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更伤儿。岂止暗地害人,是盖明欲绝后。置于徽纆,诚为允宜。
  一、凡妇因事与夫反目,遂即驾言宠妾,身投尼室,经宿不回。拟坐以背夫逃走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判曰:久蓄疑猜,苦无半隙。稔怀怨恨,巧驾一言。禅关蓝室,允为解脱之门;妖庙淫祠,故是藏奸之薮。即非红拂之奔,难洗缁流之辱。投之有北,永绝南还。
  一、凡妇抓碎丈夫面皮,并啮伤肌肤者,拟坐以妻妾殴夫律:杖一百,徒三年。愿离者听。
  判曰:情绪偶乖,笑裂千端锦缯;幽思乍触,怒敲七尺珊瑚。狂飙发而松柏摧,惊涛轰而兰蕙损。金闺虎坐,玉润羊眠。既昧三从,须严七出。
  一、凡妇特令腹婢私行窥探,互相论谭,以致妇之面色,忽白忽青,微微冷笑。拟坐以窃盗不得财律:笞五十,免刺。
  判曰:纱窗隙底,聆潜蚁斗之声;罗帐房中,化作鸱张之态。百萤惑眼,千祟蛊心。蜀碎芙蓉,吹上桃花之面;南香含笑,如啼汉女之妆。薄笞少惩,姑不深究。
  一、凡妇闻妓女送夫扇巾等物,辄搜寻裂碎。拟坐以毁弃器物律,准窃盗已行而不得财律:笞四十。
  判曰:采兰赠芍,虽属淫靡;煮鹤焚琴,殊亏大雅。况报桃引趣,原非越水之纱;贻管呈憨,岂是江皋之佩。存之增韵,毁之获愆。

  工部
  一、凡妇置妾衾襕床第,命作窄小止堪一人独卧者,拟坐以造作不如法律:笞四十。
  判曰:棣棠谊重,曾传大被之风;燕雀情深,旧有联床之雅。即眉公之新式,未闻隘彼规模。非楚宫之细腰,何故减其绳尺?既稽古而无征,当按律以示儆。
  一、凡妇因夫欲往妾所,乃身先诱敌,及酣战良久,已挫其锋,始令鼓勇出汛。拟坐以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律:坐赃论罪,杖一百,徒三年。
  判曰:戈矛高揭,原期用力边陲;而根本动摇,遂至奋身内寇。率罢乏之兵,将何充敌?值萧墙之变,实所伤神。罪不止于阻挠,律应坐以虚费。粤稽赃迹,虽城旦而犹轻;究厥奸谋,迅决杖以发遣。

  三妇评《牡丹亭》杂记 清 钱塘吴人吴山 撰

  吴人初聘黄山陈氏女同,将昏而没,感于梦寐,凡三夕,得《倡和诗》十八篇。人作《灵妃赋》,颇泄其事,梦遂绝。有邵媪者,同之乳母也,来述同没时,泣谓媪必诣姑所,言:“同薄命,不逮事姑。”尝为姑手制履一双,令献之。人私叩同状貌服饰,符所梦,媪又言:“同病中犹好观览书藉,终夜不寝。母忧其■也,悉索箧书烧之,仅遗枕函一册,媪匿去,今尚存也。”人许一金相购,媪忻然携至。是同所评点《牡丹亭还魂记》。上卷密行细字,涂改略多,纸光冏冏,若有泪迹。评语亦痴亦黠,亦元亦禅,即其神解,可自为书,不必作者之意果然也。惜下卷不存,对之便生于邑。
  己娶清谈氏女则,雅耽文墨,镜奁之侧,必安书簏。见同所评,爱玩不能释。人试令背诵,都不差一字。暇日。仿同意补评下卷,其杪芒微会,若出一手,弗辨谁同谁则。
  尝记人十二岁时,偕众名士集毛文稚黄斋,客偶举临川“恨不得肉儿般团成一片”语为创获。人笑应曰:“此特衍诗义耳。诗不云乎,‘聊与子如一兮’”,遂解众颐。诸子虎男载之《橘苑杂纪》,今视二女评,人语直糟粕矣。则既评竟,抄写成帙,不欲以闺阁名闻于外间,以示其姊之女沈归陈者,谬言是人所评。沈方延老生徐丈野君谭经,徐丈见之,谓果人评也。作序诒人。于时远近闻者,转相传访,皆云《吴吴山评牡丹亭》也。
  则又没十余年,人继娶古荡钱氏女宜。初仅识《毛诗》字,不甚晓文义,人令从昆山李氏妹学。妹教以《文选》、《古乐苑》、《汉魏六朝诗乘》、《唐诗品汇》、《草堂诗余》诸书。三年而卒业,启龠得同则评本,怡然解会,如则见同本时,夜分灯炧,尝欹枕把读。一日忽忽不怿,请于人曰:“宜昔闻小青者,有《牡丹亭评跋》,后人不得见,见‘冷雨幽窗’诗,凄其欲绝。今陈姊评已逸其半,谈姊续之,以夫子故,掩其名久矣。苟不表而传之,夜台有知,得无秋水燕泥之感,宜愿典金钗为梨枣资,意甚切也。”人不能拂,因序其事。吴人舒凫书。
  坊刻《牡丹亭还魂记》,多标“玉茗堂元本”者,予初见四册,皆有讹字,及曲白互异之句,而评语率多俚陋可笑。又见删本三册,惟山阴王本有序颇隽永,而无评语。又吕臧沈冯改本四册,则临川所讥割蕉加梅。冬则冬矣,非王摩诘冬景也。后从嫂氏赵家得一本,无评点,而字句增损,与俗刻迥殊,斯殆玉茗定本矣。爽然对玩,不能离手。偶有意会,辄濡毫疏注数言。冬釭夏簟,聊遣余闲,非必求合古人也。
  《还魂记》宾白,间有集唐诗,其落场诗,则无不集唐者。元本不注诗人姓氏,予记忆所及,辄为注之。至于诗句中,多有更易字者,如“莫遣儿童触琼粉”,作“红粉”;“武陵何处访仙乡”,作“仙郎”。虽于本诗意刺谬,既义取断章,兹亦不复批摘也。
  右二段陈姊细书临川序后,空格七行,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