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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仲景伤寒补亡论-第43页

。服药虽 多。不见效。炒盐熨脐下。须臾即通。若病患已服巴豆甘遂大黄轻粉 之类过多者。略通则大利而损人。宜详之。
<目录>卷十二<篇名>火邪三条属性:庞氏曰。伤寒。医以火置卧床下。或周身用火迫劫汗。或熨。或 误灸。皆火邪也。仲景曰。伤寒脉浮。医以火迫劫之。亡阳。必惊 狂。或卧起不安者。宜桂枝去芍药加蜀漆牡蛎龙骨救逆汤。
又曰。
火逆下之。因烧针烦躁者。桂枝甘草汤主之。雍曰。可代救逆汤用 之。
庞氏曰。灸及烧针后。证似火劫者。并宜以火劫治之。烦躁惊及 狂。用金匮风引汤尤良。柴胡加龙骨牡蛎亦通用。
千金方曰。其病形不可灸。因火为邪。散走血脉。伤脉尚可。伤 脏则剧。井俞冗肿。黄汗自出。经络外烂。肉腐为痈脓。此为火疸。医 所伤也。雍曰。千金翼有火疸一证。错简在狐惑后。又并微数之脉不 可灸证合为一。又云。应用泻心汤。其言舛谬不可续。微数之脉不可 灸。已见本门。独留火疸一证。似属火邪。故录于此。外台以泻心汤 治蚀于上部属狐惑。亦系火疸微数脉于后。其误久已。
<目录>卷十三<篇名>两感证五条属性:素问曰。人之伤于寒也。则为病热。热虽甚不死。其两感于寒而 病者。必不免于死。
又曰。两感于寒者。病一日。则巨阳与少阴俱病。则头痛口干。
烦满而渴。二日。则阳明与太阴俱病。则腹满身热。不饮食。谵语。三 日。少阳与厥阴俱病。则耳聋囊缩而厥。水浆不入。不知人。六日死。
病源曰。水浆不入。不知人。则六日而死。其义甚明。
问曰。素问言不知人。六日死。又言三日其气乃尽。何也。雍曰。
两感之病。表里俱传。三日而六经竟。虽竟而气未绝。故经竟之后。
又三日。其气乃绝。其言三日者。谓三日而阳明之气方尽故也。言六 日者。通传经之日也。传经三日。气尽故言六日。何以明之。三日经 竟之时。五脏已伤。六腑不通。营卫不行。如是之后。又三日。气尽乃 死。帝以疑而问之。而岐伯告以阳明气血盛不知人。三日而后死也。
经既曰如是之后。则是传六经竟之后也。又曰不知人。三日。则是阳 明未绝之时也。经竟甚明。而或者谓其传六经而后死。夫能再传。则 不死矣。本以邪气传至少阳欲传太阴之间。而太阴已先与阳明同受 邪气。不能更受后来再传之邪。虽太阴复欲以邪传之三阳。而三阳 邪气亦皆满。亦不更尔容受。两邪相拒。六经皆满。俱不能流注传 泄。是以六腑不通。营卫不行。水浆不入。不知人。以待阳明之气尽 而后死矣。阳明。胃经也。胃为血气之海。朝夕灌注营卫六腑十二经 者。皆胃之气血也。诸经虽绝。独阳明气血未尽。故又三日而后死 也。六日死。三日死。只是两感一证。或者谓再传为六日死。邪气直 入阳明。为三日死。遂分两证。此说甚误。未通经意。又不当改经血 气盛为邪气盛。仍有血气随邪而尽之说。皆失也。反复读经。当自得 之。庞氏曰。两感之疾。素问无脉候。今详之。凡脉沉者。皆属阴也。
一日脉当沉而大。沉者。少阴也。大者。太阳也。二日脉当沉而长。三 日脉当沉而弦。乃以合表里之脉。沉长弦皆隐于沉大也。凡三阴无 合病。惟三阳有合病。今三阳与三阴合病。故其脉似沉紧而大。似沉 实而长。亦类革至之死脉也。
王仲弓监丞曰。本论言两感俱作。治有先后。发表攻里。本自不 同。近时张翊云。论有伤寒。医下之。利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
后身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今可根据仿而治。既云治有先后。则 宜先救里。内才温则可医。然救表亦不可缓也。朱氏曰。内尤为急 也。雍曰。救里药用四逆。救表药用桂枝汤。此法出于不得已。犹愈 于束手待毙矣。仲景曰。救里药用四逆。救表药用桂枝汤。更看临时 寒热多少参订之。幸有表里一轻者。则急治其重者也。然其治大宜 速。过三日。则水浆不入。虽有药不纳已。张亦未悟此也。
两感论曰。病患有不治之证。古人不复论方药者。立论固可如 此。医家亦可如此。而人有父兄母弟至亲。不幸遇疾如此。能坐视不 思拯援万死一生之术哉。孙真人论。精神困者。病久不瘥。欲死者。
但与药救之。十人中或瘥三四。以是言。则人虽有不治之病。其气未 绝之间。亦无不服药待尽之理。今观两感之证。以阴阳之经。邪气皆 满。不相来往传注。故为必死之候。乘其三日内邪气未满。营卫可通 之时。早为疗治。尚或不死。若六经邪气三日既满。则水浆不入。汤 药何缘可纳。势须于初觉之时急治之。然初感之日。谁能断然不疑。
知其为两感。拟议之间。已不及矣。是以必至于死也。雍谓汤药至 此。不如针灸。汤药虽可内攻。而内攻未必至。虽至而药病方有胜 负。针艾可以外泄。随其轻重。必有泄而出者。昔虢太子之死。扁鹊 治之。盖外泄之术也。方其厥气上行。绝阳破阴。有甚于两感不知人 之证。扁鹊以为阳脉下坠。阴脉上争。令气闭而不通。夫厥气。亦邪 气也。阳脉阴脉者。即阳经阴经也。阳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