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理。盖阳极则阴生。阴极则阳生。此阴阳推荡。
必然之理也。易云。穷则变。穷者。至极之谓也。阳至极而生阴。故阳病有厥冷之证。
阴至极而生阳。则厥逆者有发热之条。凡言厥深热亦深者。乃事之极而变之常。经曰。
亢则害。承乃制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 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 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
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 有余。必发痈脓也。
始发热。邪在表也。至六日邪传厥阴。阴气胜者。作厥而利。厥反九日。阴寒气多。
当不能食。而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除、去也。中、胃气也。言邪气大甚。除去胃气。
胃欲引食自救。故暴能食。此欲胜也。食以索饼试之。若胃气绝。得面则必发热。若不 发热者。胃气尚在也。恐是寒极变热。因暴热来而复去。使之能食。非除中也。金匮要 略曰。病患素不能食。而反暴思之。必发热。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阳气胜也。期 之旦日夜半愈。若旦日不愈。后三日。脉数而热不罢者。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经曰。
数脉不时。则生恶疮。
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 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伤寒脉迟。六七日。为寒气已深。反与黄芩汤寒药。两寒相搏。腹中当冷。冷不消 谷。则不能食。反能食者。除中也。四时皆以胃气为本。胃气已绝。故云必死。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 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伤寒先厥而利。阴寒气胜也。寒极变热。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
其喉为痹者。热气上行也。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利不止。必便脓血者。热气下行者。
热气下而不上。其喉亦不痹也。
王宇泰云。厥而利。发热则利必止。反汗出者。亡阳也。咽中痛。热上冲也。亡阳。
则阴独复会于热。则阴阳结而为喉痹也。内经曰。一阴一阳。结为喉痹。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 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前厥后发热者。寒极生热也。前热后厥者。阳气内陷也。厥深热深。厥微热微。随 阳气陷之深浅也。热之伏深。必须下去之。反发汗者。引热上行。必口伤烂赤。内经曰。
火气内发。上为口糜。
吴氏云。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是传经之邪。前热后厥者。亦 传经之邪。当以厥之微甚。辨热之深浅。若厥热入腑而实者。须下去之。若反发汗。则 胃中津液。愈燥竭而热。故必口伤烂赤。然经云。诸四逆者不可下之。至此又云应下。
最宜详审。先贤谓热厥。手足虽厥冷而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戴院使又 以指甲之暖冷。别寒热二厥。临病之工慎之。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
故知自愈。
阴胜则厥。阳胜则热。先厥五日。为阴胜。至六日。阳复胜。热亦五日。后复厥者。
阴复胜。若不厥。为阳全胜。故自愈。经曰。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 多。其病为愈。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手之三阴三阳。相接于手十指。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十指。阳气内陷。阳不与 阴相顺接。故手足为之厥冷也。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为蛔厥也。蛔 厥 者。其人当吐蛔。令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 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
脏厥者死。阳气绝也。蛔厥。虽厥而烦。吐蛔已。则静。不若脏厥而躁。无暂安时 也。
病患脏寒。胃虚。蛔动上膈。闻食臭出。因而吐蛔。与乌梅丸。温脏安虫。
<目录>卷六\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第十二<篇名>乌梅丸方第一百属性:乌梅(三百个味酸温) 细辛(六两辛热) 干姜(十两辛热) 黄连(一斤苦寒)
当归(四两辛温) 附子(六两炮辛热) 蜀椒(四两去子辛热) 桂枝(六两辛热)
人参(六两甘温) 黄柏(六两苦寒)
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 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
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肺主气。肺欲收。急食酸以收之。乌梅之酸。以收肺气。脾欲缓。急食甘以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