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往救甚非先王分职之意也。 自今一切患病之人奔告请救医官似前自尊不卽奔救者许诸人陈告痛行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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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捕盗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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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犯窃盗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脊杖二十配三年不满三贯脊杖二十配二年不满二贯脊杖十八配一年一贯以下量罪科决女免配。 窃盗一匹杖六十二匹八十三匹九十四匹一百五匹徒一年十匹一年半十五匹二年二十匹二年半二十五匹三年三十匹流二千里三十五匹二千五百里四十匹三千里。 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凡人 常盗一等盗 麻小功亲 一等大功亲 二等周亲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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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配所逃亡者刑决钑面配远陆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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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投化人犯盗配南界水路不通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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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七年十月敎: "南界强盗颇多令诸州县严加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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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宗七年判: 捕盗赃物现告者以赃物分半给之。 内外强窃盗知认捕捉者有职次第职无职许初职不应受职人赐物僧人则寺职贱人放良不监 者内则五部员吏别监里正外则色员长吏将校衙前决罪许接人囚禁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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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七年判: "大府寺贼捕捉者为先录用以励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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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二年判: "罗城内外群聚强盗捕捉者许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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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宣王二年传旨曰: "巡军府本为捕盗而设民*闲鬪 宰杀牛马等事皆可理之。 其余土田奴婢事 勿理以巡绰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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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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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元年正月都兵马使奏曰: "顷者东蕃之役军令不严故将帅无敢力战卒伍亦皆奔溃屡致败绩。 书云: '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 戮汝。' 昔孙武杀宠姬二人西破强楚北威齐晋庄贾失期穰 斩之燕晋之师闻之而退。 李靖兵法曰: '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 故* {须}百杀十人千杀百人以严其令然后众心一矣。' 伏见辛亥戊午年*闲显庙行师之令曰: '初当训励时不至者勿论官职高下杖脊十五二次不至者及进退失伍者或持卜筮讹言以惑众者误坠失兵仗者队正以下闻令不传及传之而不行者为卒虽救其上不能使免者或私泄谋于敌或敌入军中知而不告者皆杖脊二十发兵而不及期者有亡走心或临敌不战或当战妄动者士卒不从其将节制者兵仗器械抛 敌中者为卒不救其上以致败没者见战者危急以非己部伍不救者夺人弓剑争人首级者将军将校临阵不战或亡入军中或言降于敌者或阵而不能拒 敌冲突者皆斩其投降于敌者籍其家 其妻子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斩。' 愿遵此令以励军士! 但敌自降不告而妄杀者不宜斩请杖二十!" 从之。 时国家有东征之议故申明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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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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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流移人未达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乡丧者给暇七日发哀周丧承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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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妇人在禁临产月者责保听出死罪产后满二十日流罪以下满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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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犯死罪在禁非恶逆以上遭父母丧夫丧祖父母丧承重者给暇七日发哀流徒罪三十日责保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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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流移囚在途有妇人产者 家口给暇二十日家女及婢给暇七日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津济水涨不得行者随近官每日验行堪进卽遣若祖父母父母丧者给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 年七十以上父母无守护其子犯罪应配岛者存留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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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九年闰四月门下侍中刘瑨等奏: "民庶疫 阴阳愆伏皆刑政不时所致也。 谨按月令'三月节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诉四月中气挺重囚出轻系七月中气缮囹圄具桎梏断薄刑决小罪。' 又按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不拘此令。' 然恐法吏未尽审详伏请今后内外所司皆依月令施行!" 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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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三年七月敎曰: "省刑部奏 斩绞之文: '法在必诛然罪疑惟轻惟刑之恤。' 前王之令典其 家主及谋杀人强盗者杖流无人岛纵犯强盗伤人持杖以下罪窜有人岛。" 于是京城 死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