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事有理义故也。苟有理义,即周公致四国皆叛,不为失人心;苟无理义,即王莽有数十万人诣阙颂功德,不为得人心也。』《日录》在三月四日乙未,《末本》附五日丙申,今从之。
它日,安石与韩绛请上更晓谕台谏,无使纷纷。上曰:『安得如许口颊与说?』上又谕安石,令稍修改常平法,以合众论。安石曰:『陛下方以道胜流俗,与战无异。今少自却,即坐为流俗所胜矣!』吕公著累奏乞罢提举官。王安石读至『取大臣章奏疏驳巧为辨说,敷告天下』。上曰:『如此,则韩琦安得不动心乎。』安石曰:『朝廷作有理之法,今藩镇逐条疏驳,而执法乃不以为非;方镇作无理章奏,朝廷谆谆晓谕,而执法乃为之巧为辨说,即非理之正。
言事官当逐条辨论其非,以开悟陛下之聪明可也。今但言巧为辨说,而不见辨说之不当,则其情可见矣。』上怪问[3]:『上下纷纷,何至此?』安石曰:『陛下作法,宰相摇之于上,御史中丞摇之于下,方镇摇之于外,而初无人与陛下为先后奔走御侮之臣,则人情何为而不至此耶?』又读至『止令提点刑狱或转运使管勾』,安石曰:『比曾公亮亦有此奏。陛下试思:府界若无提举官,止有吕景,则此法已不得行。京西无提举官,上有提点刑狱,则已言人皆不愿。
请以此验之,则不设提举官,付之它司,事必不举矣。』上患官吏慢法而不奉行,安石曰:『提举官虽卑,然以朝廷之命出使,尚未敢按举州县不法,即已纷纷然以为陵轹州县。言事官本当为朝廷守法,乃更朋比流俗。如此岂是正理?』上以为然。上遣刘有方谕司马光,以光累有辞避,已行褒许为银台司,不行,下诏书令有方谕旨,依旧供职。是日,光入对于崇政殿,因再拜谢上曰:『此命尚未罢也,朕特加卿,卿何为抗命不受?』光曰:『臣自知无力于朝廷,故不敢受。
抗命之罪小,尸禄之罪大故也。』上曰:『卿受之而振职,则不为尸禄矣。』光曰:『今朝廷所行,皆与臣言相反,臣安得免为尸禄之人?』上曰:『相反者何事?』光曰:『臣言条例司不当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挠监司,又言放青苗钱害民,岂非相反?』上曰:『今士大夫汹汹,皆为此言。卿为侍从臣,闻之不得不言于联耳。』光曰:『不然。向者初议,臣在经筵,与吕惠卿争议论,以为果行之,必致天下汹汹。当时士大夫往往未知,百姓则固未知,非迫于浮议而言也。
』上曰:『言者皆云: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光曰:『以臣观之,法亦不善,所遣亦非其人也。』上曰:『卿见元敕否?』光曰:『不见。』上曰:『元敕不令抑勒,宿州强以陈小麦配民,卫州留滞不散。朝廷已令取勘违敕强民者,朝廷固不容也。』光曰:『敕虽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讽令抑配。如开封府界十七县,惟陈留姜潜张敕榜县门及四门,听民自来,请则给之,卒无一人来请。以此观之,十六县恐皆不免于抑勒也。』上曰:『卿告敕尚在禁中,朕欲再降出,卿当受之,勿复辞也。
』光曰:『陛下果能行臣之言,臣不敢不受;不能行臣之言,臣以死守之,必不敢受。且诏令数下而臣数拒违,于臣之罪益重,于陛下威令亦为不行,上下俱有所损,愿陛下勿降出也。』上曰:『卿何必如此专狥虚名?』光对曰:『凡群臣得为两府,何异自地升天?臣与其狥虚名,孰若享实利?顾不敢无功而受禄耳!』上曰:『卿所言,皆非卿之职也。』光对曰:『臣惟恐受敕告则不能言职外之事。今者不受,为贪陈国家之急务耳,非为身也。』上敦谕再三,光再拜固辞,上曰:『当更思之。
』范镇罢为通进银台司。初,镇言:『韩琦奏中书自当施行,不须下条例司,及不当令李常分析封还诏书。』圣旨谕镇行下数四,犹不肯。会司马光辞枢密副使,上许之。镇又封还诏书,曰:『臣所陈大抵与光相类,而光追还新命,则臣亦合加罪责。』上令再送镇行下,镇又封还曰:『陛下自除光为枢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庆,称为得人,至于坊市细民,莫不欢喜。今一旦追还告敕,非惟诏命反汗,实恐沮光谠论忠计。』上不许,以诏书直付光,不复由银台司行下。
镇言:『由臣不才,使陛下废法,有司失职。』遂乞解银台司,许之。上御集英试进士,叶祖洽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为第一。』(详见科举)。
校勘记
[1]好以 原本作『好臣』,据文意改。[2]果是 原本作『果见』,据文意改。[3]怪问 原本无『问』字,据文意补。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九
神宗皇帝
青苗法下
熙宁三年四月戊辰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