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而有司行事于郊,恐未尽礼意。伏请非亲祠岁,有司行事,亦于明堂。』又奏:『按《易》鼎象以木巽火,烹饪也。圣人亨以享上帝。《周礼·小司寇》,祀五帝则寔镬水,《士师》洎镬水。亨饪于礼为重。今之神厨、镬水,乃委于庖吏之贱。伏请仿《周礼》,以刑部尚书寔镬水,刑部侍郎增洎镬水,庶合礼经之意。』并从之。
自『礼制局』至此,《寔录》并因诏旨,今从之。
五月甲寅,礼制局编修《夏祭勅令式格》,详议官兵部尚书蒋猷、宣和殿学士蔡攸、显谟阁待制蔡絛、蔡翛各转两官,余转一官,减磨勘年有差。
六月庚申,礼制局编修《夏祭令》成,提举蔡京转一官,回授与子絛通直郎、徽献阁待制。
九月庚子,礼制局奏:『请以每岁十月朔御明堂,设仗,受来岁新历,退而颁之郡县,其布政依此。』从之。
十一月癸丑,礼制局奏:『乞颁士服于诸路学官,每州一副,令依样制造。凡作乐、释奠,诸生皆服其服。』
十二月辛未,礼制局言:『所享功臣位版尚用旧官,并合除去,止用所赠及封国爵谥。如王安石称太傅、舒王、谥文之类。』从之。
重和元年正月辛卯,礼制局上《亲耕籍田仪》。
四月丁丑,御笔:『礼制局铸造景灵玉阳神应钟了当,应副管勾详议官、中大夫、兵部尚书蒋猷等推赏各有差。』
诏旨景灵玉阳神应钟,当考与刘栋所铸造如何?
十一月丁丑,御笔:『先王服制,方圆俯仰、大小形色,悉有象法。自周之衰,礼文残阙,无复制度。因时从容,寝以野服施于朝廷。稽古验今,遹追先志,不可不革。可令礼制局先自冠服讨论以闻,适今之宜,仿古之意,当力行之,以革千岁之习。其是服靴先次废罢,改用履。』
十二月庚辰,礼制局奉诏易靴为履。履有絇、繶、纯、綦,请仿古制,皆随服之色。从之。庚子,礼制局奏:『履随其服色,而武臣服色一等,当议差别。』诏:『文、武大夫以上具四饰,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从义、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术官去繶、纯。』
宣和元年九月丙寅,御笔:『礼制局《亲蚕典礼》并修立仪注、重修卤簿成书,累年未成推恩。吏部尚书蒋猷、国子司业冯躬厚各转一官,保和殿直学士蔡絛、蔡翛并各落「直」字。』
二年六月甲午,诏:『礼制局制造所等各支过料钱物数浩瀚,可并限一月结绝。』
二月癸未,诏礼制局制造所等官并罢。
校勘记
[1]蔡絛《史补·礼制篇》 按:自此句至『今颁《五礼新仪》是也』凡百余句,《长篇拾补》漏辑。
[2]团练使 原本作『团练司』,据文意改。
[3]明正 原本作『明□□□』。据《长编拾补》卷三十六改补。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五
徽宗皇帝
大晟乐
崇宁三年正月甲辰,魏汉津言:『臣闻通二十四气,行七十二候[1],和天地,役鬼神,莫善于乐。伏羲以一寸之器,名为含微,其乐曰《扶桑》;女娲以二寸之器,名为苇籥,其乐曰《光乐》;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为黄钟之律。后世因之,至唐虞未尝易。洪水之变,乐器漂荡。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徵。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律从而生焉。商、周以来,皆用此法。因秦火,乐之法度尽废。汉儒张苍、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致差误。晋永嘉之乱,累黍之法废。隋时牛宏用万宝常水尺[2]。至唐室田畸及后周王朴,并用水尺之法。本朝为王朴乐,声太高,令窦俨等裁损,方得律声谐和。虽谐和,即非古法。汉津欲乞请三指为法。
谓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寸。
先铸九鼎,次铸帝坐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
杨氏《编年》:『崇宁四年九月,蔡京用魏汉津铸九鼎,作大晟乐。时汉津取身为度之义,以帝年二十四当四六之数[3],取帝中指,以为黄钟之寸,而生度量权衡以作乐。汉津本剩员兵士,为范镇虞候,见其制作,略取之。而京又使刘炳缘饰之。』汉津范镇虞候,惟《编年》云尔,当考。刘炳《大晟乐论》第三篇云:『五季灭裂之余,乐音散亡。周世宗观乐悬,问工人,不能答,乃命王朴审定制度。其规模鄙陋,声韵焦急,非惟朴之学识不能造徵,盖噍急之音,适与时应。艺祖以其声高,近于哀思,乃诏和岘减下一律。仁宗朝,诏李照与诸儒典治,取京县累黍尺成律,审其声犹高,更用太府布帛尺为法,乃取世俗之尺,以为下太常四律。然太府尺乃隋尺也。照知乐声之高。而无法以下之,乃取世俗之尺以为据。是时乐工病其歌声太浊,乃私赂铸工,使减铜齐,实下旧制三律,然照卒莫之辨。于是议者纷然,遂废不用。元祐中,命阮逸、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