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牙喇旗长各赐缎一疋、银二两、红毡一块。千总各赐银二两,布衣二件。守堡各赐银一两也。
陞鄂本堆、拜虎、阿布图、古尔泰均为游击。陞僧格塔布囊、苏赫巴克什为备御。陞纳喀达、库尼雅克塔、哈玛虎为备御。赐讷殷之托霍伦、阿努各蟒缎衣一件、毡一块。二十九日,都堂谕曰:“镇静堡、镇安堡及尔等三堡之人,尔等妻孥所住房屋及一切物件,均未动用,应有尽有,俱已足矣。唯赏给自内地来归之蒙古人库存财帛、金银,商人之财物,无主之财物、牲畜,以及无夫之妻孥等项著尔等速查。於二月初五日送来者无罪,逾二月初五日以后,被人首告,必将治罪。
”
汗登广宁城南门,沿城巡视毕,由西门下,乃回衙门。三十日,致沙金、蒙噶图书曰:“著尔二人查集制造八旗贝勒凉帽甲衣之朝鲜匠人。每旗各设一人主管,多造凉帽。”三十日,白土厂刘副将献汗驼一只、马四匹、牛四头、羊四只、毡四块。以柜及竖柜,依次赏给都堂、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各官。大清堡游击郎实载来告:获首级六颗、马一匹、腰刀一把、帽三顶。三人受伤而亡,伤马五匹。一名曰王义德者身亡,一名曰尤金忠之千总及三人受伤。
十二日,致古木布台吉书曰:“地处遥远,,且途中盗匪甚多,不必送牲畜与尔女。我备鞍马十匹,载盔甲给之。若不愿结亲,务以质言相告。”二月初一日,每牛录各出一人,自广宁前往辽东接众福晋。卯时,起兵向山海关,宿於十三山。是日,将熊乾所购之四千五百六十疋布,分给众军士,以做营帐。初二日,自十三山启行,途中有大凌河备御一人、中军一人,把总二人来迎於十五里外谒汗。过大凌河城时,城内人设御座出城叩谒之。锦州备御来迎於小凌河谒汗。
是日,至杏山驻跸。
初三日,由杏山启行,至十五里外,乌尔古岱额驸之子额森德里阿哥坠马身亡。令每牛录派一人,由费扬古贝勒、岳托贝勒率领,将其尸体送往辽东,汗躬临哭送。军遂由此前行时有一逋逃自山海关来告曰:“熊乾、王都堂已将山海关外村堡居民及其妇孺皆迁入关内,其庐舍尽焚烧之。”汗还军,驻跸塔山。是日,著戴木布、阿山前去巡边,遇潜入边内之察哈尔蒙古人,杀其十五人,俘女二人,获牛二十头,携之以还。又布尔吉巡边,尽杀潜入边内之四十蒙古人。
获马、牛、羊共七十而还。
命派广宁军士,至广宁以外设卡伦。该广宁卡伦之一百人,自广宁以内直至西宁堡,每二十里设一卡伦。於诸申人所设各卡伦之间,每一处设汉人四名,置炮四门。住卡伦之人编定班次,昼夜妥为巡察。驻西宁堡之人亦照此妥慎巡察之。汗至塔山堡之日,白旗巴牙喇茂海率侦卒沿边巡察,见察哈尔恭图贝勒属下之人入境夺粮、俘男四十人、女二十一人,获马十九匹、牛一百四十三头、驴四头、山羊二十三只、驼一只。初三日杀俘获之人三十人。
山海关外之人,尔皇帝昏庸,受天谴责,尔等若入山海关内定不供尔等衣食、田舍。若仍留山海关外至广宁一带,又岂能安居?必为蒙古所略也!蒙古人有何衣食?必将死於虱子咬!若往河东辽东地方,英明汗将为尔等备办衣食,田舍也!我以至公养人,故蒙天眷,尔等岂不知之?所有残留者,皆渡河前往辽东地方,归诚英明汗。锦州二卫驻於广宁。右屯卫迁往金州、复州。义州一卫迁往盖州,另一卫迁往威宁营。广宁一卫迁往奉集堡,另三卫迁往沈阳。
已交付各该管官妥为安置。凡残留之人,速往所指地方,否则恐误农时也!前义州之人,不遵谕令,未从速移往所指地方,仅有富庶善良者迁往。其馀恶棍三千人,抗拒不从顺。大贝勒遂怒,尽杀之。凡各处之人,尔等若不从速迁往所指地方,亦照此诛戮也!
锦州二卫之人已迁广宁。著白土厂人率尔所响应之人,携犁移居广宁。今锦州之人正候尔等前来,以便分田。著清河之人,查尔所属之人及义州残留之人,并率之携犁迁居闾阳驿。著镇安堡所属地方之人,仍居原处。尔身任边务,沿边各台,仍照旧例,设人固守。另遣善育果树之人及僧人等,迁居广宁,以载种汗食用之果树。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二月初四日,汗谕都堂曰:“汗往山海关处看得十三山至大凌河、小凌河、松山、杏山和塔山,皆被抢夺焚毁。至塔山时,有一骑马人、一步行者,先后自山海关逃来,并告称前屯卫、宁运卫皆被抢夺焚毁等语。汗遂由塔山还。所有九卫之人,悉令渡河迁往辽东地方。锦州二卫亦令迁往辽东。以西乌里额驸为主,并遣辽东旧游击二人,协同广宁新游击监办。令右屯卫迁往金州、复州。令义州一卫迁往盖州。以爱塔为主,并遣广宁旧游击二人,协同新游击监办。
令义州另一卫迁往威宁营。令广宁一卫迁往奉集堡。此亦以西乌里额驸为主办理。再令三卫迁往沈阳,以抚顺额驸为主,遣广宁旧游击三人协同新游击监办。”
初四日,自塔山堡还,驻於锦州。是日,薙髮归顺我之汉人,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