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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分给官员之男丁及俘获之男丁,点明数目,分派筑城之地。每二十丁抽一人充兵,乃自是月起教练放炮,至来月初十日止。筑城之时,诸申汉官等,当妥加管束所属之人,催令速筑。如管束不力,落於他人之后,则夺其关防,治以重罪,并革其官职。训莽古勒额驸之谕:“招抚万人,养牧万畜之人,宜怀宽大之心,有求必应。尔莽古勒有万友万畜乎?并无有矣。然尔竟以汗恩赐之财,妄赐所求之人,人皆以尔为痴愚也!何必取此痴愚之名乎?尔为我婿,故以谆谆训诲。
未便面述,作书谕之。”第一:金玉和、赵义和、高明和;第二:吴印、佟岩、朱继文;第三:朱世昌、张玉伟和张梦兆;第四:宣义元、李大成、佟镇国;第五:张德柱、佟松年、谷秀东②。十六日书写此。
傅谕驻守广宁之大臣等曰:“被杀之三人,实属何牛录,为何离散,仅此三人,欲往何处所?是夜睡时被杀,或昼行时被杀?著详查之。台吉索诺木执送杀人之蒙古时,我大臣当将男犯严加监护,钉手於木,骑驴而行,并将两足系於驴腹之下,押解前来,以防其投水而死。押解此处,刑杀示众。其妻孥亦於该处斩首示众。”
察哈尔敖汉、奈曼之使者归去。
十四日,都堂书谕萨尔浒中军曰:“据闻尔八城迁来新户之汉人,其耕牛、有耒耜、豆种者,无者甚少。已有者不得再领,昌领者罪之。无有者酌情发给以我所铸耒耜给之。倘有不足往清河取之。豆种足用则已,倘有不足,获青豆给之。”十四日,有喀尔喀卓里克图贝勒之十三人及色楞之九人携妇孺来归。巴噶达尔汉属下十户来归。三月十三日,有一千五百三十头牛渡过辽河,其中有三头牛因病退回,又有一头牛被其主人驱之而去。实际前往者有诸申官牛一百一十二头,汉人官牛一千四百一十四头,共一千五百二十六头。
十五日,自广宁来书:“萨禄所携户口之男丁一百又七人,妇女六十六人,幼稚三十七人,共二百一十口,马八匹、牛九头、驴十八头。三月初十日,获一山寨人,有男丁一千二百六十人,人口合计二千九百人。又一山寨人欲降,遣四人前来。遣贝勒编户内所留之生员往山上寻觅其亲人。携男六十八人,女四十九人,马一匹、牛十头、驴九头前来,皆令住於关厢,共男丁一百三十人。”
扎克丹城千总李恭寅往寻新城一带馀留之人,自靉河还,获四五十人。又以俘获毛文龙所遣甲士四人来献,赏银四十两。十五日,汗降书谕曰:“曾命诸申汉人合居同住、同食、同耕。今闻诸申人命同居之汉人赶其牛车输运粮草,并苛取诸物等语。该汉人岂给尔为奴耶?只因由地方迁来,无住舍、食粮、耕田、故令合居也。嗣后、诸申、汉人除房舍同居、粮米计口同食外,诸申、汉人各自所得之田,以各自之牛耕种。诸申人若违此谕,欺凌侵害汉人,则汉人可执之前来告於法司。
汉人亦不可因降此谕,肆意诬枉诸申人,尔等皆为一汗之民也。”
以二百蒙古人交付爱塔副将豢养。并全给以衣服、乘马、盔甲、鞍辔、撒袋、弓矢。十六日,遗书驻广宁诸臣曰:“任广宁之人及自各山寨下来之汉人户口,皆迁置广宁,每二十口给一牛,令其耕田。前两旗合派一游击随车运粮,今八旗遣八游击,每牛录仍遣二甲兵,於十三山以内一堡,喂马驻防。令所遣车辆,运广宁一带之粮食。所获之二百匹马送与爱塔。”
汗曰:“诸阿哥,昔令尔家子女衣着薄缎,如今皆馀厚美之缎料,赐他人,实为可惜。若不与之,又以何赐与愿穿之人?著尔等亲自拣选各色缎料。按诸贝勒、福晋、男子、女子等人衣着之各异,我诸贝勒、大臣之衣着与赐蒙及汉诸贝勒大臣之有别,以及随意馈赠者之不同,分别发放。并以华美光泽之缎,精制成衣,遂赐与我等欲给之人。”
十七日,副将爱塔奏书曰:“金州李殿魁者,差使明白,胜任委职,立志公善。”故授以游击之职。十八日,致书驻广宁诸大臣曰:“著选八贝勒所收之劣等驽马,及俘获蒙古、汉人之马等,共二百匹,皆备俘获之鞍辔,并二百人之盔甲、腰刀,给与副将爱塔。勿给良马良骒,俟还马与八贝勒时,取其良马良骒。著在广宁给八旗甲之大臣,将赐给蒙古人每牛录之二十副甲,裁取长甲之边缘及盔后尾、盔耳叶、甲遮窝。若无制作之人,则由穿甲人之妻做之。

令萨克寨牛录等及八家之德尔赫图牛录之人,各以二十五甲驻於彼处,其馀皆来。著广宁之二十个卡伦之人,留十来十,卡伦之六游击,留三来三。是日,察哈尔敖汉、奈曼部遣使者七人前来。十九日,都堂书谕:“凡在铁岭,法纳哈,柴河以南,清河以北界外山谷居住之汉人,尔等在彼耕田造舍以居,止限本年,来年将归於城堡居住。今迁往之人,可寻有城堡台站处居家耕田。勿虑彼田舍非我所有,此田舍皆有其主。因同为一汗之民,田舍盖均匀办理之。
”总兵官穆哈连遣马守堡往取筑城之人,牛车。该马守堡往而不催,反索鄉人银两。鄉人遂将此告於副将爱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