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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伤寒恒论-第69页

象,便不錯誤。
【闡釋】少陰下利,多稀薄清冷,或下利清穀,治宜急溫。本條自利清水,所下皆青黑色污水,且有心下痛,口乾燥,鄭氏指為“邪火傷陰之明驗也”。失此不治,真陰將隨之消亡,故用大承氣湯急下存陰,實《內經》通因通用之法。
十七、少陰病,六七日,腹脹不大便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原文322鄭論:按腹脹不大便,亦有寒熱之別,寒結於下,閉其大便運行之機,為之寒閉,法宜大辛大溫,俾寒解氣通,自然脹者不脹,而不便者便矣。若熱閉下焦,阻其運行之機而作者,法宜急下,此不易之法。大約此證,是為熱結少陰者說法也。
【闡釋】此條亦見於本書卷六陽明下篇七條,可互相參看。鄭氏說:“腹脹不大便,有寒熱之別。”宜急下者,為熱閉下焦,阻其運行之機。若寒閉者,法宜大辛大溫,俾寒解氣通,則諸證自愈。臨證時務須全面分析,始不有誤。
傷寒恒論卷十厥陰上篇計二十一法①①舒本厥陰篇不分上、中、下三篇,厥陰篇下有“計四十八法”一句,為照應前體例,厥陰上篇下加“計二十一法”一句。以下厥陰中篇加“計十七法”一句。厥陰下篇加“計十法”一句。
一、厥陰之為病,消渴②,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蛔③,下之利不止。原文326②消渴:指飲水多而渴仍不解。
③食則吐蛔:進食後嘔吐蛔蟲。
鄭論:按此乃厥陰寒熱錯雜之候也。消渴者,熱傷津液也;撞心者,熱邪上幹也;饑不欲食,食則吐蛔者,裏有寒也,吐蛔者,寒甚,則蟲不安而外出也;下之利不止者,既屬虛寒,何得以降之、利之乎?明是教人不可妄下也。
【闡釋】過去很多注解傷寒論者,認為此條是厥陰病的提綱,其實非也。
僅是厥陰病上熱下寒之證,亦即鄭氏所說:“寒熱錯雜之候也”。如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就是上熱證狀;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就是下寒證狀。並不包括本篇厥熱勝複,寒厥熱厥等全部疾病,所以不能稱為厥陰病的提綱。
二、厥陰中風,脈微浮(者)為欲愈,不浮(者)為未愈。原文327鄭論:按厥陰為陰髒,陰病而見浮脈,是陰病得陽脈者生,不得陽脈者,為未愈也。
【闡釋】陰病脈不當浮,今厥陰中風脈反浮者,以厥陰與少陽為表裏,若得少陽沖和之氣,病勢有從陰出陽之機者,脈必微浮。亦即鄭氏所說:“陰病得陽脈者生,不得陽脈者為未愈也。”
三、厥陰病,欲解時,從醜至卯上。原文328鄭論:按六經各有旺時,邪退邪進,可于旺時決之。
【闡釋】六經皆有欲解時一條。據厥陰篇:“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寒多熱少,其病為進;熱不除便膿血者不必死;下利厥不止者必死。”則本條所謂欲解,其為寒盡陽回之證。亦即鄭氏所說:“邪退邪進,可于旺時決之”之意。從時間來說,當在夜間一時至早晨五時之間。
四、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原文329鄭論:按此乃厥陰挾有微熱也。學者于此,當細求陰陽實據為要。
【闡釋】本條是厥陰病邪退陽複的渴欲飲水,因陽氣乍複,津液一時不及上承,因而口渴。即鄭氏所說:“乃厥陰挾有微熱也”,故少少與飲,以滋助其津液,則病可自愈。
五、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原文330、337鄭論:按厥證原有陽厥陰厥之別,陽厥可下,陰厥不可下,此乃一定之理。
【闡釋】本條前段指出虛寒性厥逆不可下,即凡屬虛家而不厥逆者亦不可下,法當扶陽治之。後段並賅寒熱二厥在內,致厥的原因,皆因陰陽氣不相順接所形成,證見手足逆冷。寒厥者,寒盛至極,則陰氣獨勝,而陽氣相對衰微,不能通達於四肢,故手足發生厥冷,因成寒厥。相反的熱盛至極,則陽氣被遏,亦不能通達於四肢,因成熱厥。寒厥熱厥,同樣是四肢厥冷,病因病理卻截然不同,故治法亦異。鄭氏曰:“陽厥可下,陰厥不可下,此乃一定之理”。指出治療法則,可為準繩。
六、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①,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複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②,必死,原文333①徹:除也,此處含有治療意思。
②除中:病名,指胃氣將絕時的一種反常見證。
鄭論:按遲則為寒,其理明甚,而反與黃芩湯,是失其治也。失其治,病人應不能食,乃其常,今反能食,是反其常,反其常者死,此名為除中。除中者,胃陽暴露,如燈光之火,欲滅而驟明,轉瞬即滅也。
【闡釋】傷寒脈遲,脈遲屬陰主寒,胃必虛冷也。設遇此虛冷之脈證,當用理中湯以溫之,今反用黃芩湯以消其胃中僅存之陽氣,病人應不能食,反能食者,此名除中。鄭氏釋除中謂:“胃陽暴露,如燈火之光,欲滅而複明,轉瞬即滅也”,形象生動。俗稱之回光反照,必死無疑。
七、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①,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素)〔索〕餅②,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複去也,後(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