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禁不可灸。气街禁不可灸(灸之不幸不得
息)。渊腋禁不可灸。(灸之不幸生肿蚀)。经渠禁不可灸(伤人神)。鸠尾禁不可灸。阴市禁不
可灸。阳关禁不可灸。天府禁不可灸。(使人逆息)。伏兔禁不可灸。地五会禁不可灸(使人瘦)
。脉禁不可灸。
上灸禁。
凡刺之道,必中气穴,无中肉节,中气穴则针游于巷,中肉节则皮肤痛。补泻反则病益
笃。中筋则筋缓,邪气不出,与真相搏,乱而不去,反还内着,用针不审,以顺为逆也。凡
刺之理,补泻无过其度。病与脉逆者,无刺。形肉已夺,是一夺也。大夺血之后,是二夺也
。大夺汗之后,是三夺也。大泄之后,是四夺也。新产及大下血,是五夺也。此皆不可泻也

曰∶针能杀生人,不能起死人乎?曰∶能杀生人不起死,生者是人之所受气谷,谷之
所注者胃也。胃者,水谷气血之海也。海之所行云雨者,天下也。胃之所出气血者,经隧
也。经隧者,五脏六腑之大络也。逆而夺之而已矣。迎之五里,中道而止,五至而已,五往
(一作注)而脏之气尽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此所谓夺其天气。故曰窥门而刺之
者,死于家;入门而刺之者,死于堂。帝曰∶请传之后世,以为刺禁。



<目录>卷五

<篇名>九针九变十二节五刺五邪第二

属性:黄帝问曰∶九针安生?岐伯对曰∶九针者天地之数也。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九。
故一以法天,二以法地,三以法人,四以法四时,五以法五音,六以法六律,七以法七星,
八以法八风,九以法九野。曰∶以针应九之数奈何?曰∶一者天,天者阳也,五脏之应天
者肺也,肺者五脏六腑之盖也,皮者肺之合也,人之阳也,故为之治 针。 针者,取
法于布(一作巾),针去末半寸,卒锐之,长一寸六分,大其头而锐其末,令无得深入而阳
气出,主热在头身。故曰病在皮肤无常处者,取之 针于病所。肤白勿取。
二者地,地者土也,人之所以应土者肉也,故为之治员针。员针者,取法于絮,针
筒其身而员其末,其锋如卵,长一寸六分,以泻分肉之气,令不伤肌肉,则邪气得竭。故
曰病在分肉间,取以员针。
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故为之治 (音低)针。 针者,取法
于黍粟,大其身而员其末,如黍粟之锐,长三寸五分,令可以按脉勿陷以致其气,使邪独出
。故曰病在脉,少气,当补之以 针。针于井荥分俞。
四者时也,时者,人于四时八正之风,客于经络之中,为痼病者也,故为之治锋针。锋
针者,
病在五脏固居者,取以锋针。泻于井荥分俞,取以四时也。
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于子午,阴与阳别,寒与热争,两气相搏,合为痈肿者
,故为之治铍针,铍针者,取法于剑,令末如剑锋,广二分半,长四寸,可以取大脓出血,
故曰病为大脓血,取以铍针。
六者津也,律者调阴阳四时合十二经脉,虚邪客于经络而为暴痹者也,故为之治员利
针。员利针者,取法于毫,针且员且锐,身中微大,长一寸六分,以取痈肿暴痹。一曰尖如
毫,微大其末,反小其身,令可深内也。故曰痹气暴发者,取以员利针。
七者星也,星者人之七窍,邪之所客于经,舍于络,而为痛痹者也,故为之治毫针。
毫针者,取法于毫毛,长一寸六分,令尖如蚊虻喙,静以徐往,微以久留,正气因之,真邪
俱往,出针而养,主以治痛痹在络也。故曰病痹气补而去之者,取之毫针。
八者风也。风者人之股肱八节也,八正之虚风伤人,内舍于骨解腰脊节腠之间为
深痹者也,故为之治长针。长针者,取法于綦,针长七寸,其身薄而锋其末,令可以取深邪
远痹。故曰病在中者,取以长针。
九者野也,野者人之骨解,虚风伤人,内舍于骨解皮肤之间也,淫邪流溢于身,如风
水之状,不能过于机关大节者也,故为之治大针。大针者,取法于锋针(一作 针),其
锋微员,长四寸,以泻机关内外大气之不能过关节者也。故曰病水肿不能过关节者,取以
大针。
凡刺之要,官针最妙。九针之宜,各有所为。长短大小,各有所施。不得其用,病不
能移。疾浅针深,内伤良肉,皮肤为痈。疾深针浅,病气不泻,反为大脓。病小针大,气泻
太甚,病后必为害。病大针小,大气不泻泄,亦为后败。失针之宜,大者大泻,小者不移,
已言其过,请言其所施。
凡刺有九,以应九变。一曰 刺。 刺者,刺诸经荥俞脏俞也。二曰道刺。道刺者,病
在上,取之下,刺腑俞也。三曰经刺。经刺者,刺大经之结络经分也。四曰络刺。络刺者,
刺小络之血脉也。五曰分刺。分刺者,刺分肉之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