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起下货物。在中路起下货物,非出自中路有大买卖之故,出在该商欲漏此三口税饷之故。若在该三口设关,征税,商人以利为心,一定想法不到关而起货;若该三处无关征税,该商人因此三处原系有大买卖之区,必愿将货物运至该三处售卖而不愿在沿途有小买卖处起卸。所欲禁止之事,即系在沿途起货下货。若照暂定章程在上海完纳税饷而不提镇江以上各口,则不必禁止而自无沿途起卸之弊。若改暂定章程指明令其在该三口通商,虽欲禁止沿途起卸,而实生沿途起卸之弊。

  洋药一款各口情形

  洋药抵中国者,每年约有七万箱(即七百万觔)。此物并非至通商各口,全系先至香港。每月有大轮船五、六只载运进口,则分开运往各处。每月由香港有火轮船四、五只载洋药至上海,一抵上海,即在关前起货。此船之外,未有别样船只装运洋药至上海。所以在上海征纳洋药税,并无所难。其洋药至宁波者有两项:一系以火轮船由香港直运进口,应在宁波纳税;一系由上海完纳后以小风蓬船载运,复出口至宁波,直呈免单。如此在宁波征纳洋药税,亦无所难。至福州府之洋药,每月有火轮船三、四只由香港载运进口;另有外国并内地风蓬船载运洋药,而其所抵之时并船只数目,船内箱包多寡,均无定准。火轮船载运之洋药,易于征税;其余各船运载之洋药,恐甚难令其纳税。若征火轮船之税而不征别船之税,则火轮船所运之洋药因价值较重,难于销售;而漏税之洋药易于流通。以后火轮船所运之洋药日少,而洋药税饷更难征收;必须设法酌定章程,令各船一律纳税。至厦门,潮州两处洋药,有以火轮船载运者,有以风蓬船载运者,情形与福州相同。但因些二处较福州离香港更近,内地船只往来尤便,而漏税较难防堵。由香港进内地南方洋药情形,与以上各口大不相同。香港系无税之口,四面有海,离岸不远;而粤东水路多歧,因此各船不论大小,均可到港。论洋药物小价贵,特为漏税之货。惟香港运入两广之洋药,均非外国船只装截,都系各乡村渡船,渔船或私盐船只;另有官设巡船保私,而不难指其名。此等船只若有海关巡船前往查拏,则开炮开枪,不遵查验。似此,粤海征收洋药税饷甚难。虽然,非不能办理之事。洋药之税,不可太重;过重,即令人随意保私漏税。至洋药税有两项征法:一系进口时征一次重税,即每箱六十两;完税之后,准往各处而不另征别税。若欲行此法,与外国钦差商办。一系进口时按则例征税,俟洋药入内地后由中国自行设法办理。北方各口虽与南方港口情形不同,征收洋药税饷自可划一办理。兹将章程数条,开列于后:

  一、在通商港口如有华商欲做洋药生理者,须先赴关呈明,拟在何处开张洋药店铺,请领字号招牌,并颁给准充执照,方许开张,庶足以便稽查而禁散漫。给准照者,应以一年为限;请领准照之人,应分三等:一系经纪、一系窑口、一系烟馆。做洋药生理请领执照者,即按等次,分晰某项应纳银若干。通商港口请领执照者,无庸拘定限额,以符定约。

  一、通商港口之外做洋药生理者,亦应同例呈明,请领执照;但非通商港口,应限以额数。

  一、倘有自行开张洋药生理并不赴关请领执照者,一经查出,从重惩办。

  一、洋药不论装载何船,应于进口时完纳正税三十两,方准上岸。

  一、上岸之后,外国商人或华商经纪贩卖与窑口或烟馆,应由买主完纳子口半税,即每箱十五两。

  一、洋药完清正税并子口税共银四十五两之后,即可在本府所属各州县售卖,而不重征税饷。一出本府交界运往别处,则凭地方官随时设法办理。

  一、内地船只或在内河贩运,或前往香港买洋药者,均应先行赴关报明,请领准照。如有海关巡船或在外海,或在内河拏获无准照载洋药内地船只,即将该船货充公,并严行究办。再,至上海做洋药生理者,应由户部行文地方官,令其出示不准包揽霸市,言明有准照者或经纪,或窑口,或烟馆均可随意,或在栈房,或在吨船不论与外国何人置买洋药。

  一、洋药由上海进长江,抵上海之时,应完正税三十两;俟有人欲运入长江,即行征子口税十五两,方准下船行。

  以上各款,顺港口情形一律办理,洋药税饷自可兴旺。再,洋药一经运入长江卖与华商后,应征华商税项,由各地方官随意办理,不必照上海及海口章程。

  各商各口每年应收洋药银两开后:

  一、天津、牛庄、登州:进出口税饷并船钞约二十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约七万两;洋药税约八万两(以每年二千箱算):共三十五万。

  一、上海、长江一带:进出口税饷并船钞约三百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约一百五十万两;洋药税约一百五十万两(以三万余箱算):共六百万两。

  一、福州:进出口税饷并船钞约八十万两,运货入出内地子口税二十万两;洋药税约二十万两(以四千五百箱算):共一百二十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