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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清实录嘉庆朝实录--*导航地图-第23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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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不滥行提用馈送结纳之理。不可不切实严究。计此时广兴已可到彼。著传谕魁伦、即将福宁解任质审。其粮饷事务。交广兴接办。福宁如能自行供明。呈出底帐。并将家绵、英善、从前在任时底帐和盘托出。罪尚可宽。傥饰词含混。一经察出。伊能当此重罪乎。  
○经略大臣额勒登保奏报、歼毙贼首阮正漋。得旨奖赉。授额勒登保、正白旗汉军都统。出力员弁。升赏有差。  
○陕甘总督松筠奏报、访获贼目刘学贵。陕西知县钱廷琛、以同知升用。  
○赏候补内阁侍读学士胡时显、三品职衔。以随同额勒登保军营办理文案无误故也。  
○拨部库银一百万两。解往陕西。以备军需。  
○辛巳。上诣太庙东甎门外彩幄。恭阅高宗纯皇帝孝贤纯皇后孝仪纯皇后玉册。玉宝。入太庙前殿行礼。亲奉藏于后殿。  
○谕内阁、工部查奏原任各员赔项。开单呈览。单内巡抚李因培、郑大进、布政使李承邺、王显绪、道员善泰、龚士模、杨礼行、知府吴文彬、庄钧等员名下赔项。及道员蒋果、分摊兰第锡未完漫工一款。本系分赔代赔银两。该员等业已身故。复令其子孙完缴。是为代赔中代赔之项。均著加恩全行豁免。其余单开各员。及蒋果本名下应赔漫工一款。均昭现定章程。一千两以下者、全数宽免。一千两以上二千两以下者、著免十分之五。二千两以上者、免十分之三。
至尚书公哈达哈、尚书海望、侍郎三和、德尔敏、郎中永和、员外郎玉神保等、六员。赔修裕陵殿内漆饰银两一案。银数各止二百两。虽在应行全免之例。但陵寝要工。不能敬谨办理。非寻常疏忽可比。所有此项银两。仍著于家属名下追缴。
○又谕、从前毕沅身任湖广总督。不能实力整顿。贻误地方。以致教匪潜谋勾结。乘闲滋事。毕沅又不能督饬所属。迅速剿除。迄今匪徒蔓延川陕等省。日久尚未扑灭。皆由毕沅于教匪起事之初。办理不善。其罪甚重。昨又据倭什布查奏、胡齐仑经手动用军需底帐。毕沅提用银两。及馈送领兵各大员。银数过多。即如永保解交刑部后。毕沅寄送银两。又复帮助恒秀赎罪等事。是毕沅既经贻误地方。复将军需帑项。任意滥支。结交馈送。骫法营私。莫此为甚。
若毕沅尚在。必当重治其罪。今虽已身故。岂可复令其子孙仍任官职。所有承袭毕沅轻车都尉世职之长孙毕兰庆、及承荫毕沅荫生之次子毕嵩珠、俱著革去。不准承袭。
○旌表守正捐躯广东顺德县民张端显妾罗氏。  
○壬午。孝慈高皇后忌辰。遣官祭福陵。  
○定祈谷礼。用立春后辛日。谕内阁、向来每岁举行祈谷典礼。俱由礼部等衙门隔年豫行奏闻。明岁庚申正月初八日上辛。应行祈谷大祀。系在立春之前。所有致祭日期。业于昨岁奏明高宗纯皇帝。自当届期举行。不敢改议。惟朕思礼经所载。孟春祈谷。原为本年岁事豫兆农祥。若在立春以前举行。于乘阳之义。未为精当。因检查大清会典、文献通考、书内。载康熙五十四年钦奉谕旨。以次年正月初十日。虽系上辛。尚未立春。从前亦有于次辛下辛致祭之时。
交大学士会同太常寺议奏、旋经议准于下辛行礼。又雍正十二年。亦以次年正月十二日立春。初十日应行恭祀祈谷坛。钦奉谕旨。以祈谷乃新春典礼。似不应在立春以前。交该部会同定议。亦改期次辛。并请嗣后每年祈谷。均在立春后上辛日举行。又乾隆十五年。二十九年。俱因次年上辛在立春以前。改用次辛。又四十六年礼部具题次年祈谷日期。改用次辛。钦奉谕旨。朕御极以来。遇正月初三日以前上辛。因必须隔年斋戒。是以改用次辛。其有初四日上辛。
亦改用次辛者。则因圣母皇太后祝厘初祉。仪不容缺。至明岁正月初四上辛。并非向年可比。况冬至南郊礼成。有于次日受贺者。所有明岁祈谷。仍用上辛。并著为令。可见祈谷典礼。我圣祖世宗高宗俱以应在立春以后得辛举行为是。理应敬谨遵行。嗣后每年祈谷。总以立春为度。如立春在本年腊月。而上辛亦在年内。未例隔年举行祭辛之礼。自应改用次辛。又立春系在年内。而得辛如在元旦。及初二。初三。则岁除之日。既未便于城外宿坛。即得辛在正月初二三等日。
而除夕亦系斋戒之期。朕应住宿斋宫。于元旦应祭堂子奉先殿寿皇殿及宫中拜神之处。亦未便分诣行礼。俱应改用次辛。总之每年立春后得辛。如在正月初四日以后。则当用上辛。在初四日以前。则当改用次辛。设得辛日期。适遇正月初七日世祖章皇帝忌辰。则祗承之义。统于一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