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曰脉浮而紧。浮则为风。紧则为寒。又桂枝汤条。而曰啬啬 恶寒。淅淅恶风。麻黄汤条。而曰恶风。夫风寒分言。则风阳而寒阴。风苟行于天地严凝凛 洌 之时。其得谓之阳乎。是则风寒常相因耳。故桂枝麻黄皆温剂也。以温剂为治。足以见风寒 之俱为阴邪矣。但伤卫则桂枝。伤荣则麻黄。荣卫虽殊。其为表则一耳。仲景此言。但以戒 汗下之误为主。不为荣卫设也。举桂枝则麻黄在其中矣。所谓阳盛即毙者。是言表证已罢。
而里证既全。可攻而不可汗。所谓阴盛以亡者。是言里证未形。而表证独具。可汗而不可攻 。由是观之。则越人仲景之本旨。庶乎畅然于其中矣。
<目录><篇名>伤寒三百九十七法辨属性:余自童时。习闻此言。以为伤寒治法。如是之详且备也。及考之成无己注本。则所谓三百九 十七法者。茫然不知所在。于是询诸医流。亦不过熟诵此句而已。欲其条分缕析。以实其数 。则未遇其人。遂乃反复而推寻之。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 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
除辨脉法。平脉法。
并伤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诸篇外。止以六经病篇中。有论 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不及其数。以六经病篇。及 湿 霍乱阴阳易瘥后劳复病篇 中。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数之。则亦过其数。至以六经病。 湿 霍乱阴阳易瘥后劳复 篇。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又太少矣。竟不能决。欲以此句。视为后人无据之言而不从。则 疑其或有所据。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废。欲尊信而必从之。则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 林亿等校正伤寒论。其序曰。今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 于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经篇。霍乱篇。阴阳易瘥后劳复篇中。有方治诸条。以 数为计。又重载于各篇之前。又谓疾病至急。仓卒难寻。复重集诸可与不可方治。分为八篇 。亦以数为计。继于阴阳易瘥后劳复篇之后。其太阳上编。注曰。一十六法。太阳中篇。注 曰。六十六法。太阳下编。注曰。三十九法。阳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阳篇不言法。太 阴 篇。注曰。三法。少阴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阴篇。注曰。六法。不可发汗篇。注曰。一 法。可发汗篇。注曰。四十一法。发汗后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 可 下编。注曰。四法。可下编。注曰。四十四法。汗吐下后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 数通计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阳篇有小柴胡汤一法。其不言者。恐脱之也。又可吐篇。
却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误也。并此脱误四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仅得三百九十 一法耳。较之序文之说。犹欠六法。乃参之脉经。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伤寒论又多可温 ,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诸篇。欲以此补其所欠。则又 甚多。而不可用。元HT 定间程德斋又作伤寒钤法。其自序曰。若能精究是编。则知六经传变 三百九十七法。在于指掌矣。又曰。六经二百一十一法。霍乱六法。阴阳易瘥后劳复六法。
湿 九法。不可汗二十六法。宜汗四十一法。不可吐五法。不可下五法。可汗五法。可吐 五法。余亦以其说通计之。却止得三百一十八法。于三百九十七法中。尚欠七十八法。观其 序文乃如彼。考其所计乃如此。则知其犹未能灼然以得其实数。而无疑也。故下文细数中。
止重叙六经霍乱 湿 阴阳易瘥后劳复诸法而已。彼可汗不可汗等诸法。再不重叙也。近 批 点伤寒论者。何不考其非乃一宗其所钤字号。而不敢少易乎。余由是屏去其说。但即论之本 文。寝食与俱。以绸绎之。一旦豁然始悟其所计之数。于理不通。而 非仲景叔和之说矣。夫伤寒论仲景之所作也。至叔和时已多散落。虽叔和搜采 成书。终不能复其旧。然则今之所传者。非全书也。明矣。后之昧者。乃不察此。必欲以全 书视之。为钤为括断之曰。某经几证。某经几证以谓伤寒治法。略无余蕴矣。殊不知其间有 论无方者甚多。至若前篇引内经所叙六经病证。除太阳少阴证。为后篇所有外。其阳明篇无 目疼。少阳篇言胸胁满。而不言痛。太阳篇无嗌干。厥阴篇无囊缩。若此者。非皆本无也。
必有之。而脱之耳。虽然。为钤括者胶柱调瑟。但知叔和之重载。而莫知其所以重载之意也 。夫叔和既撰次于 采之余。复重载各篇方治。并诸可与不可方治者。非他。不过虑人惑于 纷乱。故示之以简便而已。林亿乃弗解其意。遂不问重与不重。一概通数之。以立总目。
何不观重载八篇之中。其方治者。止有一十五条。为六经篇之所无。其余一百五十三条。皆 六经篇已数过者。安有一法而当两数之理乎。虽程德斋去取。与林亿颇异。然亦五十步。笑 百步耳。其不重数发汗后。并吐汗下后诸法。固为是矣。至于宜汗四十一法。却又俱是一法 当两数者。与林亿所计何以异哉。推原其意。似亦不见林亿所计细数。止闻三百九十七法之 目。遂自就论中。寻而数之。欲以实其总数。然而卒不能实。故为此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