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则。在彼直言其盛。所以行汗下之法。此但言其见以救之。
则是无汗下之宜施。何以知其然。所叙百合病。皆持两端。欲卧不卧。欲食不食。
如寒无寒。如热无热。为其脉行表里之病。但当救之。非如伤寒阳气之变。见于
内外。必行汗下者也。设用伤寒法。见病在表辄汗。入里辄下。虽表里不逆。然亦伤之
。是以前条用方救之是也。其后所结汗下之逆者。为反表里汗下之逆者也。
狐惑之为病。状如伤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闭。卧起不安。蚀于喉为惑。蚀于阴为狐。
不欲饮食。恶闻食臭。其面目。乍黑乍赤乍白。蚀于上部则声喝。(一作嗄)甘草泻心汤主之。
\x甘草泻心汤方\x
甘草(四两) 黄芩 人参 干姜(各三两)
黄连(一两) 大枣(十二枚) 半夏(半升)
上七味。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再煎。温服一升。日三服。
〔衍义〕狐惑病。谓虫蚀上下也。世谓风中有虫。凡虫自风生固矣。然风阳也。独阳
不生。必有所凭而后化。盖因湿热久停。蒸腐气血而成瘀浊。于是风化所腐为
虫矣。设风不由湿热。而从寒凉者。肃杀之气。纵然腐物。虫亦不化也。由是知此
病也。虫生于湿热败气瘀血之中。其来渐矣。遇极乃发。非若伤寒一日而暴病
者也。病发默默欲眠。目不得闭。卧起欠安者。皆五脏久受湿热。伤其阴精。卫不
内入。神不内宁故也。更不欲食。恶闻食臭者。仓廪之府伤也。其面乍赤乍黑乍
白者。由五脏不足。更为衰旺。迭见其色也。其虫者。从湿热之极。所发之处而蚀
之。蚀上部者。内损心肺。外伤咽喉。肺者气之主。咽喉声音之户。由是其声嗄矣。
故用甘草泻心汤主之。治其湿热。分利其阴阳。而黄连非惟治心脾热也。而亦
治虫。后世方论谓是证。或初得。状似伤寒。或因伤寒所变也。然皆虫证也。又谓
伤寒病。腹内热。饮食少。肠胃空虚。而虫不安。故随所食上下部。而病名孤惑也。
以此二或字观之。则非独伤寒变是证。凡热病皆得生虫也。
蚀于下部则咽干苦参汤洗之。
〔衍义〕虫蚀下部则咽干者。下部肾之所在。任脉附焉。肾、水也。湿热甚于下。则虫
蚀于上。而肾水受伤。经脉乏水以资之。挟湿热逆而燥其咽嗌。故用苦参汤洗。
苦参能除热毒。疗下部 。因以洗之。虽然。此治之外者尔。若究其源。病则自内
而外出。岂独治其标而已哉。试用上部服泻心汤者观之。则下部亦必有可服
之药。自下部用洗法者观之。则上部咽喉。亦必有可治之理。此仲景特互发之
尔。不然。何后世方论有服下部药者。与内食五脏者乎。
蚀于肛者。雄黄散熏之。
雄黄一味为末。筒瓦二枚合之。烧向肛熏之。
脉经云。病患或从呼吸。上蚀其咽。或从下焦。蚀其肛阴。蚀上为惑。蚀下为狐。狐
惑病者。猪苓散主之。
〔衍义〕蚀于肛。湿热在下。二阴虽皆主于肾。然肝脉循于肛。肛又为大肠之门户。
大肠、金也。湿热伤之。则木来侮。是以虫蚀于此焉。雄黄本主 疮杀虫。又有治
风之义。故用熏之。注引脉经猪苓散主之者。亦分别湿热尔。
病者脉数。无热微烦。默默但欲卧。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鸠眼。七八日目四
(一本此有黄字)黑。若能食者。脓已成也。赤小豆当归散主之。
\x赤小豆当归散方\x
赤小豆(三升浸令芽出曝干) 当归(十两)
上二味。杵为散。浆水服方寸匕。日三服。
〔衍义〕凡脉数则发热而烦。此热在血。不在荣卫。故不发热。但微烦尔。汗出者。以
血病不与卫和。血病则恶烦。故欲默。卫不和则阳陷。故欲卧。腠理因开而津液
泄也。三四日目赤如鸠眼者。热血循脉炎上。注见于目也。七八日四 黑者。其
血凝蓄。则色变成黑也。若能食脓已成者。湿热之邪散漫。则毒血流。伤其中和
之气不清。故不能食。若能食。可知其毒血已结成脓。胃气无扰。故能食也。用赤
豆、当归治者。其赤小豆能消热毒。散恶血。除烦排脓。补血脉。用之为君。当归补
血生新去陈为佐。浆水味酸。解热疗烦。入血为辅使也。
阳毒之为病。面赤斑斑如锦纹。咽喉痛。吐脓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鳖甲
汤主之。
阴毒之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鳖甲汤去雄黄、蜀椒主之。
\x升麻鳖甲汤方\x
升麻(二两) 当归(一两) 蜀椒(炒去汗一两) 甘草(二两) 鳖甲(手指大一片炙)
雄黄(半两研)
上六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顿服之。老小再服取汗。肘后千金方。阳毒用升麻
汤无鳖甲。有桂。阴毒用甘草汤。无雄黄。
〔衍义〕按古方书谓阳毒者。阳气独盛。阴气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