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六月。虞城九堡堤身漫塌。并非曹河同知沈惇彝本汛之事。乃该同知在对岸闻知。立即装运料物钱粮。邀同通判师志鹏、协备曹万德、冒险渡河。帮同抢筑。得以保护平稳。似此奋勉急公不分畛域之员。实属可嘉。沈惇彝著先行赏加一级。交军机处记名。遇有知府缺出。奏请<闲>放。其随同抢护之通判师志鹏、著归于尽先班内尽先补用。协备曹万德、著赏加都司衔。以示奖励。  

○又谕、和舜武奏特参延不清理积案、及提案抗违不解之牧令一摺。滨州知州王龙图任内未结积案。至一百十余起之多。叠经该抚严催。乃饰词登覆。迄未讯结一起。疲玩已极。王龙图著即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惠民县知县邱音越、于窝盗勒赎重案。叠经臬司催提。并不获犯申报。实属抗违。邱音越著即革职。嗣后州县官任内积案。延不讯结。至一百案及四十案以上者。即照此例。查明参奏。将该员革职发往军台。其积压在四十案以下者。奏请革职。以惩积玩。  

○刑部议覆陕甘总督长龄疏报、民人苏汉魁、与胞兄苏汉成、争夺铁锹、致兄闪跌身死、依律拟斩立决一案。得上□日、此案苏汉魁、因胞兄苏汉成、将未分公地。霸种大麦。收割后用驴驮回。行至山梁。适该犯先手执铁锹。在彼瞥见。即用锹拦住驴头。令将麦捆驮回地内讲理。苏汉成不依。捉住铁锹扭夺。该犯松手。致苏汉成闪落崖下。跌伤殒命。核其情节。该犯系用铁锹拦截驴头。并无斗殴情形。苏汉成死由失跌。该犯夺锹撒手。出于无心。若照律拟以斩决。与有心殴兄致毙之案。无所区别。苏汉魁著改为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服制情实。余依议。  

○乙卯。命吏部左侍郎熙昌、驰往湖南审案。  

○以广东顺德协副将陈镇邦、为碣石镇总兵官。  

○丁巳。上幸静明园。诣龙神庙拈香。  

○戊午。谕内阁、纳尔松阿系西宁办事大臣陈启文之曲直。与伊无涉。乃屡次代为陈奏又擅发驿递。前经革职。不足蔽辜纳尔松阿著即由彼发往乌噜木齐效力赎罪。  

○己未。吏部奏外任旗员、遇有事故回旗、日久逗遛、即应严议一摺。得上□日、旗员补放外任遇有事故回旗。原不准在外日久逗遛。是以定例较汉员加严。但迟一月以上。即议降调半年以上即议革职。亦未免过重。嗣后外任旗员丁忧回籍。除正展限期外。如起程迟延半年以上者、著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者著革职。  

○以左春坊左赞善许邦光署日讲起居注官。  

○辛酉。上诣安佑宫行礼  

○谕军机大臣等、和舜武奏、访明东平州前捐纳直隶州参革回籍之王奎聚、在家窝贼、密令干捕假装窃贼、投至伊家、复购获贼匪孔二审明赃据、派员将王奎聚及伊家雇工人陈泳先拏获从严熬审、尽法惩治等语。王奎聚曾任职官。乃丧心无耻。竟敢窝贼肆窃。可恶已极。著和舜武督同臬司温承惠严行审讯。并究问该犯未经捐官以前。曾否身为盗贼。其捐纳银两。是否即系赃钱。令其据实吐供。勿任狡饰。审明后从重加等定拟具奏。其另摺奏东省兖沂一带、向有拽刀匪徒、曹属接壤河南、有结捻成群、名为红砖等语。此等匪犯。类皆恃众逞强。肆行窃掠。窝匪窝盗。扰害闾阎。若不严拏究办。大加惩创。日久夥党愈多。必至酿成巨案。著和舜武严督文武员弁。务将成夥匪徒、积惯窝家、并包庇之吏役兵丁。认真访缉。加重严办。切毋稍涉疏纵。以致养痈贻患也。将此谕令知之。  

○免山东章邱、邹平、二县、被水村庄积年额赋。  

○壬戌。上诣恩慕寺恩佑寺寿皇殿行礼。  

○还宫。  

○癸亥。上以诣盛京恭谒祖陵。先期祗告奉先殿。  

○甲子。上启銮。命皇次子智亲王旻宁皇四子绵忻随驾。  

○命庄亲王绵课、大学士曹振镛、章煦、尚书英和、和宁、留京办事。  

○免跸路经过地方本年额赋十分之五。  

○是日。驻跸烟郊行宫。  

○乙丑。旌表守正捐躯广东顺德县民刘体铨妻梁氏。  

○是日。驻跸白涧行宫。  

○丙寅。驻跸陈新庄御营。  

○是月。山东巡抚和舜武奏、抵任后办理情形。得上□日、所论俱属得当。但须持之以久。行之以实。切勿始勤终怠。总以用人为主。贤者进之。不肖者黜之。此为最要。  

○两江总督孙玉庭、江南河道总督黎世序、奏陈实在用项情形。得上□日、工归实用。帑不虚糜。视国事如家事。以百姓为子孙。保卫民生。永期巩固。天不可欺。财不可贪。明有王法。暗有鬼神。大小臣工。戒之在心。守之在志。将此朱谕通谕知之。  




大清仁宗受天兴运敷化绥猷崇文经武孝恭勤俭端敏英哲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五  

监修总裁官经筵日讲起居注官太子太傅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领阁事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管理工部事务翰林院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