自西阶。“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将射时,司马立於物,南扬弓,命去侯讫,出於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还”,不从右还者,若右还,则右还於上射,不得还君,故不从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笥,萑苇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
[疏]“公就”至“於物”。
○注“笥萑”至“其职”。
○释曰:前解大射正与司射别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则大射正与司正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请立司正,遂立司射为司正,则司射又与大射正为一人,与上解似相违者,以大射正与射人俱掌射事,相当,则大射正与司射别。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对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决,兴,赞设决,朱极三。(极犹放也,所以韬指,利放弦也。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无极,放弦契於此指,多则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赞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东堂,小射正又坐取拾,兴。赞设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复位。(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
○释曰:案上文设决讫,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赞设拾”,拾当拾敛肤体,宜在朱襦之上。故郑云“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乡射》云“袒决遂”,以其无襦,故遂与决得俱时设。若大夫对士射,袒襦,设遂亦当在袒後。
大射正执弓,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壹,左执付,右执箫,以授公。公亲揉之。(顺,放之也。隈,弓渊也。揉,宛之,观其安危也。今文顺为循,古文揉为纽。)
[疏]“大射”至“揉之”。
○注“顺放”至“为纽”。
○释曰:云“顺,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顺放之。云“观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记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为危,其弓强者为安,则此云观安危者,谓试弓之强弱。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内拂,恐尘及君也。稍属,不矢。)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若不中,使君当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扬,过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发,大射正受弓而俟,拾发以将乘矢。(公,下射也,而先发,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注“公下”至“尊也”。
○释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讫,乃次下射。此公为下射,当後射,今君射前於宾,故郑云“先发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师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东堂。)
小射正以笥受决、拾,退奠于坫上,复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赞袭。公还而后宾降,释弓于堂西,反位于阶西,东面。(阶西东面,宾降位。)
[疏]注“阶西”至“降位”。
○释曰:案上文宾受献讫,降立於阶西东面,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