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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第726页

为宫。惟帝始可隆礼备物之义。谨遵原降谕旨。以南吕为宫。得旨。依议。  
○山西巡抚喀尔吉善、绥远城建威将军补熙会奏。查丈口外地亩。派委佐杂及防御骁骑校各二员。查旗员无养廉。往返数百里。且非数月可竣。难令枵腹从事。应照经历巡检。一体赏给盘费。下部议行。  
○兵部议准。江南提督吴进义、奏请江南提标。并崇明镇标。准将余存息银内。各动支二千两。买米存贮。借给兵丁。照原价扣还。报部查核。侵冒克扣者严参。从之。  
○己丑。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谕大学士等。六部纂修则例。次第进呈。朕皆逐一详览。其中或有更正。或有删除。俱照新定之书遵行。夫旧例有未协之处。理应变通者。自应酌量删改。但从前旧本。各衙门仍当存贮。以备稽查。且数年之后。或又有更易之例。亦可将旧例参订。此亦爱礼存羊之意也。可将此传谕各部知之。再如现今吏部进呈则例内。拟删官员考较律例一条。云内外官员。各有本任承办事件。律例款项繁多。难概责以通晓。嗣后将官员通晓律例。咨明注册之例删去。止留吏攒通晓律例一条。朕思律例有关政治。即以司官而论。若谓各部律例。未能尽行通晓则可。若于本部本司律例。茫然不知。办理事件。徒委之书吏之手。有是理乎。此条著仍旧例。不应删去。  
○又谕。从来苗地匪类。诡名甚多。即如黔粤逆苗石金元、戴老四、乃案内之首犯。一人而有数名。易于蒙混兔脱。今经数省合力查拏。不遗余力。始得正身。似此则为从之党羽。借诡名而漏网者。恐不少矣。著传谕广西、贵州、湖南、云南、等省之督抚提镇。嗣后于始初拏获苗犯之时。将一人几名。详细讯问。开写明白。知会办理此案之邻省员弁。并不许稍有隐匿。则彼此易于查察。庶可杜奸宄诡名煽惑之伎俩。  
○庚寅。谕。前曾降旨大学士徐本、每年赏银二千两。今徐本出差之处甚多。每年著再加赏银二千两。  
○御史沈廷芳奏。崇文门内智化寺。明英宗为逆阉王振立祀。李贤撰碑。称其丰功大节。谀阉乱道。观者发指。乞敕有司。毁像仆碑。并将英宗谕祭碑。移瘗他所。得旨。如所请行。  
○是月。直隶总督高斌奏。现值永定河凌汛。必须察看。恳恩仍准迎觐。得旨。既已就道。见朕即回署办事。或察看河干。不必随驾可也。  
○又奏。原任江南河库道张师载。吏才未见优裕。而端正清勤。不愧张伯行之子。现已服满。可否量才召用。得旨。知道了。有旨谕部。  
○两江总督那苏图奏。据揭题参之参将王从绳。可否送部引见。得旨。此奏甚属不明。既云操练疎懈。废弛营伍。则是一无能之员。又何云巡查汛地。著有成效。二者不并立也。可详悉奏来。  
○又奏。拏究崇明、靖江、丹徒、宝应、捏灾藉赈。赖租冒蠲。罢市抗官之犯。民风已肃。并分别上江莠民饥民。恩法并施。得旨。所见甚正。妥协为之。  
○江西布政使彭家屏奏。分咨勒追各前司应赔谷石。通饬州县钱粮。不许银匠包倾包解。得旨。好。勉力为之。  
○浙江布政使张若震、奏请归养。得旨。汝奏固属应行。但巡抚系新任。汝不便复换。俟秋冬间再奏。  
○湖广总督孙嘉淦奏。遵查谢济世所注经书。立说浅陋固滞。不足以欺世盗名。无庸逐条指渎。谨将原板查毁。并通饬收毁已印之本。得旨。所办甚妥。只可如此而已。  
○又奏。查桂阳、郴州、属、旧开铜矿。不碍田庐。又无苗猺杂处。可以复开。其余试采之处。有名无实。俱应封禁。得旨。所奏俱悉。  
○又奏。武昌关沿用明尺。较工部营造尺、短一寸五分。请饬铸五尺发关遵用。俟一年后、酌定徵额。以泯盈缩。得旨。知道了。但事属琐碎。待朕缓酌之。  
○又奏。遵查前任楚臬吴龙应在官废事。经管关税。侵隐入已。得旨。这所参吴龙应著革职。发往楚省。交该督严审定拟具奏。该部知道。  
○河南巡抚雅尔图奏。饬属严缉奸匪。盗案较少。得旨。若有意期其少。则讳盗之弊生矣。戒之。  
○又奏。饬令标营马兵。练演技勇。请下各省通行。得旨。此等事。汝且于汝省行之。以期其效可也。  
○山东巡抚朱定元奏。临清关徵收名色。有宅用一条。捐项一款。既非正额。又不并解。浮费累商。现已全革。得旨。知道了。  
○又奏。准部咨裁闲冗。东省如安东卫守备、及教授、登州府盐捕通判、钜野县丞、诸城县南龙湾、掖县海仓、两巡检。又德州安德水驿、梁家庄水驿、良店水驿、武城县甲马营水驿、临清州清源、兼渡口水驿、清平县清阳水驿、东昌府崇武水驿、阳谷县、荆门水驿、汶上县开河水驿、济宁州南城水驿、鱼台县河桥水驿、峄县万家水驿、东平州安山水驿、共驿十四、丞十三、又德州卫中右二所千总、均可裁。得旨。所奏俱悉。  
○又奏。东省给兵生息银。交州县发商。州县事繁。散给不时。请令各弁具状豫领贮营。岁底报销。捏冒侵扣。及扶同徇隐者并参。可否各省一体办理。得旨。汝先试行于汝省可也。  
○甘肃巡抚黄廷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