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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四、通台各属界外名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八毫六丝。
  又丈羌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盐坪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
  又丈万斗六末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