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副都元帅一员。
  副 使二员。
  经 历
  知 事
  照磨兼架阁管勾各一员。
  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
  副 使各二员。
  佥 事四员。
  经 历
  知 事
  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
  运 使二员。
  同 知
  副 使
  运 判
  经 历
  知 事
  提 控
  照 磨各一员。
  盐课提举司
  提 举二员。
  同提举
  副提举
  知 事
  提 控
  照 磨各一员。
  盐场司令
  司 丞
  管 勾
  典 史各一员。
  市舶提举司
  提 举
  同提举
  副提举各二员。
  知 事一员。
  儒学提举司
  提 举
  副提举
  吏 目各一员。
  医学提举司
  人匠提举司各提举一员
  国 朝
  副 使
  镇 守国初,用文武大臣。永乐间,或命内臣,景泰以来遂专命焉,嘉靖初废。
  巡抚都御史正统初设,至成化末废,嘉靖三十六年,以倭患复设。
  [HT]巡按监察御史国初设。又有清理军政及刷卷御史按治给事中,今废。
  镇守总兵官嘉靖四十二年,以倭患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左布政使
  右布政使
  左参政
  右参政
  左参议
  右参议各一员。以上俱旧制,后有增设督粮清军、诸郡分守道各一员,或参政,或参议。万历八年减清军事统右布政。通吏二人,令史一十四人,典吏三十六人,知印一人,承差六人。
  经历司经历
  都 事各一员,典吏二人。
  照磨所照磨
  检 校各一员,典吏四人。
  理问所理问
  副理问
  案 牍各一员,司吏四人,典吏九人。
  司狱司司狱一员。狱典一人。
  广积库大使
  副 使各一员,司吏典吏各一人。
  福建等处提刑按察司
  按察使一员。
  副 使二员。
  佥 事四员。以上俱旧制,后又添设督学、兵备、海道、屯田、诸郡分巡道各一员,或副使或佥事皆奉敕专理。书吏一十人,典吏二十二人,承差四人。
  经历司经历
  知 事各一员,典吏一人。
  照磨所照磨
  检 校各一员,典吏四人。
  司狱司司狱一员。狱典一人。
  福建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驻建宁,职员与此同,今废。
  都指挥使
  都指挥同知
  都指挥佥事以上俱无定员。令史六人,典吏一十八人,知印一人,承差四人。
  经历司经历
  都 事各一员。
  断事司断事
  副断事各一员。
  吏 目一员,司吏典吏各四人。
  司狱司司狱一员。狱典一人。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
  运 使
  同 知
  副 使各一员,司吏四人,典吏十二人。
  判 官万历八年裁减。
  经历司经历
  知 事各一员。
  盐课司大使
  副 使各一员。
  竹崎大使
  副 使各一员。
  闽安镇大使
  副 使各一员。
  盐仓大使
  副 使各一员。以上副使职员万历八年裁减。
  市舶提举司
  提 举
  副提举
  吏 目各一员。万历八年裁革,事统运司。
  郡县职员闽地在秦虽为闽中郡,而载籍不详。汉初,以封亡诸,其版图未入中国。武帝后,始有冶县。历吴、魏、六朝,郡县之制寝备,然建官设属,犹未能尽考。自唐以来始详焉。
  福州府
  汉
  置侯官长南部都尉
  吴
  置建安郡太守
  晋
  置晋安郡太守
  唐
  武德七年置长乐郡中都督使按《三山志》:唐都督及节度观察等使皆刺史领之,则都督即州官也,其佐已载都督府。
  宋
  置福州大都督府长乐郡威武军
  知州事一员。
  通判军州事二员。
  签书判官厅公事
  节度推官
  观察推官
  节度判官
  观察判官
  节度掌书记
  观察支使各一员。
  录事参军
  司户参军
  司法参军
  司理参军各一员。
  州学教授一员。
  元
  置福州路总管府
  达鲁花赤用蒙古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