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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袁氏世范-宋-袁采-第2页

抚育 无所不至。盖由气血初分,相去未远,而婴孺声音笑貌自能取爱于人。亦造 物者设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穷。虽飞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脱胎卵之际, 乳饮哺啄必极其爱。有伤其子,则护之不顾其身。然人于既长之后,分稍严 而情稍疏。父母方求尽其慈,子方求尽其孝。飞走之属稍长则母子不相识认, 此人之所以异于飞走也。然父母于其子幼之时,爱念抚育,有不可以言尽者。 子虽终身承颜致养,极尽孝道,终不能报其少小爱念抚育之恩,况孝道有不 尽者。凡人之不能尽孝道者,请观人之抚育婴孺,其情爱如何,终当自悟。 亦犹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广至大,而人之报天地者何在?有对虚空 焚香跪拜,或召羽流斋醮上帝,则以为能报天地,果足以报其万分之一乎? 况又有怨咨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父母不可妄憎爱
  人之有子,多于婴孺之时爱忘其丑。恣其所求,恣其所为。无故叫号, 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轹同辈,不知戒约,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 则曰:“小未可责。”日渐月渍,养成其恶,此父母曲爱之过也。及其年齿 渐长,爱心渐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疵以为大恶。如遇亲故,装 饰巧辞,历历陈数,断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实无他罪,此父母妄憎 之过也。爱憎之私,多先于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则徇其母氏之说,牢不 可解。为父者须详察此。子幼必待以严;子壮无薄其爱。
  子弟须使有业
  人之有子,须使有业。贫贱而有业,则不至于饥寒;富贵而有业,则不 至于为非。凡富贵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奕,异衣服,饰舆马,与群小为伍, 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无业以度日,遂起为非之心。小人赞其为 非,则有■啜钱财之利,常乘间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子弟不可废学
  大抵富贵之家教子弟读书,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圣贤言行之精微。然命 有穷达,性有昏明,不可责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废学。盖子弟知 书,自有所谓无用之用者存焉。史传载故事,文集妙词章,与夫阴阳、卜筮、 方技、小说,亦有可喜之谈,篇卷浩博,非岁月可竟。子弟朝夕于其间,自 有资益,不暇他务。又必有朋旧业儒者,相与往还谈论,何至饱食终日,无 所用心,而与小人为非也。
  教子当在幼
  人有数子,饮食、衣服之爱不可不均一;长幼尊卑之分,不可不严谨; 贤否是非之迹,不可不分别。幼而示之以均一,则长无争财之患;幼而责之 以严谨,则长无悖慢之患;幼而教之以是非分别,则长无为恶之患。今人之 于子,喜者其爱厚,而恶者其爱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无争!少或犯 长,而长或陵少,初不训责,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贤者或见恶,而不肖者 或见爱,初不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见恶,而不肖者或见爱,初不 允当,何以保其他日不为恶。
  父母爱子贵均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于破家者,或由于父母憎爱之偏,衣服饮食,言语动 静,必厚于所爱而薄于所憎。见爱者意气日横,见憎者心不能平。积久之后, 遂成深仇。所谓爱之,适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爱,兄弟自相和睦,可 以两全,岂不甚善!
  父母常念子贫
  父母见诸子中有独贫者,往往念之,常加怜恤,饮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 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献,则转以与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 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贫,父母必移此心于我矣。
  子孙当爱惜
  人于子孙,虽见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爱之子孙未必 孝,或早夭,而暮年依托及身后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孙。其他骨肉皆然, 请以他人已验之事观之。
  父母多爱幼子
  同母之子而长者或为父母所憎,幼者或为父母所爱,此理殆不可晓。窃 尝细思其由,盖人生一二岁,举动笑语自得人怜,虽他人犹爱之,况父母乎! 才三四岁至五六岁,恣性啼号,多端乖劣,或损动器用,冒犯危险。凡举动 言语皆人之所恶。又多痴顽,不受训戒,故虽父母亦深恶之。方其长者可恶 之时,正值幼者可爱之日,父母移其爱长者之心而更爱幼者。其憎爱之心, 从此而分,遂成迤逦。最幼者当可恶之时,下无可爱之者,父母爱无所移, 遂终爱之。其势或如此,为人子者,当知父母爱之所在。长者宜少让,幼者 宜自抑。为父母者又须觉悟稍稍回转,不可任意而行,使长者怀怨而幼者纵 欲,以致破家可也。
  祖父母多爱长孙  父母于长子多不之爱,而祖父母于长孙多极其爱。此理亦不可晓,岂亦 由爱少子而迁及之耶?
  舅姑当奉承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远,而有后母者,独不为父所喜。父无正室而有宠 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爱,然为子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天理久而自协。 凡人之妇,性行不相远,而有小姑者独不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爱偏,然 为儿妇者要当一意承顺,则尊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