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下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俱下则)。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台邑田园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则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零、下则八百九甲七分一厘零),园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零(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零)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厘零(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