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太史公律书。及天官等书。俱以二十八宿作二十八舍。曰舍者。为七政之所舍也。
日行二舍
张云。日行二舍。人气当行三周于身。与十分身之五分七厘一毫有奇为正数。云十分身之 六者。有奇分也。后仿此。
日行三舍
张云。人气当行五周。与十分身之三分五厘七毫有奇为正数。余者为奇分。
日行四舍
张云。人气当行七周。与十分身之一分四厘二毫有奇为正数。余者为奇分。
日行五舍
张云。人气当行八周。与十分身之九分二厘八毫为正数。余者为奇分。
日行六舍
张云。人气当行十周。与十分身之七分一厘四毫有奇为正数。余者为奇分。
日行七舍
楼氏云。在身二字。衍文。张云。人气当行十二周。与十分身之四分九厘有奇为正数。余 者为奇分。此一面七星之数也。简案、在身二字。诸本并有之。然推前后文例。必是衍文。
日行十四舍
(止)
阴受气矣
张本十分身之四字。作二注云。日行七舍为半日。行十四舍。则自房至毕 为一昼。人气当行二十五周为正数。今凡日行一舍。人气行一周。与十分身之八。则每舍当余一厘四毫有奇为 奇分。合十四舍而计之。共得十分身之二。是为一昼之奇分也。昼尽则阳尽。阳尽则阴受气而为夜矣。简案、 马志于日行舍数。细分而释之。然张注觉明备。故姑仍之。
为周
甲乙。周上有一字。张云。此言卫气夜行阴分。以相克为序。故肾心肺肝脾。相传为一周。而 复注于肾也。
行于阴脏
甲乙。阴脏、作身一字。注一云阴脏。马云。阴脏者。诸阴经也。
复合于目
张云。卫气行于阴分。二十五周则夜尽。 夜尽则阴尽。阴尽则人气复出于目之睛明穴。而行于阳分。是为昼夜五十周之度。
阴阳一日一夜
(止)
奇分不尽故也
甲乙。合有、作舍于。十分藏之二、作十分藏之四。注云。一作二。上文十分藏之八。此言十分藏之四。疑有误。简案、上文如阳行则云十分身之四。(张改作二盖根据十分藏之二而改之欤然至十分身之四则顺文释之殆为可疑)以此推之。阳经阴经。宜无参差。甲乙作四。似是。张云。前日行十四舍。人气行二十五周为半日。凡得奇分者十分身之二。故此一昼一夜。日行二十八舍。人气行五十周。合有奇分者。在身得十分身之四。在脏得十分藏之二。所谓奇分者。
言气有过度不尽也。故人之起卧。亦有早晏不同耳。楼氏云。右卫气之行昼行阳。则目张而寤。夜行阴则目瞑而寐。谨案、此节言平旦阳气之出目。而下行于手足三阳也。皆一时分道并注。非有先后次第也。此经篇末。言水下一刻。人气在太阳。水下二刻。人气在少阳。水下三刻。人气在阳明。水下四刻。人气在阴分者。则是先下太阳究竟。然后下少阳。候少阳究竟。然后下阳明。候阳明究竟。方上行阴分。大与此节矛盾。盖衍文也。
不以期
甲乙作无已其。是。
分有多少
马云。春分后日长。秋分后日短。
以平旦为纪
张云。阴阳所交之候也。
水下百刻
甲乙。水上有漏字。无下字。
在于三阳
(止)
在阴分而刺之
甲乙作病在于阳分。必先候其气之加在于阳分而刺之。病在于阴分。 必先候其气之加在于阴分而刺之。
水下一刻
(止)
在阴分
张云。此以平旦为始也。太阳少阳阳明。俱兼手足两经为言。阴分则单以足少 阴经为言。此 卫气行于阳分之一周也。
水下五刻
(止)
水下八刻
张云。此卫气行于阳分二周也。
水下九刻
(止)
十二刻
张云。此卫气行于阳分三周也。
水下十三刻
(止)
十六刻
张云。此卫气行于阳分四周也。
水下十七刻
(止)
二十刻
张云。此卫气行于阳分五周也。
水下二十一刻
(止)
二十四刻
张云。此卫气行于阳分六周也。
水下二十五刻
(止)
此半日之度也
甲乙作此少半日之度也。张云。水下二十五刻。计前数凡六周 于身。而又兼足手太阳二经。此日行七舍。则半日之度也。按、前数二十五刻。得周日四分之一。而卫气之行。 止六周有奇。然则总计周日之数。惟二十五周于身。乃与五十周之义未合。意者水下一刻。人气在太阳者二周。 或以一刻作半刻。则正合全数。此中或有别解。惟后之君子再正。
从房至毕
(止)
日行半度
诸本作一十四舍。是。当改。甲乙。作从房至毕一十四度。水下五十刻。 半日之度也。从昴至心亦十四度。水下五十刻。终日之度也。张云。从房至毕十四舍为阳。主一昼之度。水下 当五十刻。从昴至心十四舍为阴。主一夜之度。亦水下五十刻。昼夜百刻。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