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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导航地图-第72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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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千秋。及元旦长至令节。各省将军都统副都统。向不表贺。大典未备。请照督抚例。恭进贺笺。标下中军副将。照各营副将例。移部恭进。从之。  
○予故宗人府左宗人奉恩辅国公裕绶祭葬如例。  
○旌表守正被戕之广西陆川县民蓝秀妻李氏。  
○癸未。上诣恩佑寺行礼。  
○谕、据总督仓场侍郎塞尔赫等、奏报长淮卫二帮漕船。于三月初四日失火。焚烧军船五号。共计烧毁米豆二千二百零八石。大小男妇伤损十一口。押运官弁。例应处分。米豆应著落赔补、等语。朕览本内情节。乃因时值昏暮。一船失火。延及五船。风烈火猛。人力难施。情殊可悯。除将押运官弁、照例议处、以儆疎忽外。其各船应赔米豆。著加恩宽免。  
○户部议奏、坐粮厅纳拉善等、奏销乾隆四年税务。缺少赢余银两。恐有徵多报少情弊。应令仓场侍郎再查。得旨。此事又何必交仓场大臣查核。即查核。谅伊等必仍照从前办理。将内务府郎中恩特、补授坐粮厅。令其办理一年试看。一经比照。有无弊端。即可得知。至奏销时。将此摺一并具奏。  
○又议准广东粮道朱叔权奏称、钱贵由于钱少。钱少由于用广。昔年交易。但用银不用钱。且古钱与银兼用。今则用银者多改用钱。用古钱者多改用今钱。即如黄河以南。及苗疆各处。俱行用黄钱。流布益远。自觉稀少。今除京局鼓铸、原系搭放兵饷。流通便民。及云南产铜之区。钱价本不昂贵。毋庸议外余省、应饬地方官劝民银钱兼用。自数两以上。毋专用钱庶钱价平减。从之。  
○予宗人府府丞张国栋太仆寺卿蒋涟、光禄寺卿刘藩长、原品休致。  
○以署刑部右侍郎内阁学士周学健、为户部右侍郎。仍兼刑部事。原任詹事府詹事李绂、补授光禄寺卿。  
○旌表守正被戕之陕西鄠县民阎祚昌妻沈氏。  
○甲申。谕、据御史仲永檀参奏、提督鄂善、于张鸣钧发掘银两案内。有俞长庚妻父孟鲁瞻、转托范毓馪、与提督说合。送银一万两。属其照拂。并侍郎吴家骐、亦曾得俞姓银二千五百两。又称原系风闻言事。据实密奏、以备访查等语。鄂善系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伊意欲朕访查。不知应委何等之人。若委之禁近小臣。岂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转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岂能保其必无恩怨乎。况命人暗中访查。而朕不明言。藏于胸臆间。是先以不诚待大臣矣。
此事甚有关系。若不明晰办理。判其黑白。则朕何以任用大臣。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国家之事耶。著怡亲王、和亲王、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徐本、尚书讷亲、来保、秉公查审。使其果实。则鄂善罪不容辞。如系虚捏。则仲永檀自有应得之罪。王大臣必无所偏徇于其间也。仲永檀又奏称向来密奏留中事件。外间旋即知之。此必有串通左右。暗为宣洩者。则是权要有耳目。朝廷将不复有耳目矣、等语朕于左右近侍。训约甚严。防闲甚密。数年以来。凡密奏留中之件。
皆朕亲自缄封。并有览阅之后。默记于中。比时即焚其稿者。实无宣洩之隙。其有宣洩于外者。则皆系本人自向人言。以邀名誉。而反谓自内宣洩。以为掩饰之计。朕犹记方苞进见后、将朕欲用魏廷珍之意。传述于外。并于魏廷珍未经奉召之前。迁移住屋以待其来京。此人所共知者。又李绂曾经召对。朕以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之义、训谕之。伊称臣断不敢不密。但恐左右或有洩露耳。朕谕云朕从来召见臣工。左右近地。曾无内侍一人。并无听闻。
亦何从洩露。如此二人者。则皆此类也。至于权要串通左右一语。朕观此时、并无可串通之左右。亦无能串通左右之权要。伊既如此陈奏必有所见。著一并询问具奏、朕之所以广开言路者原欲明日达聪。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谓风闻言事。不问虚实。纷纷渎陈。徒乱人意。于国事何益。是以此案必须彻底清查。不便含糊归结。亦正人心风俗之大端也。仲永檀摺并发。
○正蓝旗汉军都统伊勒慎参奏、臣旗佐领佟锳、绿事参革。拣选应放人员。据佟世瑛等控称、佟世琳、并非管过佐领佟养敬之子孙。而旗叔佟国璨、将伊等造入家谱。佟养敬之子佟熙年、现有孙佟世瑛等十余人。一人不录。实属冤抑。臣查阅伊等族谱。不惟佟世琳非佟养敬之后裔。而原告佟世瑛、亦非佟养敬之子孙。询问佟世琳等。据称琳等实非佟养敬之孙。不知因何入于谱内等语。佟世瑛不能隐瞒。又供称实非佟养敬之嫡派。瑛父佟国昌、于康熙十余年间。
曾经出继于佟养敬之子佟熙年为嗣等语。将伊所呈过继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