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佛〉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生事端。
第三十四款:遇有大■〈口佛〉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悉,即上紧缉拏,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凡大■〈口佛〉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复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口佛〉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将来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口佛〉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拏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口佛〉国人船主及商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口佛〉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口佛〉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口佛〉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口佛〉国取偿。
第三十八款:凡有大■〈口佛〉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严拏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口佛〉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拏,迅速讯明,照大■〈口佛〉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口佛〉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口佛〉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口佛〉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口佛〉国官办理;遇有大■〈口佛〉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口佛〉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口佛〉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日后大■〈口佛〉国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所定章程不在大■〈口佛〉国此次所定条约内者,大■〈口佛〉国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口佛〉国亦与焉。
第四十一款:兹大■〈口佛〉国大皇帝欲表美意,与大清国大皇帝特将凡可忆往日各不协之处,而今已欣然解释,不列于此和约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广东省城以前各事宜与大■〈口佛〉国军兵各费用,而今两国议定妥当,准行分款开列;而其款仍与在本和约章程缮列,通行无异。
第四十二款: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约计限以一年,即在京师交互存照;交互之后,中国即将本和约章程行文内外各宪■行周知。两国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炳据。
大清国皇上大■〈口佛〉国皇上钦定和约章程遗补六款
第一款:西林县知县张鸣凤,竟将本国传教人马神父恣意杀死,本系有罪之人;应将该知县革职,并言明嗣后永不得莅任。
第二款:西林县既经革职后,即照会大■〈口佛〉国钦差大臣知照,又将革职事由备载京报内。
第三款:大■〈口佛〉国民人及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对象,大■〈口佛〉、大■军兵未入省之先皆被百姓或烧、或劫、后计多寡,按据分赔。
第四款:中国官员固执不允大■〈口佛〉国以理所请各赔补之处以致军需繁多,务必于广东海关照数赔补;其赔补银与军兵费用,约有二百万两之多。应将此银交大■〈口佛〉国驻札中国钦差大臣收入,复回收单执照。其二百万两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或用银两,或用会单,仍由广东海关交清。将来凡有本国完纳出入货税各客商,皆准量税之多寡,用银九分,会单一分完纳。其交银,首次从两国大臣画押章程之日起约一年之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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