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曰、王大臣等、审讯仲永檀、鄂容安、一案。今日奏请刑讯仲永檀鄂容安。并将大学士鄂尔泰、革职拏问。此奏又属错误。此奏前经王大臣会审时。仲永檀、鄂容安、已将平日往来亲密。并将具奏事件前后商量情节。一一供出。夫以仲永檀如此不端之人。而鄂尔泰于朕前屡奏其端正直率。则其党庇之处。已属显然。久在朕洞悉之中。若欲将伊革职拏问。则已于前日降旨。何待尔等今日之奏请。盖以鄂尔泰乃皇考遗留之大臣。于政务尚为谙练。朕不忍以此事深究。
若以此事深究。不但罪名重大。鄂尔泰承受不起。而国家少一能办事之大臣为可惜耳。但其不能择门生之贤否。而奏荐不实。不能训伊子以谨饬。而葛藤未断之处。朕亦不能为之屡宽也。鄂尔泰著交部议处。以示薄罚。朕办理此事。皇考在天之灵。自能洞鉴。鄂尔泰嗣后当洗心涤虑。痛改前愆。以副朕恩。倘仍前不检。鄂尔泰自思之。朕从前能用汝。今日能宽汝。将来独不能重治汝之罪乎。至尔等奏请将仲永檀、鄂容安、加以刑讯。伊等俱曾为三品大臣。
又岂可似盗贼罪犯。重加三木。则不过套夹一讯。为汝等断案张本。又何必多此一番奏请乎。况此事情迹已明。无庸刑讯。仲永檀受朕深恩。由御史特授副都御史。乃依附师门。将密奏密参之事。无不豫先商酌。暗结党援。排挤不睦之人。情罪甚属重大。鄂容安在内廷行走。且系大学士之子。理应小心供职。闭户读书。乃向言官商量密奏之事。情罪亦无可逭。但较之仲永檀、尚应末减。尔等可定拟具奏。
○户部议准、署直隶总督史贻直奏称、直属乾隆六年各营亲丁公费。借动银一万余两。实无存公余银。可以归还。请照乾隆二三四五年之例。于该年建旷银内开销。从之。
○工部议覆、江苏巡抚陈大受奏称、长洲县之南。塘路四工。与常熟县之北。塘路三工。均系滨河。两面皆水。风涛冲击。常有坍损。地方官势难修葺。请于保固限满后。按年动项修筑。应如所请行。其余各工。仍令地方官随时修理。若遇河水冲决。仍准确估兴修。从之。
○又议准、江苏巡抚陈大受奏称、宝山县北门外、旧城水关庙后。岸土被潮冲刷。水至塘脚。应请下筑坦水石坝一百二十丈。又月浦塘。原筑坦水坝一百二十丈。单路石坝一百七十丈。南北两头无坦水之处。潮浪冲击。侵削塘身。应接筑坦水坝一百丈。单路石坝六十丈。现因情形危险。急须抢护。已在司库存公匣费内动给趱办。候部覆拨还归款。从之。
○考察奉天及各直省驻防旗员军政。卓异官五十员。不谨官二员。罢软官五员。浮躁官三员。年老官二十八员。有疾官三员。才力不及官十员。分别升赏处分如例。
○革詹事黄叔琳任。以向任山东布政使、揭参舛错故也。
○甲辰。上御乾清门听政。
○诣皇太后宫问安。
○谕、据驻防哈密安西提督永常奏称、乾隆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接军机大臣议定、防所倒毙马驼。每年分款按额准销之处。迄今俱遵照办理。惟有自乾隆二年八月十五日之后。至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接奉定例之前。此年余之间。哈密、赤金、厂内。共倒马八百二十六匹。因俱在未定额数之前。屡经提臣援照宽免之例。送部请销。部覆按例准销五百九十七匹。其余二百二十九匹。乃逾额之项。非奏明之项可比。应令著赔。臣查经管弁兵。久已换班回营。其中不无升迁事故。
若逐一行催。势必累及妻子。可否邀恩准销等语。此项例前逾额之马。虽无准销之例。然边地弁兵。力量艰难。朕所轸念。著格外加恩。准其一体报销。以示优恤。该部可即行文该督抚等知之。
○又谕、从前皇考因额鲁特王色布腾旺布、和托辉原任贝勒博贝、之属下乌梁海等。本管王贝勒科派过重。恐生计匮乏。特降谕旨。令议定乌梁海等、于每年各进献貂皮五张内。减去二张。仍照数加恩赏给伊等所属游牧母羊。以为久远滋息生计。今闻得王色布腾旺布、贝勒成衮扎布等。仍于乌梁海等收取貂皮五张。本宜即行议处。但姑念伊等从前效力劳绩。又系蒙古之人。愚昧妄行。止此次著加恩宽免。嗣后务遵定例收取。倘仍有违例私行增加。扰害乌梁海等者。
经朕闻知。定行治罪。断不宽恕。著该衙门严加饬行。
○户部议准、前陕督尹断善奏称、哈密管粮官二员。经收粮务。兼理民情。均需衙役。请照内地府佐例。设快手八名。皂隶十二名。每名月给工食银五钱。随饷估计。在司领销。并照斗级例。每名日给口食银四分。在哈密公费内支给。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