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分理区务。区书记,主襄助区长。

户长,每村町置一人。主承奉号令,分理各町村事务。府县会议员,以本籍民人所选举者充。其法依郡区之大小以定多寡,大概每一郡区多不过五人,议长、副议长即于议员中公选,经知事、令允许而上其名于内务卿。凡议长、副议长、议员皆不给俸,惟会期中之往来旅费、滞留日用,即于议会中议定支给。凡投票之人及被选之人,均择其有家赀有品行者。除官吏外,满二十五岁以上男子,其籍在本府、县,住居过三年以上,岁纳十圆地租以上者许充议员。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其籍在本郡、区,岁纳五圆地租以上者许为投票人。其犯惩役、禁狱一年以上.及倒产者,癫痴者,均不得与焉。府知事、县令豫期布告于某月开选举会,至期投票公选,撰举人及被选人住所、姓名、年龄均书明于纸,定日汇交于郡、区长,以投票数多者为应举,人数同者取年长,年均者定以阄。投票已终,郡、区长查核选举簿而布告其名于众。议员每四年一任,已逾二年则改易全数之半,以抽签之法令其人退任。议长、副议长每二年则改撰。凡府、县会每年以三月开议,有通常会,有临时会,定期开会日通常会,非时开会曰临时会,凡临时会除特议之事之外,亦得兼议他事。议事草案总由知事、令交付。凡府、县费以地方税支办者,其豫算之额数、征收之方法,皆经府县会定议。凡会议议员必须半数以上临场方得开会,其所议之事依过半之数以决可否,若两议同数,则决于议长。凡会议均许人民聚集傍听,惟府知事、县令及议长欲禁傍听,亦听其便。议场别有规则,乱杂者禁。凡议员于所议事往复讨论无所不可,惟不许毁贬他人,议员若喧哗纷扰,有背规则。经议长禁止不听,即逐出议场,其涉于强暴者得交警察官吏处分。凡通常会期中,于府、县内大利大害,议员有所建白则草案会议,议同者过半,得以议长名上议于内务卿。凡地方税会议,议决之后,经知事、令允可即付施行,知事、令以为不可,则具状于内务卿,请其指挥。凡会议中论说有妨碍国安及背法律违规则者,知事、令得命其罢议,具状于内务卿,请其指挥。如内务卿依知事、令之请,得令其散会,待改撰议员而后再议。府、县会议之制仿于泰西,以公国是而伸民权,意甚美也。日本维新之初,国皇会群臣设五誓,首日万机决于公论。壬申二月。设大审院、元老院,又诏称:朕今渐建立宪政体,期与汝众庶俱赖其庆,由是国会之论纷纭起矣。当征韩论后,参议副岛种臣、板垣退助连名上书,请起民撰议院。或者驳论以为未可,然而众口嚣嚣,叩阍求请,促开国会者踵趾相接,其势若不可止遏。政府不得已始有府县会议员之设。是制之建,人人皆谓政出于民,于地方情弊宜莫不洞悉,坐而言,起而行,必有大可观者。然余读明治十二年府县议事录,吾未知其果胜于官吏否也。虽然,为议员者已由民荐,荐而不当,民自任之。苟害于事,民亦自受。且府县会之所议,专在筹地方之税以供府县之用,官为民筹费而民疑,民为民筹费而民信。民自以为分官之权,谋己之利,而官无筹费之名,得因民之利以治民之事,其所议之当否,官又得操纵取舍于其间,终不至偏菀偏枯,使豪农富商罔利以为民害。故议会者设法之至巧者也,民可使由,不可使知。圣人以私济公而国大治,霸者以公济私而国亦治,议会者其霸者之道乎?

外史氏日:自将军奉还政权,其时主少国疑,未能收太阿之柄归于独断,不得不仍以西京世族、强藩巨室参与政事,故太政官之权特重,日本官职不叙正一位。当中叶时,国皇每亲临政所裁决万机,盖太政官中即以国皇居首坐,然其事出于御裁者少矣。副岛、板垣之请起民撰议院也,谓方今政权上不在帝室,下不在人民,而独归于有司。此论一倡,众口嚣嚣,群欲仿西法以开国会。或斥为巨藩政府,或指为封建余威,虽出于嫉妒怨忿者之口,然萨、长、肥、土皆于国家有大勋劳,一国之大权必有所归,势重者权归之,固有不得不然者在乎?今特谱维新以来大臣、参议更替表,俾觇国势者览观焉。

明治维新以来大臣参议更替表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二年七月八日

右大臣

三条实美

京都人华族

二年七月八日

大纳言

岩仓具视

京都人华族

二年七月八日

大纳言

德大寺实则

京都人华族

二年七月八日

参议

副岛种臣

肥前人

二年七月八日

参议

前原一诚

长门人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参议

大久保利通

萨摩人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参议

广泽兵助

长门人

二年八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