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左营守备一员。外委一员。兵一百名。移驻石浦。均应如所请办理。从之。  

○吏部疏请、查从前恩诏。八十以上老民。给与八品顶带。此次恭逢恩诏。内开七十以上老人给与品级之处。应请酌照上次之例。将满汉七十以上者。给与九品顶带。八十以上者。给与八品顶带。九十以上者。给与七品顶带。百岁以上者。给与六品顶带从之。  

○以故喀尔喀辅国公车登达什子达什丕勒、降等袭爵。  

○戊戌。谕内阁、侍郎沈初在江西学政任内。于皂役之子焦模泰。违例混考入学。经饶昌期等告发。并不究讯确实。辄将原告斥革。转置焦模泰于不问。意存袒庇。非寻常失于查察可比。本应照部议革任。姑念其尚无受贿听属情弊。沈初。著加恩仍留侍郎之任。其革任之案。仍主册。  

○己亥。上还宫。  

○毕沅奏、痛剿灌湾腊太和山贼匪。升任安徽巡抚署湖北布政使汪新奏、贼匪攻破当阳县城。县令黄仁被害。奏入。谕军机大臣臣等、此次毕沅惠龄所办。尚属奋勉。但首犯聂杰人等尚未就获。而当阳又有匪徒戕官之事。未便即将该督抚交部议叙。至该县存兵无多。贼匪猝至。愿难责该令以失陷城池之罪。但失守时。若因力尽被害。或骂贼损躯。自应照阵亡例优恤。若祇系猝不及备。不过照例给予恤典。如为贼所拘。或尚有求生之念。致失体统。则不治以失陷之罪。已属从宽。岂可复使滥邀恩恤。此等名节所关。事定后。应彻底查明。分别办理。以示劝惩。将此谕令知之。  

○命西安将军恒瑞、率满洲兵二千。进剿当阳教匪。  

○命热河总管鄂辉、驰赴湖北军营剿贼。  

○赏湖北军营兵丁。一月钱粮。  

○庚子。礼部奏请。恭缴上肇封嘉亲王金册。金宝。皇后肇封福晋金册。得旨。敬谨赍送毓庆宫供奉。  

○辛丑。祭历代帝王庙。上新诣行礼。  

○幸圆明园。  

○问太上皇帝安。  

○谕军机大臣等、当阳等处。有需兵力已令西安将军恒瑞。由郧阳一路驰往。又加以以兴汉南阳之兵。声威更壮。毕沅现赴荆州。务将贼匪剿除净尽。收复当阳。不可稍涉迁延。将此谕令知之。  

○壬寅。孝昭仁皇后忌辰。遣官祭景陵。  

○谕内阁。哈当阿等奏、拏获刊刻不法图章并起意欲图械斗各犯。审明定拟一摺。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矣。此案林春柱身为书吏。因与施姓嫌隙。辄敢起意寻闹。商同郭仕全刊刻不法图章。欲图纠人械斗。甚为可恶。通判王兆麟。于书役滋事。未能先事查察。哈当阿等奏请交部议处。固有应得之咎。但近来各省地方官。遇有书役滋事。往往意存袒护。不肯据实办理。今该通判于书役林春桂等商同滋事。一经林东元首报、立即会同营县。拏获各要犯审办。并不回护书役。尚属可嘉。不但免其议处。并当加以甄叙。王兆麟、著加恩交部议叙。以示鼓励。  

○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等奏、拏获首从各犯审办一案阅匪犯施兰所供。因伊兄施斐。于陈周全案内正法。欲图报仇。起意纠人结会谋逆。此等匪犯。即与叛逆无异。自应凌迟。以昭炯戒。今仅将该犯。与从犯等一律正法。台湾远隔重洋。民俗刁悍。不足以示惩创。并著传谕哈当阿等、嗣后遇有此等起意为首。纠人谋逆之犯。一经审明。即应凌迟处死。不得以其纠夥未成。稍从轻纵。庶足以昭法纪而肃海疆。  

○改陕西盐法道为凤邠道。移驻凤翔。添建衙署。从巡抚秦承恩请也。  

○癸卯。清明节。上侍太上皇帝诣安佑宫行礼。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东陵。景陵。泰陵。泰东陵。  

○遣官祭孝贤皇后孝仪皇后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园寝。  

○以先师孔子后裔孔广杓。袭五经博士。  

○甲辰。谕内阁、湖北当阳县逆匪滋事。不过乌合之众。现在大兵云集。无难立就歼除。惟该县黄仁。当贼众攻城之时。见势危急。属令其子黄士骐。改装藏印。乘闲逸出。赴毕沅处呈缴。旋因城破被戕。实堪嘉悯。黄仁、著加恩照知州例议恤。寻议照伤亡例。予祭葬世职。从之。  

○谕军机大臣等、聂杰人等、在大江以南。枝江宜都等处滋扰。而江北之东湖、当阳、远安等处。又有逆匪啸聚。蔓延数州县。中隔大江。断非仓猝通信所能同时并起。必豫有彼此勾结约会。况贼匪互相雄长。其势散涣。岂能不约而同。是否聂杰人即系各路贼匪总头。抑或另有其人。嗣后如有续获之犯。务须讯明起衅根由具奏、再陕西之兵。由郧阳一带行走。河南之兵。由襄阳一带行走。会合堵剿。贼匪自无虞其北窜。惟川东一带。皆与湖北接壤。前据孙士毅奏、派委道员。在川东一带弹压。并著该署督添派镇将。会同留心稽察堵截。勿令窜入川境。将此谕令知之。  

○追封皇后父原任副都统和尔经额、三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