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发汗。及升药降药而变 者。为不治之症。
虽神气清爽脉息和平。二三日决死。不可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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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不治症

属性:一瘴病初起热大。不语至二三日。热微神清脉和。惟不作声。此真 瘴不治。
一瘴病上吐下泄。精神昏乱。脉微迟无力。二三日决死勿治。
一瘴病因食生冷过多。至四五日作泄。手足冷者。决死勿治。
一瘴病热退时。脉亦七八至。无神者。决死勿治。
一瘴病脉大而散。无胃气者不治。
一瘴病阳症见阴脉。无胃气不治。有胃气者生。
一瘴病误服麻黄发汗药。及柴胡黄芩苦寒药而变 者。决死不治。
一因误服麻黄。而筋惕肉 者死。
一因误服麻黄。而目赤喘急者死。
一因误服麻黄。汗出不止。发寒而哕者死。
一因误服寒凉。自利而手足厥冷。渐及肘膝者死。
一因误服寒凉。而发哕者不治。
一因误服寒凉。狂起乱搏人者不治。
一因胎前染瘴。胎落而变 者不治。
一产后染瘴。脉洪大如竹管。鼓指七至者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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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脉

属性:瘴病之脉。不可不细察。假如其脉沉细而迟。此元气虚寒之脉外症。虽见纯阳。当急用沉附等药。
苟误投以寒剂。其逝即在顷刻。正所谓承气入胃。阴盛乃亡也。在伤寒。阳症见阴脉。为必死之症。
瘴疟为上热下寒。外热内寒之病。阳症见阳脉为真病脉。见有胃气者反为易治。万不失一。
如其脉弦带数。六七至有力而不散大。此元气不虚寒。外症无阴症。具于隐
微之中。只宜正气散。和解汤等药。苟误投以姜附亦难收功。正所谓桂枝下咽。阳盛则毙。或间
有阴症。见有阳脉。亦不宜例用姜附。且与和解正气。守之若苦寒之药。不可以脉见阳而妄用也。
如其脉洪大无伦。七八至按之鼓指者。或无力者。此元阳气尽泄于外之脉。不可谓之阳脉。
盖脉只以六七至为数为热。若七八至为元气已飞越。而邪气独盛。正不胜邪。故见是脉。以浮而
无力为洪。若洪大通筋似指则为元气不固于内。反泄于外。故见是脉。正内经。所谓脉大为虚是也。
鼓指者。更虚于无力。二脉兼见。似内伤火不归经之症。方书谓龙雷之火。其外症决见大热之病。
细察之必有阴症。具于隐微之中。急宜用姜附等大热之药。冷冻饮料之。其效可必。倘误投凉药。祸如反掌。
在他症脉至七八至。为七极八脱。决死之脉。在瘴疟如治以法者。永保无虞。
如脉代而不散者。当问大便如溲。小便调为元气不足。宜参附之剂补之。元气实。代脉去矣。
若数日未更衣。更宜和解正气。使大便利。黑屎去。则代脉去矣。若代而兼散。则为不治之脉。
如脉瘴作时。七八至。温中固下。正气和解后。热退去时。一呼一吸只来二至。在他症为
二败必死之脉。在瘴疟为邪气尽退。正气将复之脉。其外症决见浑身冰冷。困倦乏力。惟口中所
出之气略温。或大汗如雨。恶寒之极。斯时惟宜调养。内服补脾之药。一日则前症俱退。二三
日脉复。四五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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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日期

属性:瘴病无传经。治得其道。则有减病常期。治失其道。则至其时日而增剧。如瘴初起。轻则自间
断正类疟病。治之当一日一发者。十四日愈。或二十一日愈。二日一发者。七日愈。其故何也。
夫瘴多是元气不胜邪。一日一发。元气难复。
其愈迟。二日一发元气易复。其愈速。若三日一发。则与 疟无异。当以治瘴治 之方。斟酌合
用。必半年一年方可愈也。其次初发不间断。正气和解后。三日即间断七日可愈。或十日愈。又
有重者。直至七日方间断。十四日可愈。如不愈二十一日。才已有二十一日。犹未已者。虽未愈。
谨慎用药。再无变证。若不知治瘴之法。妄用药饵。不问轻重。如重犯发汗凉药。则三日变证。
七日死。有十日变症者。有十四日变症者。有二十一日变症者。若犯石膏大黄。则变症只在顷刻。
总之治失其道。七日内变症极多。十四日变症次之。二十一日内变症又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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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妇人

属性:南方阳浮阴闭。阳恒泄。阴恒固。男子以阳为主。故瘴病者多。女子以阴为主。故病瘴者十
中一二。治法与男子同。更加以豁痰调气降气为主。用四七汤。
乌沉散。佐以沉香间服。或加四物。惟胎前产后与男子异。在胎前以正气和解方。加大腹皮。
砂仁杜仲续断。安胎或兼四物。若见阴症。亦照姜附温中镇下方法。胎亦不落。即经所谓有故无
殒是也。或不幸而瘴毒深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