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终于不察,则为子为 妇无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同居贵怀公心
兄弟子侄同居至于不和,本非大有所争。由其中有一人设心不公,为己 稍重,虽是毫末,必独取于众,或众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 遂启争端,破荡家产。驯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怀公心,取于私则皆 取于私,取于公则皆取于公。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文,亦必均 平,则亦何争之有!
同居长幼贵和
兄弟子侄同居,长者或恃其长,陵轹卑幼。专用其财,自取温饱,因而 成私。薄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 公,幼者不能承顺,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持大纲, 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兄弟贫富不齐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骄傲;贫者不生自勉 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 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分析财产贵公当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 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 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 私产,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 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 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 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绝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贫者 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 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买金银之属而深 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 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 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 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 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 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 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 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分业不必计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破坏,而乙乃增 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 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 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 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 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 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 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 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
兄弟贵相爱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 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 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 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众事宜各尽心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 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 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 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同居相处贵爱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 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 可奈何处之。
友爱弟侄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 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 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 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 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