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以请旨一语搪塞。其实呈览之件。非欲请发售而何。伊等既冒昧于前。又复狡饰于后。若交部严加议处。部议上时。自应议以革职降调。彼时或当分别施恩。但伊等获咎轻重。亦有不同。前此内务府大臣等奏请将内库物件变价时。傅森尚在盛京审案。并未会同具奏、其咎止于到京后不能阻止。且在军机处行走。事务较多。未能兼顾。傅森、著加恩改为交部察议。布彦达赉、丰绅济伦、识见本浅。无足深责。况非伊二人本意。著加恩改为交部议处。至盛住在朕前沾沾言利。
已非一次。此事自系伊一人倡议。即本日饰词分辩。亦系盛住主见。布彦达赉等、不过附和其词。盛住系孝淑皇后之兄。朕在藩邸时。深悉其为人器小贪利。今又屡次获咎。不可不加之惩戒。伊所得公爵。本应革退。因系皇考所封。免其斥去。其余各项职任差使。全行革退。著以公爵授为西陵总管内务府大臣。办理万年吉地工程。常川在工督办。若能改过目新。安静妥协。俟孝淑皇后奉安后。再加恩内用尚书侍郎。亦未可定。所有工部尚书事务。著达椿署理。
其户部右侍郎员缺。著额勒布补授。管理钱法堂事务。正红旗汉军都统员缺。著琳宁补授。仍兼署正白旗汉军都统事务。不必在散秩大臣上行走。总理工程处。著添派布彦达赉。总管内务府大臣。著明德补授。俟盛住到时。明德即行来京供职。
○旌表守正被戕江苏江宁县民李维臣女李氏。
○乙亥。永禁红案陋规。谕内阁、上年因贵州学政养廉本少。该省距京较远。学政延请幕友。需费稍多。该省旧有红案陋规银两。以资用度。曾降旨予以限制。不得过五六两之数。其实在无力者。即当减免。不得强令交纳。今思此项红案银两。究系陋规。学政本不应得受。虽予以限制。但既有此项名目。难保日久不又逐渐加增。上年所降谕旨。系朕一时思虑未为周备。该省学政养廉。本系三千二百两。著该抚于贵州省藩库闲款内。加恩酌增五百两。俾资办公。
此后该省红案陋规银两。著永行禁止。不得收受分文。至其余各省学政。例给养廉。本属敷用。其向无红案陋规者。自不得违例索取。若向有此项陋规。俱著一体饬禁。傥有仍前私受者。一经查出。或被纠参。必将该学政按例治罪。
○丙子。上诣大高殿行礼。时应宫拈香。
○旌表守正捐躯四川汉州民游芳远侄女游氏。
○戊寅。以故奉恩镇国公斌宁子果勒丰阿、袭爵。
○己卯。以三等侍卫明亮、为湖北宜昌镇总兵官。
○以攻剿杨开甲等贼匪功。赏恒瑞、云骑尉世职。扎克塔尔、恩骑尉世职。
○陕西陕安镇总兵官柯藩、以留防山阳。贼至不能追剿。革职严汛。
○旌表守正捐躯直隶阜城县民妇米氏。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泽。自是日始。斋戒三日。
○庚辰。拨部库及广储司库银四十万两。解往四川。以备军需。
○辛巳。上恭诣皇祇室拈香。随至高宗纯皇帝神牌黄幄行礼。毕。诣雍和宫斋宿。
○谕内阁、据勒保奏、查明贼匪窜渡嘉陵江、潼河、疏防各文武分别严审定拟一摺。此案太和镇一带。原有分派防守官。嗣经魁伦因贼匪窜近盐亭。即亲写手字。令百祥等、将沿河兵勇一并带回。并专差持令。将张绩所带兵勇。全行彻回大营。以致该处无兵堵御。魁伦实属罪无可逭。所有勒保奏到魁伦原信及批禀。应俟魁伦解到诘讯外。至刘清在潼、绵、一带巡防时。曾因太和镇一带浅滩要隘。乡勇难恃。禀请魁伦、欲留贵州新到兵丁。未经批准、而贼匪旋即由太和镇踹浅过河。
是刘清先能见到。其咎尚有可原。且伊平日居官能得民心。著加恩以知县补用。如此后仍能奋勉出力。著勒保据实保奏。至游击王之鉴、于贼匪抢渡王家嘴地方。虽非专管。但伊驻劄之古井口。相距甚近。既未豫为严防。又不能奋力击退。实属疏玩。仅拟枷号半年发遣。尚觉稍轻。王之鉴、著在太和镇地方枷号一年。俟川省军务办竣。再行开枷发往伊犁充当苦差。其通判连彭年。究属文员。且经身受矛伤。著照拟发往伊犁效力赎罪。知县孙熙、及其余疏防员弁。
俱著照所拟办理。前次贼匪踹浅过河。团首文大魁、所带乡勇。因寡不敌众。被贼杀死八十三名。俱著咨部赐恤。至七十五在川。既据勒保查明带兵打仗。尚能认真。所称伤发。验明属实。即照所奏、仍以提督衔准留军营养伤。于伤痕平复后。听候勒保派委何路带兵。即前往何路剿贼自效。其现正养伤。不准给予分例。
○谕军机大臣等、川省剿捕现当吃紧之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