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丁亥。上诣雍和宫梓宫前、行月祭礼。
○谕、内外臣工。所举博学鸿词。闻已有一百余人。祗因到京未齐。不便即行考试。其赴考先至者。未免旅食艰难。著从三月为始。每人月给银四两。资其膏火。在户部按名给发。俟考试后停止。若有现任在京食俸者。即不必支给。并行文外省。令未到之人。俱于九月以前到京。若该省无续举之人。亦即报部知之。免致久待。
○戊子。清明节。上诣奉先殿、寿皇殿、行礼。
○诣雍和宫梓宫前供奠。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东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宪皇后。
○上诣皇太后宫问安。
○定世宗宪皇帝山陵名号曰泰陵。
○礼部以会试中额请。得旨、这会试、满洲蒙古取中十名。汉军取中四名。直隶取中三十名。奉天取中一名。山东取中二十名。山西取中十六名。河南取中十八名。陕西取中十二名。江南取中三十八名。浙江取中三十六名。江西取中二十一名。湖北取中十四名。湖南取中八名。福建取中二十名。广东取中十四名。广西取中三名。四川取中六名。贵州取中六名。云南取中八名。南卷五经、取中十名。北卷五经、取中三名。中卷五经、取中二名。旗卷五经、应否取中。著主考阅文定夺。巳丑。谕、朕前以应付僧、火居道士。窃二氏之名。而无修持之实。甚且作奸犯科。难于稽查约束。是以酌复度牒之法。使有志修行者。永守清规。而无赖之徒。不得窜入其中。以为佛老之玷。其情愿还俗者。量给资产。其余归公。留为养济穷民之用。此亦专为应付僧、火居道士而言也。名山古刹。闭户清修者。在所不问。前降谕旨甚明。现交与王大臣九卿会议。乃闻外省传述错误。一切僧道。皆有惶惑不安之意。恐将赀产归公。遂尔弊端百出。有将巳身田宅。诡寄他人户下。希图藏匿者。有谋嘱书吏分立花户诡名。以多报少者。有减价速求售卖。变银入槖者。且有局外匪类。从中借名索诈者。夫此等僧道。既谋利恋财如是。揆之仙佛之法。乃糠秕稂莠也。即收其私槖归公。以养济穷民。亦何不可之有。天下后世。自有公论。但朕之本意。原以天地好生之心为心。一物不得其所。如巳推而纳之沟中。此庸愚无知之僧道。亦天下之一物耳。朕何忍视同膜外。况朕先所降旨甚明。原以护持僧道。而非有意苛刻僧道。今观伊等情形。是愚昧无知。被人恐吓。而不知原降之谕旨也。著该部先行晓谕。去其迷惑。至于应付僧、火居道士之赀产。因无所归著。是以有养济穷民之说。究竟国家养济穷民。岂需此区区之财物。亦可不必稽查归公。此处著另议具奏。又闻外间有尼僧一种。其中年老无依。情愿削发者。尚无他故。其余年少出家之人。心志未定。而强令寂守空门。往往荡闲踰检。为人心风俗之害。且闻江浙地方。竟有未削发而号称比邱者。尤可诧异。似亦应照僧道之例。不许招受生徒。免致牵引日众。有情愿为尼者。必待年齿四十以上。其余概行禁止。著将此一并入于会议中妥议具奏。
○达赉喇嘛贝勒颇罗柰等、遣使请世宗宪皇帝圣安。贡方物至京。赐敕赏赉如例。
○吏部带革职礼部侍郎杭奕禄引见。得旨、杭奕禄、候朕另降谕旨。
○户部议准、原任河东总督王士俊疏称、东省肥城十九县应徵德米折银。每户为数无多。请照河夫帮贴银两之例。并入大粮统徵。从之。
○署镶红旗满洲都统平郡王福彭奏、八旗廪膳生员。有愿披甲者。但食马甲钱粮。裁其廪饩。仍留廪膳生员。有愿专习文艺者。令其告退马甲。仍给廪饩。从之。
○免追陕西三清湾屯田被淹耔种二百二十石有奇。从署陕西总督刘于义请也。
○召河南南汝道杨廷翼、来京引见。
○庚寅。孝昭仁皇后忌辰。遣官祭景陵。
○恒亲王弘晊奏、太平峪续添工程。请于内务府三旗添派参领等员赴工。报可。
○吏部议覆、河南道监察御史江皋奏言、督抚题升属员。如系历俸未满者。不得越次保题。其降革留任。未经开复者。不得遽行题升。应如所奏。嗣后各督抚、如越次指缺保题属员。请照含糊具题例议。有不俟开复。遽行指缺保题者。请照革职降级官员擅行委署例议。从之。
○户部议覆、署陕西总督刘于义疏称、驻防哈密兵丁、及领兵将弁跟役等、所需盐菜银两。军营无项可支。请于附近邻省拨解银六万两。乾隆元年春季应支盐菜银。先于司库扣存各提镇营建旷银内动用。应如所请。拨河南雍正十三年分地丁银。如数解往。其春季应支盐菜银。亦应如所请行。从之。
○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觉罗伦达礼条奏、直省州县审拟军流人犯。请于成招时。询明有妻室者。即叙明姓氏年貌。随招具报。奉到部文。即请咨发遣。不得俟题结后行查。致稽时日。应如所请。其询无妻室者。如系本地民人。亦应如所请。查取邻族各结。州县加具印结。随招申送。以便奉到部文发遣。不致临期辗转。至有隔属隔省者。应请一面依限录供附报。一面移查原籍。结到加结申送。得旨允行。
○辛卯。谕大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