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城始受其冲。今惟有将石柜加高八九尺及五六尺不等。使之高出水面。纵未能除已成之溜。而可刷方来之沙。较之修筑城垣。为益甚大。估计需钱五万余串。合之城工。约需钱十万余串。值此库款奇绌。万难筹此钜款。查光绪三十三年因建造西路师范学堂校舍。经费无出。由学堂监督呈请于西路行销各岸淮盐。每斤捐钱一文。用资兴办。目下业已限满。请将前项盐捐展收三年。作为常德修理城垣石柜经费。以保生灵等情。即经电商两江督臣张人骏查复照办。
并由臣饬藩司善后局筹垫款项。遴委妥员。乘冬令水涸。赶紧兴修。以御水患而资保障。其湖滨已溃堤垸。应如何分别修筑。统俟各该府县勘明。再行核办。下部知之。
○又奏、严禁洞庭沿湖居民私筑堤垸。并购置穵泥机器。以资开浚。下部知之。
○又奏、洞庭湘江淤浅等处。分别设立浮桩镫塔。下所司知之。
○又奏、澧州等属灾重赈繁。统计筹办工赈冬赈及补买备荒谷石。共需银一百五十余万两。捐项骤难凑集。拟提借官银钱局银钱钞票。以济急需而救民命。下部议。
○又奏、鄂省饥民到湘。由官酌给钱粮。妥为资遣报闻。
○又奏、上年筹拨炼矿公司官款。改借为助。下部知之。
○出使大臣钱恂奏、窃臣于光绪三十三年奉命充第二和会全权议员。目者滟见各国之胸有成竹。深慨我国之毫无准备。惩前毖后。曾于事毕奏陈应豫备第三次豫会事宜。奉朱批该衙门议奏。嗣又奏陈各约之未可轻押。宜由京外臣工详审机宜。嗣又奏陈仲裁裁判。可赞成不可轻信。均奉朱批外务部知道。钦遵在案。查该会原定甲寅年即宣统六年开第三会。而先于壬子年即宣统四年发表第三会应议各题。徵各国之意见。臣维二会毕事。已越两年。三会开始。
仅余两年。岁月不居。转瞬即届。傥彼时毫无提议。固为列国所讪笑。或提议一二。或敷泛不切于利害。甚或昧于所不利。而争其所无害。尤招列国之轻侮。溯自第一会以后。我中国不加讲求。致无以应第二会之事机。今三会又来。若不亟事研究。则必仍蹈故辙。自非先事豫备不可。而先事豫备之法。臣愚以为宜仿各国通例。将该会约文速行颁布。选深通中国旧学之法律家。深通外国情势之外交家、辅以兼通中外文字之新学家。组成一研究会。以研究该约之利害。
利害明而三会之应提何议。自有定见。现在二会豫会各国。均将约文及本国议恉。刊印专书。颁示全国。分赠友国。良以条约关于军事者多。既颁示全国。则本国所业经承认之条。军民所共守。可免外人口实。分赠友国。则本国从违之意恉。显著无隐。一旦有事。可援成说以应付。而不为条约所拘。我国海陆军政方事振兴。军事之经验未深。约文之利害难辨。故研究考订。较各国当更为慎重。臣躬参和会。见闻较切。查和会成文十三约。言国际解纷者二。
言国际军事者十一。国际解纷之法。注重仲裁裁判。此外十一约之言军事者。挈其大纲。曰宣战规则。曰陆战规则。曰陆战中立规则。曰开战后处置敌国商船规则。曰商船改充战舰规则。曰敷设自动水雷规则。曰海军石滟驳击口岸城乡规则。曰海战红十字会规则。曰捕获中立国船只规则。曰设立国际捕获审判所规则。曰海战中立规则。此十一事或关交战。或关中立。虽多国际交涉。实为国内要政。惟列国并峙于大地。海陆之形势迥殊。形势殊而此国之法律以为是者。
彼国之法律或以为非。故当两国开战之际。无论为交战国。为中立国。往往以违背公法之举。互相诘责。终以各据国法。各引成例。而辩之有理。各不任咎。和会开议之初。有鉴于此。欲求举动一致之法。遂采辑列国之军规。择取战史之旧例。订为条约。互相遵守。用意非不善。但一经商议。各择合本国法规者争事赞同。背本国法律者争事排斥。磋商良久。于关涉军事之数十议题中。仅订成十一约。订成之后。豫会各国既不甘不画押以放弃应享之权利。
亦不肯轻然诺以勉尽责难之义务。遂于各约中提出不便本国之条。声明不表赞同。是各国谋举动一致之说。虽难实践。而各国不自便起见。计至周也。我国海陆军事。尚无各项专律。既不能执国法以相印证。即不能抱一见以决从违。自非先订各项专律不可。而各项专律。又非互证和会各约。不能承订。此和会约之关于军事法律而不可不亟事研究者也。又一国军事教育。固以讲求战术为第一要义。而战术之中。若捕获船只。若待遇俘虏。若救护病伤。国际应守之例。
彼果违犯例规。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