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遇赍送京师紧要公文及与军机大臣或大学士有面议之事,专差使臣一员赍文呈送军机处者,交礼部尚书转达。俄国使臣或全权大臣与大清国之军机臣、大学士及沿海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边界官员往来照会面晤,亦按平等。俄国如差全权使臣赴中国海口者,使臣与该处地方大吏及京城大学士办事,均照现与各外国所定总例办理。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库伦或由大沽海口、或沿海口岸,概准进京;应先期行文,俟中国接奉后,即一面令使臣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一面将在京相见礼节以及房屋并一切应用之物,赶紧备办。
以上费用,均由俄国出给,无庸大清国应付。
第三条:嗣后除俄啰斯国与中国于从前所定通商数处外,仍准于海口通商。除俄国商船准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琼州等七处通商外,如外国有在别处另开口岸者,概准一律通商。
第四条:嗣后陆路通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比照海路通商一切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其照定例纳税等事,俄国商人照外国与中国通商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止将该船卸载货物抄没入官。
第五条:准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酌设领事官,以便稽查驻札海口之俄国人等生计。至护卫领事官,准俄国兵船直抵该处。领事官与地方官因公面晤,及分给堪以盖造天主堂、居住房屋并收存货物房间。又俄啰斯国于中国各口岸议定价值置买地亩及有关领事官一切事务,悉照俄国与外国在中国所立章程办理。
第六条: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货船只救护;所救之人并所有货物,应设法送至附近海口、或与俄国素好之别国领事官处所、或遇便送至边界地方均可。所用之费,由俄国赔给。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觅取甜水、购买食物之事,准入中国未开海口自行议定价值备办一切对象,地方官不可少涉刁难。
第七条:通商处所,中国与俄国所属之人如有滋生事端,中国官员与俄国领事官或代办事务之人分别办理。俄国人获罪,将获罪之人照俄国例律科罪;中国之人获罪,或因人命、或因产业,均照中国律例科罪。俄国之人有在中国内地犯法者应行审讯之处,或解送边界地方、或交驻札海口之俄国领事官员办理。
第八条:中国既知天主教无妨国体,能守互相和好之道;于所属之人,不可因奉习此教致有欺侮。其在中国奉教之人,尤宜一体矜恤。且中国传教人等并非谋利之徒,亦应善为看视。况既准传行此教,于一切通商海口以及州县地方均不得禁止。其传教之人,或由俄国领事官、或由边界官员领取执照,作为自己保结。
第九条:中国与俄啰斯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亲信大员迅速查办;将定界条约,补入此次和约之由。边界既定之后,登入细册、绘出地图,以免两国有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俄国之人派驻京城者,更改从前定限;毋论何时,一面行知上司即准回国,一面将所缺人数另行派人来京补足缺额。嗣后驻札京师之俄啰斯人等用费,均由俄国应付,中国毋庸供给。其派驻京师并由恰克图以及通商海口赴京送文一切路费,均由俄国供付;中国地方官令其便捷行走,以期迅速。
第十一条:为整顿大清国与俄啰斯国往来行文以及俄国驻京事宜,酌设京城、恰克图两处。每月驿递公文禀呈,其中国驿站人等月间定限,京城至恰克图不得逾半个月;其信函公文,准一并赍往。每三月行文一次,一年之间分为四次。由恰克图至京师、由京师至恰克图、驿递杂项货物,立以缓行之条。所赍物件,勒限一月;即按照所指地方,投交驿站。用费,中国与俄国各出一半。
第十二条:将来大清国如有重待外国及关系一切通商利益之处,即毋庸再议,准俄啰斯国照办。
所有和约,现经大清国圣主裁定;俟俄啰斯国圣主裁定后,于一年之内在京两国互换。今将和约用满、汉、俄文书写,由两国派出大员手书画押、钤印互换;专以清文条约十二条为主。嗣后将两国商议此件和约,永无违悖。此系在天津商定手书画押,大清国大皇帝于和约上用宝。朱批:『依议』。
--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三十六。
七月初七日
七月初七日(乙亥),钦差大臣两江总督何桂清奏:
通商事宜,向以■〈口英〉夷为领袖,咪、■〈口佛〉各夷随同办理。现在咪夷已先进京换约,回南后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