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髟木},前足跪,凿背,容八。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
[疏]注“前足”至“负也”。
○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
○注“尊大”至“射位”。
○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
○注“唯此”至“不释”。
○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贵揖让之取也,而贱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非所於行礼,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与?天子大射,张皮侯;宾射,张五采之侯;燕射,张兽侯。)
[疏]“礼射”至“者降”。
○注“礼射”至“兽侯”。
○释曰:云“礼射,谓以礼乐射也”者,射时有礼,兼作乐,故连乐言之。不言乡射者,乡射用采侯,宾射中兼之,故不言也。云“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者,此即九节、七节、五节,应於乐节是也。云“言不胜者降,不复升射也”者,据主皮射者也。礼射二番不胜,仍待三番,复升射也。《尚书传》者,济南伏生为《尚书》作传。云“已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者,此则《周礼》山虞田讫,虞人植旗於中,属禽焉。每禽择取三十馀,将向国以祭,谓若《大司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礻勺,仲秋祀方,仲冬享。已祭,乃以馀获陈於泽。宫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礼射取之。云“虽不中虽中”者,据内田时也。云“非所於礼”者,云揖让取即是行礼,而云非所於行礼者,揖让虽是礼,对大射之等,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为非所行礼也。云“此主皮之射与”者,《书传》不言主皮,以义约同,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张皮侯而栖以鹄,则春以功”,即此郑云“天子大射张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张五采之侯远国属”,即此郑云“宾射张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张兽侯以息燕”,即此郑云“燕射张兽侯”也。郑言此者,证此是礼射,与主皮异也。若然,天子有泽宫,又有射宫,二处皆行射礼者,泽宫之内有班馀获射,又有试弓习武之射,若西郊学中射者,行大射之礼,张皮侯者是也。泽宫中射,将欲向射宫,先向泽宫中试弓,习武之射,此习武之射无侯,直射甲革椹质,故《司弓矢职》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而注引《圉人职》曰“射则充椹质”是也。
主人亦饮于西阶上。(就射爵而饮也,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
[疏]“主人”至“阶上”。
○注“就射”至“辞罚”。
○释曰:此谓主人在不胜之党受罚爵之时也。云“就射爵而饮也”者,谓西楹西丰上射爵也。云“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罚爵,故言此也。
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若专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
[疏]“获者”至“肺”。
○注“若”至“馀体”。
○释曰:上宾主人已用肩、臂,唯有及专、胳、觳,若脊胁骨多,尊卑皆有,自已下,各得其一。今郑具言之,欲见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无大夫,获者得,即经所云者,故在肺下,欲见无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获者得专。若大夫二人,获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获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则折之不得整体,或更取馀体也。故郑又云“折以大夫之馀体”也。
东方谓之右个。(侯,以乡堂为面也。)
[疏]“东方谓之右不”。
○注“侯以乡堂为面也”。
○释曰:以其经直云左右个,不辨东西,故记人明之也。
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