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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清实录嘉庆朝实录--*导航地图-第198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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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步军统领衙门、五城、惟当各饬所属。密访逆犯。早期缉获。以正刑诛。不得妄拏平民。徒滋扰累。  
○戊辰。旌表守正捐躯直隶河闲县民刘义妻高氏。  
○赏修垫跸路桥道满洲绿营兵丁一月钱粮。民夫每名银二两。  
○己巳。移山东汶上县县丞驻马村集。并铸给印。从巡抚程国仁请也。  
○庚午。孝懿仁皇后忌辰。遣官祭景陵。  
○谕内阁、方受畴等奏、蔺沟白河等处桥座、因盛涨未消、难以克期竣工一摺。本年秋雨连绵。山水异涨。各处搭造桥工已成复冲者业经数次。现在蔺沟白河桥座。十二日启銮以前。不能克期竣工。即再展三四日。恐亦未克赶办齐全。著改于二十日启銮。驻跸避暑山庄。本年回部及哈萨克等、于八月初旬来至热河祝嘏。届时尚有应行宴赉礼仪。其木兰狝典。虽系重大切要。但往返程途。核计日期。已属不敷。此次著停止进哨。二阿哥四阿哥奕纬阿哥。俱毋庸随往热河。
八月二十六日自热河启跸。九月初三日回跸圆明园。
○以前任广东水师提督童镇升、为江南提督。  
○予故江南提督马瑜、祭葬如例。  
○辛未。刑部议覆、调任云南巡抚李尧栋疏报、民人刘得深、强奸室女吕氏一案。得上□日、此案刘得深强奸室女吕氏已成。致该氏羞忿自尽。实属淫恶。事犯在上年六月。本年又值停勾。未便令该犯久稽显戮。刘得深依议应斩。著即行处决。余依议。  
○缓徵山东海丰县、被潮地方本年及上年额赋。  
○壬申。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据吴邦庆覆奏、湘潭县土民客商互殴伤毙多命一案。摺内称已经验毙填格者六起。讯明弃尸河流者二起。在水捞获者二起。内湘潭五命。江西三命。无名男子二命。共止十命。与前周系英、及御史蒋云宽所奏、迥不相符。吴邦庆所奏恐仍有不实不尽之处。此案前闻被殴毙命者有数百人。后复闻有千人。其江西人均以红布缚首。公所内并将人钉掌于墙、及油锅煮人。该湘潭县令到彼后。见有骸骨甚多。令人用筐盛载移弃江中。
今据该抚奏、江西人纠斗之时。实有以红带为记之事。该抚亲赴江西公所、验得捆缚人之空屋墙壁及地址、并无血迹。堂屋及凉亭石栏见有血痕。讯据住持僧福申供、系是日众人宰猪煮食有血溅污。至壁上有手掌血迹。系江西人头颅被伤用手擦血抹壁所致。勘辨并无钉痕。其江西公所。曾于夜闲有多人执持火把。肩挑水桶数担倾入江内。因虑有情敝□大。当雇人伏水捞摸。捞得骨殖数块。验系畜骨。并非人骨。并据僧福申供、是夜公所赴江边挑水。恐被本地人拦殴。
是以多人执火。将厨下污水挑出。换回净水。并无别情。该抚所查。亦皆与传闻不符。又周系英续奏、传闻江西公所。于纠斗之日。先有妖僧画符数百道。环列于厅屋地上。先缚湖南人倒悬于屋梁之上。砍落其首。颈血遍洒符纸。令所纠之人各怀符一道。仍将余血冲入酒内共饮。始行殴斗。事后此僧旋即逃逸。以上各情节。吴邦庆摺内均未叙及。著庆保督率敦良即据实确查。案内因殴毙命者究竟共有若干人。即或弃尸江内。打捞无踪。亦必有尸亲邻右人等可以根讯。
壁上血痕是否钉掌遗迹。煎人油锅是否现存庙内。锅之大小若何。江中捞摸之骨是人是畜。该县曾否有令人移弃骸骨之事。均无难验讯明确。所传妖僧果否实有其人。该督提到案内人证。逐一研讯。孰真孰伪。均须水落石出。不可一字含混。此案衅起嘲笑。积成仇隙。互相殴斗。或系江西客民强横。本地居民受亏。因而造播谣言。遂不免张大其词。其地方官虑干处分。又存化大为小之见。两造所言均有不实。该督务当秉公持平。据实查办。不可稍有丝毫偏倚。
以成信谳而服众心。至该处商贾辐辏。挑夫人众。素好逞凶纠斗。该督于此案审明后。并著妥议章程。严行约束。以靖地方。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躯安徽六安州民余东山媳许氏。云南南宁县民吕维璧女吕氏。  
○癸酉。谕内阁、朕屡经降上□日。训饬内外衙门。力除因循疲玩。于应办事件。随时清理。不可稍有积压。乃近日各衙门。仍未能全行振作。即如昨日顺天府具题嘉庆十四年繙译会试场内供应钱粮一本。为数本属无多。即户部两次驳减。亦不难计日核办。乃迟至十年之久。方再具题。实属不成事体。该府尹等著传上□日严行申饬。此本内部驳二次。该衙门各于何年月日接到。均未声叙。亦属有意含混。嗣后凡经各部驳查覆题之本。俱著将于何年月日接到部文之处声明。
以凭查核。其有遗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