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全年出入款项。分别造册报销。宪政编查馆增订第四章调查财政之方法。
第八条。各省入款。如田赋漕粮盐课。茶课。关税。杂税厘捐。受协等项。出款如廉俸。军饷制造工程教育。巡警。京饷。各款洋款。杂支等项统由臣部撮举纲要。开列条款。发交各省清理财政局。将光绪三十四年分各项收支存储银粮确数。按款调查。编造详细报告册。并赢亏比较表。限至宣统元年底。呈由督抚陆续。咨送到部。第九条。各省清理财政局。如有应行调到事件。得派局员至各衙门局所调查出入各款。及一切规费。遇有抗延欺饰者。经该员呈报到局。
由局查实。禀请督抚倢■<曰融>■<石木>处。并报臣部查核。如所派之员有需索。或扶同弊混情事。由该局禀请督抚倢■<曰融>■<石木>处。第十条。清理财政局。应将该省财政。利如何兴。弊如何除。何项向为正款。何项向为杂款。何项向系报部。何项向未报部。将来划分税项时。何项应属国家税。何项应属地方税。分别性质。酌拟办法。编订详细说明书。送部候核。前项说明书限至宣统二年六月底。陆续咨送到部。第十一条。自宣统元年起。
各省文武大小衙门局所。应将出入各款。按月编订报告册送清理财政局。由局汇编全省报告总册。按季呈由督抚咨部。上季报告册。限于下季到部其清理财政局未成立以前。出入各款。一律造册补报。第十二条。在京各衙门所管出入各款。属于光绪三十四年者。应编造详细报告册。并附说明书。限至宣统元年年底。陆续咨送到部。第十三条。在京各衙门所管出入各款。属于宣统元年二年者。应按季编订报告册咨送到部。第五章豫备全国豫算之事。第十四条。
各省文武大小衙门局所。自宣统二年起。豫算次年出入款项。编造清册。于二月内送清理财政局。由局汇编全省豫算报告册。呈由督抚于五月内咨送到部。各省豫算报告册内。应将出款何项应属国家行政经费。何项应属地方行政经费。划分为二。候部核定。前项之国家行政经费。系指廉俸军饷解京各款。以及洋款协饷等项。地方行政经费。系指教育警察实业等项。第十五条。各省岁入。当国家税地方税未分以前。咨议局不得议减现行税率。其于地方行政经费范围内。
视为应增新税时。得呈请督抚核定。奏咨办理。第十六条。各省款项出入比较。若有赢余。概列入次年入款之豫算报告册。第十七条。各省款项。若有不足。于每年编订豫算报告册时。由各该督抚商同臣部设法筹措。第十八条。在京各衙门。自宣统二年起。应将该衙门次年出入各款。编订豫算报告册。于五月内送部。第十九条。臣部直接所管之出入款项。应自宣统二年起编定次年豫算册。奏明办理。第二十条。臣部自宣统二年起。逐年将京外各处送到豫算报告册。
详细核定。奏请施行。前项豫算报告册。限于文册到部两个月内。核定各省豫算报告册内款项。属于地方行政经费者。由臣部奏交督抚。送咨议局议决。并将豫算全册送供参考。第二十一条。京外各署出入各款。自宣统三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律遵照豫算册办理。凡属出款项下不得于定额外。开支别项经费。亦不得彼此挪用。第二十二条。遇有临时特别重要支款。未经列入豫算册。或已列豫算册而收不足数。不敷所出者。由该省督抚会商臣部。随时奏明酌量筹拨。
第六章豫备全国决算之事。第二十三条各省文武大小衙门局所。自宣统四年起。查明上年出入款项。编造清册。于三月内送清理财政局。由局汇编全省决算报告册。呈由督抚于六月内咨送到部。各省决算报告册内。应将出款项下。国家行政经费。地方行政经费。分别编列。第二十四条。在京各衙门。自宣统四年起。应将该衙门上年出入各款编订决算报告册。于六月内送部。第二十五条。臣部直接所管之出入款项。应自宣统四年起。编定上年决算册。奏明销结。
第二十六条。臣部自宣统四年起。逐年将京外各处送到决算报告册。核定奏销。前项决算报告册。限于文册到部两个月内核定。凡向由京师主管各衙门核销之款由各省另造专册。送各该衙门查核。该衙门于文册收到一个月内。核定知照臣部。汇总奏销。各省决算报告册。属于地方行政经费者。由臣部奏交督抚。送咨议局议决。并将决算全册。送供参考。第七章酌定外官公费。第二十七条。在官俸章程未经奏定之先除督抚公费。业由会议政务处议筹外。其余文武大小各署及局所等处应由清理财政局调查各处情形。
一面禀承督抚及臣部酌定公费。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