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正误《伍志》有误,纠正如左

卷二寺观
金光宸、张应辰所作《关帝庙记》二篇,多用《三国演义》语,盖未见陈寿《三国志》也,不免为博雅所嗤 。朱黼诗内以玉石寺为唐尉迟鄂公所筑,故名尉迟。其说似不足据。

卷二古迹
滤马湾,相传明成祖靖难时曾于此处洗马,故名。然当时以强藩犯顺,虽有遗迹,无足称述 。

卷五水利
王来《开河议》于“何不委用”之下忽接“痛责监禁”云云,必有脱误。又“助屯工食”句下、“虚费官银”句下似皆有阙文,无从查补。

卷六方言
“虹”曰“扛”、“肉”曰“揉”、“忘”曰“望”,皆韵书所有。旧志以为来邑土音,盖未考耳。

卷十一人物
张德辉、王之荩、周幹、冯仰京、李多寿、武韬、张映台,《伍志》皆一人二传,分隶两门。无此史体。

卷三徭役
江右卫余成公、徐晫周两船并余加名半船,丁稀力疲,每年额差完不足数,积欠道光五年以前费银七百五十余两,无可追补。道光九年知县刘廷槐准故耆民之妻徐赵氏捐漕平纹银四百二十两 ,发丁具领,置田收租,陆续完缴,给示勒石。又徐赵氏于道光七年呈捐田种八石,入府军卫周提元船,补苴缺差,亦经给示勒石。此二条俟续补。

卷四义田
古城集同善堂,道光九年置黑树李田种十二石,额完民正银二两,此一条俟续补。
清净庵同善堂,道光九年置段家营田种六石五斗,内周王氏捐种三石五斗。周王氏之继侄、卖主周凌云捐种二石。又田种九石三斗,内卖主周王氏捐价一百三十千文,连凌家营义地卫粮银二钱,共额完卫正粮银七两二钱九分六厘。此一条续补水口同善堂义田后。
<考正>按正误凡数十条,纠正《伍志》之误,皆考核精确。唯《伍志》亡佚已久,皮之不存,毛将安傅 ?且已逐条更正,似可无庸复载。今录其略有关系者六条,有应续补者四条,余不录。
又王士杰传有“外藩英吉利入觐,士杰护送得体”之句。正误曰:“乾隆年间只有安南国王阮光平入觐一次,非英吉利也。此系国典,非可臆撰。”<考正>按乾隆中叶英吉利遣使臣贡方物求入觐 ,清高宗诏谕英国王,却其贡 ,令沿途护送英贡使回国。事见王氏《东华录》。邑志言“护送得体”,系指英贡使而言。道光志将士杰传删去,此事未免失当。兹将护送英使补入士杰传内,并辩正于此。


附捕蝗法

陆曾禹《捕蝗八条》
一、蝗所自起 蝗之起必先见于大泽之涯,及骤盈骤涸之处。崇祯时徐光启《疏》以蝗为虾子所变而成,确不可易 。在水常盈之处则仍又为虾,唯有水之际倏而大涸,草留涯际,虾子附之 。既不得水,春夏郁蒸,乘湿热之气变而为蝻 ,其理必然。固涸泽有蝗,苇地有蝗,无容疑也。任昉《述异记》云 :“江中鱼化为蝗而食五谷。”《太平御览》云 :“丰年蝗变为虾。”此一证也。《尔雅翼》言:“虾善游而好跃,蝻亦好跃。”此又一证也。
二、蝗所由生 蝗既成即生子,必择坚垎高亢之地 ,用尾栽入土中。其子深不及寸,仍留孔窍,势如蜂窝。一蝗所下十余,形如豆粒,中止白汁。渐次充实,因而分颗,一粒中即有细子百余。盖蝻之生也,群飞群食。其子之下也,必同时同地,故形若蜂房,易寻觅也。蝻之初生如米粟,不数日而大如蝇,能跳跃群行,是名为蝻。又数日群飞而起,是名为蝗。所止之处,喙不停啮。又数日而孕子于地,地下之子十八日复为蝻,蝻复为蝗,循环相生,害之所以广也。
三、蝗所最盛 蝗之所最盛而昌炽之时,莫过于夏秋之间。其时百谷正将成熟,农家辛苦拮据,不足以供蝗蝻之一啖,是可恨也。按《春秋》至于胜国,其蝗灾,书月者一百一十有一。内书二月者二,书三月者三,书四月者十九,书五月者二十,书六月者三十一,书七月者二十,书八月者十二,书九月者一,书十二月者三。以此观之,其盛衰亦有时也。
四、蝗所不食 蝗所不食者豌豆、绿豆、豇豆、大麻、苘麻、芝麻、薯蓣及芋叶。水中菱芡,蝗亦不食。若将秆草灰、石灰二者等分为细末,或洒或筛于禾稻之上,蝗即不食。
五、蝗所畏惧 飞蝗见树木成行或旌旗森列,每翔而不下。农家若多用长竿掛红白衣裙,群然而逐,亦不下也。又畏金声炮声,闻之远举 。鸟铳入铁砂或稻米,击其前行,前行惊奋,后者随之而去矣。以类而推,炮竹、流星皆其所惧,红绿纸旗亦可用也。
六、蝗所可用 捕蝗以之饲畜,可获重利。陈龙正曰 :“崇祯辛巳年,嘉湖旱蝗。乡民捕蝗饲鸭,鸭最易大而且肥。又山中人养猪无钱买食,捕蝗以饲之,其猪初重止二十斛,旬日之间肥而且大,即重五十余斛。始知蝗可供猪鸭,此亦物性有相宜者矣。”
七、蝗所由除 蝗在麦田禾稼深草之中者,每日清晨尽聚草梢食露,体重不能飞跃,宜用筲箕栲栳之类左右抄掠,倾入布囊,或蒸或煮,或捣或焙,或掘坑焚火倾入其中。若只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