灸,可以並行不悖,湯劑可選用四逆輩。
二十一、少陰病,惡寒,身踡而利,手足逆冷者,不治。原文295鄭論:按惡寒、身踡而利,陽氣下趨已甚,又見手足逆冷,陽將盡也,法在不治之例,能急溫之,手足能溫者,尚可不死。原文雖雲不治,醫者亦不得束手旁觀,能無僥倖之一愈也。
【闡釋】少陰病,純陰無陽者為不治。鄭氏說:“雖雲不治,醫者亦不得束手旁觀,能無僥倖之一愈也。”筆者認為急投大劑四逆、白通一類方劑,或可挽救十之一二。舒馳遠說:“此證尚未至汗出息高,急投四逆加人參湯,或者不死”。
二十二、少陰病,吐利(煩燥)〔躁煩〕,四逆者,死。原文296鄭論:按此條係吳茱萸湯證,何以前不言死,而此言死也,又見其四逆故也。
【闡釋】此條與前12條吳茱萸湯證相同,何以前不言死,而此言死也,何故?必是已用理中、四逆、白通諸湯治之不愈,轉加躁煩,四肢厥逆,不死何待?亦即鄭氏所說:“又見其四逆故也”。非死不可。
二十三、少陰病,下利止而頭眩,時時自冒者①,死。原文297①自冒:冒者,如以物蔽目的意思,這裏是指眼發昏黑,目無所見的昏暈而言。
鄭論:按下利既止,應乎不死,此以死論者,以其時時頭眩自冒,冒者何?是陽欲從上脫也。諸書雲:“陽回利止則生,陰盡利止則死”。餘觀此條,時時眩冒,陽將脫而未脫,急急回陽,或者可救。總之陽回利止,精神健旺,陰盡利止,精神憊極,大有攸分。
【闡釋】下利雖止,而頭眩,時時自冒,是陰竭于下,陽欲脫於上之極危候,急投大劑回陽之品,如鄭氏所說:“陽將脫而未脫,急急回陽,或者可救”之謂矣。
二十四、少陰病,四逆,惡寒而身踡,脈不至,(而)〔不〕煩而(燥)〔躁〕者,死。原文298鄭論:按惡寒、身踡四逆,陽衰已極之候,況脈既不至,陽已不能達於外也,兼見煩(燥)〔躁〕,煩出於心,(燥)〔躁〕出於腎,心腎不交,方有此候,今竟如是,其人安得不死?
【闡釋】鄭氏據原文以釋,是正確的,最後曰:“其人安得不死”。筆者認為少陰一證,但令有一線微陽,即有再生之機,醫者志在救危,可用重劑通脈四逆湯救危亡于萬一,以盡醫者天職。
二十五、少陰病,六七日,息高者②,死。原文299②息高:指呼吸淺表,不能作深長的呼吸,甚至呼氣多而吸氣少的意鄭論:按息高而在陽明,未犯少陰,尚可不死。若在少陰,少陰乃根本之地,先天之真陽寄焉,真陽喜藏而不喜露,今見息高,是腎氣上奔,陰陽離絕,危亡轉瞬,故知其必死。又曰:陽明少陰從何分別乎?陽明者,胃脈鼓指,而尺脈沉細,口熱氣粗,多係有餘;若少陰者,尺大而空,或弦勁鼓指,爪、甲、唇、舌青黑,遺尿等形,多係純陰無陽,故知之也。更有新久之不同,病形之迥異為別。
【闡釋】息高有陽明少陰之別,陽明多係有餘之證,少陰則為純陰無陽。少陰病而見息高,此腎氣下絕,肺氣上脫,為上下離絕之象,故知其必死。若能於六七日之前,見微知機,用大劑通脈四逆湯加收固腎氣藥品治之,或可免於死亡。至鄭氏所釋陽明、少陰息高之分,則可指導臨證。
二十六、少陰病、脈微、細、沉,但欲臥,汗出不煩,自欲吐,至五六日,自利,複煩躁不得臥寐者,死。原文300鄭論:按欲臥而轉至不得臥,陰陽不交甚已,又加以煩躁自利,安得不死?
【闡釋】脈微、細、沉,但欲臥,是少陰本證。汗出不煩是陽氣外亡,自欲吐為陰邪上逆。蓋至此未為死證,當急用四逆、白通回陽以救之。若失此不治,至五六日,如鄭氏所釋:“陰陽不交甚已,又加以煩躁自利,安得不死?”此即陽虛已脫,陰盛轉加,陰陽離絕而死矣。
二十七、少陰負趺陽者①,為順也。原文362後段①少陰負趺陽:脈小於趺陽脈。少陰即太谿脈,趺陽即沖陽脈。少陰負趺陽,謂太谿脈小於趺陽脈鄭論:按少陰為水髒,趺陽為土髒,今少陰負趺陽者,土足以制水,水即汜溢,得土以拌之,水有所歸,不至橫流為災,故為順也。
【闡釋】少陰為腎經,屬水,其脈在太谿穴;趺陽為胃經,屬土,其脈在沖陽穴;少陰負趺陽,則脾胃的谷氣猶盛,其病雖危,而正氣仍可奮起抗邪,所以為順,亦即其病可以轉危為安。
少陰〔後〕篇凡外邪挾火而動之證,列於此篇,計十七法(據舒本校補)
一、少陰病,欲解時,從子至寅上。原文291鄭論:按子醜寅,係少陰之旺時,凡病氣之衰,亦于旺時即解,此亦邪不勝正之說也。
【闡釋】六經都有欲解時一條,一般都在該經主氣之時,得旺氣而解。本條不解于陰盛的時候,而獨解于陽生之時,即子醜寅時,(晨三至上午十時)是因陽長而陰消,陽進則陰退,正所謂陰得陽則解也。由是推之,少陰所重者在真陽,明矣。
二、少陰病,脈細沉數,病為在裏,不可發汗。原文285鄭論:按少陰為蟄藏之府,原不在發汗之例,當審其協火而動,與協水而動,二者之間,便得用藥之妙也。若協火而動,汗之則亡陰,協水而動,汗之則亡陽,不可不知。
【闡釋】本條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