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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雪鸿泪史-清-李修行-第16页

心益甚,不仅儿女情长、英雄气短之谓矣。
  匣底龙泉四律,与上文交酬答八绝,及下文梨娘《叹月诗》和梦霞《枕上》两绝,《玉梨魂》均未载。
  梨娘《叹月诗》,写尽独夜凄凉状况。“双桨风横人不渡,玉楼残梦可怜宵”,可节榷花月痕》句以评此诗。
  “隔一重衾如自寒”,即脱胎《两当轩集》“隔一重城如自寒”句,仅换一字,而意更警切。
  向人觍颜求作冰人,此层却是强人所难,梨娘未免不谅。
  石痴设问颇骤,使梦霞存心欲讳之者,此时更不知如何也。
  梦霞自和石痴《看梅》四绝后,日记中久已忘却是人,非梦霞薄于友谊,实势有未遑也。此处借石痴数言作补笔,甚妙。
  把生告密,亦属意料中事。《玉梨魂》谓杞生已受梦霞诚感,化良为恶,实是不确。
  梦霞欲托石痴之事,不能明言,反教石痴逼出,而杞生又于暗中助梦霞一臂,抑何巧妙乃尔!
  筠倩之归,固得梨娘之信。《玉梨魂》作筠倩会逢其适,与石痴同时归,非特无故请假,非学生所宜,且事亦巧不至是。
  《玉梨魂》漏去鹿平,即漏去此时一介绍人。婚姻常例,执柯须有两人,故此层不可不补。
  石痴之诗亦挂,处境不同,故出语亦洒落,不似梦霞之专作愁词。
  五律之中,《玉梨魂》轶其末二首。
  静庵亦深情人,故书意恳挚,无一语泛设,尺牍所以言情,必如此类,方不负“言情”二字。
  静庵之函及和诗,《玉梨魂》亦漏载。
  第十二章
  筠倩之勉允姻事,实未知梦、梨二人暗中有此情感。若早有所闻,吾知其必不肯允也。
  梨娘之强筠倩,虽为梦霞,实为筠倩。以梦霞足为筠倩佳偶也,不知以他人自由之身,为一己爱情之代价,根本已谬,措置均乖。即使筠倩和顺以从,亦不得为正当之婚配,况乎人各有志,无能相强哉!
  梦霞之委屈承顺,在彼固自有说。若筠倩与梨娘究无何种关系,不愿则不愿耳,何必曲从。故此事筠倩亦自误,筠倩之灰心求学,引吭高歌,均属太过之举。使彼竟不允者,梨娘或不至于死。既勉允矣,能含忍到底,不露声色,梨娘亦不至于死。然则直接死梨娘者,梦霞也;间接死梨娘者,筠倩也。
  梦霞虽怨梨娘,犹不敢以言伤梨娘。使梨娘不先有书,梦霞亦决不为此愤激之词。此番悲痛,实梨娘自召之。梨娘第一书,《玉梨魂》不载。梦霞答书,前后多篡易,二律亦佚去。
  梦霞之书,语诚太激。梨娘之还诗赠发,亦嫌太骤,皆不能忍之过也,到底不能决绝,则又何苦为此!
  梦霞啮血作书,迫于情之不得已。书中作乞怜之语,以感动梨娘,明知梨娘必为所感,而不忍竟绝也。两情至此,其苦亦云至矣。
  秋儿有言,洞中肯綮,能深知梨娘心事,方以《石头记》中之紫鹃,何多让焉。
  两人相见,各无一语,惟以泪眼相看,情景至为惨厉。
  四绝各道心事,针锋相对。人意与诗情俱苦,有情人何堪卒读!
  梨娘两绝,《玉梨魂》仅载二句,梦霞和诗,则一字未载。
  此外尚有十二绝,首二绝为梦霞之作,曰:“深深小巷”,曰“半墙残月”,曰“行到阶前”。梨娘楼居,字面不合,故《泪史》独佚去此诗,其余十绝,则散见各处。
  梨娘语梦霞,“君用心若此,我终有以报君。所谓报君者,舍一死外无他途”。然则梨娘死志,此时已早决矣。
  西湖之游,其后卒未偿厥愿。此日梨娘,不知埋香何处,惜无好事者,为之卜葬于西子湖头,以慰芳魂也。
  梨娘和韵两律,梦霞续赋四绝,《玉梨魂》皆未载,末段六律,则佚其三。
  第十三章
  梨娘赠物,《玉梨魂》未载其事。梦霞答诗,因物寄意,自然切合,非咏物诗,直写情诗耳。
  《警梦》一段,与《玉梨魂》无甚出入。惟以时计之,彼在秋宵,此在冬夜,不免舛误耳。
  此梦固非佳兆,然苦海同沉,梦境实已早验,岂待将来?
  所谓梦者,固以心理造成之。梦无不与心相应,事亦无不与梦相应也。梦霞续赋二绝,《玉梨魂》未载。痴人说梦一首,实较前一绝为佳。
  梨娘求死,梦霞亦求死。事至无可奈何,只有大家求死,情痴至此,宁不可怜!
  继《记梦》诗而作之八绝,《玉梨魂》佚其五。未佚者,第三、第六、第七三首也。而第六又误为梨娘之作,且三首分见,计时物不符合。
  梦霞与梨娘相见,前后实不止两次。《玉梨魂》少此话别一番情事。梦霞之《留别》诗亦佚去其六,未佚之首二绝,则误载于前一次相见之时。
  《归舟》四绝,及归后酬和四律,《玉梨魂》亦未栽。
  梦霞归时,梨娘尚未玻《玉梨魂》作已病,误也。梨娘之书,首段删数句,以符事实。
  一年所记,惟此月最略,因无可记之资料也。岁阑事集,非繁琐即尘俗,不合笔之于书,故宁缺毋滥。
  第十四章
  《玉梨魂》叙梨娘之死,为己酉除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