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可立契。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至、亩角,必即书填。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后,必即投印,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离业,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虑因循不割税而为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而人户不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者,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
邻近田产宜增价买
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恃其有亲有邻及以典至买及无 人敢买而扼损其价。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及,而争讼由之以兴也。
违法田产不可置
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价廉,不可与之交易。他时事发到官,则所 废或十倍。然富人多要买此产,自谓将来拼钱与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 然自遗患与患及子孙者甚多。
交易宜著法绝后患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患。不可凭恃人情契密不为之防,或有失 欢则皆成争端。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去着,或即 闻官以绝将来词诉。切戒,切戒!
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之家当知此理,不可苦害卖产之人。盖人之卖产,或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已有百千之费,则鬻百千之产。若买产之家即还其直,虽转手无留,且可以了其出产欲用之一事。而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则阳距而阴钩之,以重扼其价。既成契,则姑还其直之什一二,约以数日而尽偿。至数日而问焉,则辞以未办。又屡问之,或以数缗授之,或以米谷及他物高估而补偿之。
出产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随即耗散,向之所拟以办其事者不复办矣。而往还取索,夫力之费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窃喜,以为善谋,不知天道好还,有及其身而获报者,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孙者,富家多不之悟,岂不迷哉!
假贷取息贵得中
假贷钱谷,责令还息,正是贫富相资不可阙者。汉时有钱一千贯者,比千户侯,谓其一岁可得息钱二百千,比之今时未及二分。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一熟论,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而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西有借钱约一年偿还而作合子立约者,谓借一贯文约还两贯文。衢之开化借一秤禾而取两秤。浙西上户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斗,皆不仁之甚。然父祖以是而取于人,子孙亦复以是而偿于人,所谓天道好还,于此可见。
兼并用术非悠久计
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 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 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法禁虽严, 多是幸免,惟天网不漏。谚云“富儿更替做”,盖谓迭相酬报也。
钱谷不可多借人
有轻于举债者,不可借与,必是无籍之人,已怀负赖之意。凡借人钱谷, 少则易偿,多则易负。故借谷至百石,借钱至百贯,虽力可还,亦不肯还。 宁以所还之资为争讼之费者多矣。
债不可轻举
凡人之敢于举债者,必谓他日之宽余可以偿也。不知今日无宽余,他日 何为而有宽余。譬如百里之路,分为两日行,则两日皆办。若欲以今日之路 使明日并行,虽劳苦而不可至。凡无远识之人,求目前宽余而挪积在后者, 无不破家也。切宜鉴此。
赋税宜预办
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日用。岁入 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息,或托 揽户兑纳而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贫曰俭自是贤德,又是美称, 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患矣。
赋税早纳为上
纳税虽有省限,须先纳为安。如纳苗米,若不趁晴早纳,必欲拖后,或 值雨雪连日,将如之何?然州郡多有不体量民事,如纳秋米,初时既要干圆, 加量又重。后来纵纳湿恶,加量又轻,又后来则折为低价。如纳税绢,初时 必欲至厚实者,后来见纳数之少,则放行轻疏,又后来则折为低价。人户及 揽子多是较量前后轻重,不肯搀先送纳,致被县道追扰。惟乡曲贤者自求省 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