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则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则),园五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五甲五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内上则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八十甲零七厘零),园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六十甲零六分四厘零、中则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零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则田园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垦并拨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厘零)。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上则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中则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零、下则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园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内上则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零、中则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零、下则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拨归,共上、中、下则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则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园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则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则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除豁免、拨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园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厘零、中则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厘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