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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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元年八月尙书刑部覆奏死刑。 王曰: "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再生。 寡人每听死囚必待三覆尙虑失其情实 有寃枉欲诉无路飮恨呑声可不痛哉 其审愼之!" 二年正月制: "犯罪配乡人若有老亲权留侍养亲没还配。" 十六年二月制曰: "刑政者民命攸系古先哲王惟刑是恤。 朕 追古训愼选刑官犹惧不得其人以致寃枉。 自今必备三员以上然后讯鞫囚徒以为定制。" 二十年七月制: "诸官人归乡者充常户诸因畏惧致死者以绞论有乖于义皆除之。" 三十三年江阴县有一盲谋奸人妻因杀人当死依律文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例论 死配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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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宗十年判: "进士虽无荫凡轻罪赎铜唯犯偷盗* {谄}曲强奸鬪伤人依律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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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元年七月诏曰: "乙亥年犯恶逆流配者宜各量移 用缘坐没为奴隶者免之其不属贱者 加抚恤其僧徒犯奸永充乡户经赦不原几乎苛法宜令有司 察 充军役。 其中外法司问罪虽有明证必三 问以为常所犯非深重者因而致死其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意何 自今法司体朕钦恤之意其已伏罪者无论轻重不必 问!" 六年判: "依月令'孟夏之月出轻系仲夏之月挺重囚'之说四月保放轻囚五月重囚缓枷 以为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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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元年淸州有人因救父杀人。 判云: "事理可恕除入岛只移乡。" 二年判: "推问罪人不审罪之轻重使无识杖首惨酷结缚官吏习以为常亦不禁之使无辜殒命今后台省内侍员当四季监狱时按问随卽科罪其杖首亦令囚禁决罪移充苦役!" 九年判: " 讯罪人多般乱杖冲刺使不忍其苦诬服致死今后凡诸囚讯问不敢移时其犯轻罪者勿用非法 讯。" 十四年五月诏曰: "今法官论杀牛者准杀人之罪钑面配岛此非律文本意自今以本罪罪之。" 判: "无养狱囚徒官给赃赎钱以馔之。" 十六年判: "八十以上及笃疾人虽犯杀人除杖刑配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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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十八年三月制曰: "盗贼杀人外其余囚徒平决免放勿令滞狱。" 二十三年四月诏曰: "比来掌刑之官不能率职使无辜之民久在囹圄寃抑未伸以致干文失次。 时令不调未知异日将为何变其令宪台审治寃狱皆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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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愍王六年十二月王曰: "人命至重絶不复续。 闻决事官多枉刑致死自今有枉刑者都评议使御史台科罪申闻刑部重刑依古制申闻。" 十二年五月敎曰: "刑罚失中民怨所萃今后中外之囚毋得寃滞刻日* 理期致平允。" 密直提学白文宝上箚子曰: "春为喜神秋为怒神若喜神一 岁功不成。 方春夏时轻刑固宜放免重刑亦宜 等量决速出至三四月五六月停务大 则待冬节谋危社稷不在此限。" 二十年十二月敎曰: "罚惩非死民极于病。 比来中外官曾不恤刑旣杖且赎民何以堪 自今毋得 行杖赎如有违者许诸人赴官陈诉倍数征还。 刑罚明有条例不宜轻重出入自逆臣擅柄凡用笞杖必中虚怯旣贬之后阴嘱管押之人中路杀之深为惨毒。 今后中外执法官吏敢有如此者都评议使申闻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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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禑元年二月敎曰: "刑法圣人所恤三代以上罪不相及刑简而民不犯秦用峻法反不胜理。 仰都评议使申 司宪府典法司都巡问按廉使详究情法毋用律外之刑。 徒役有年限其已满者放免禁锢作贱亦宜根究以闻!" 二年七月禑曰: "诸州流配之人与妻子南北异居岂无思怨。 酌其轻重可赦者释之不赦者从便宜量移遣妻子同居!" 九月以金义杀使奔元下母妻于巡军将杀之。 宪司上言: "义虽叛逆妇女何知 请勿杀!" 乃没为尙州官婢。 六年五月宪府上* 曰: "凡大 必三复奏君臣同议断决者乃先王之成宪。 而今中外官吏断大 皆不奏闻擅决遂致无辜殒命感伤和气。 请自今中外大 所在官吏具报都堂拟议以闻施行。" 禑纳之。 十四年六月敎曰: "刑罚轻重当有定法近来中外官司出入由己致令平民寃抑无告召伤和气实为怜悯。 今后中外官司务加矜恤毋致寃枉。 其杖与赎毋得 行其徒役没官为奴婢年限已满者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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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让王元年十二月都评议使司启: "自立春至立秋停死刑在京五覆启在外三覆启方许断罪事干军机及叛逆不在此限。" 宪司上* 曰: "书曰: '罚不及嗣。' 传曰: '罪人不 。' 故舜极 而相禹武王诛纣而封武庚卽天地生物之心也。 至于近世杀人如飮食灭人之族犹恐其有后不仁甚矣。 愿自今凡有罪者法三代盛王之制妻子无随坐以示盛朝不忍之政。" 四年三月宪司上* 曰: "典狱罪人所聚 气蒸染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