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交趾人。分发滇省有提镇驻劄之府分。交地方文武各官管束。未经投诚之叛犯雷彦彬等、均系交人。移咨该国自行查拏。并将翁丁所诉翁贵争位情由。一并咨查。所获铜印、万年书、地里图、分别销毁、贮库。从之。  

○工部等部议覆、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奏称、龙江关丈量木植之法。如木<??渒>深一丈以外者。照扒嘴所虚二尺八寸计算。深一丈以内。及六尺以外者。照扒嘴尺寸、除还一半。以一尺四寸计税。深六尺以内者。只用平扒钩量。不得概用扒嘴。其水平衡量<??渒>面。务令以高补低。折实料算。毋得虚加滋弊。至飞量一项。永行革除。应如所请。仍令该监督刊刻晓谕。该督抚不时稽察。从之。  

○以和托辉特扎萨克多罗贝勒成衮扎布为喀尔喀右翼协办将军。  

○癸未。谕、今年秋审朝审。照例办理。其情实人犯。著停止勾决。  

○大学士奏、臣等校阅古今全史一书。并遵照钦定书名。改为古史辑要。得旨。依议。著交武英殿依仿原式缮写。进呈后再行刊刻。  

○户部议准、署福建巡抚王恕奏称、闽省多属山田。层叠高下。如同梯形。以丘而论。均属零星。彼此合算。方成亩数。嗣后民间开垦。无论水田旱田。总以零星旷土。不及一亩。与虽及一亩。而系地角山头。不相毗联者。免其升科。其有经界联络者。一亩以上。仍照例分别水旱年限升科。从之。  

○定大学士陈世倌行走班次、在查郎阿之后。  

○甲申。上御勤政殿听政。  

○谕军机大臣等。朕闻江宁地方。六月内竟无雨泽。杨超曾并未早将实在情形详奏、今览伊七月十一日奏摺。始称一月以来。甘霖未沛。至七月初八日、方得大雨五寸有余。似此有关民瘼之事。不当如此迟滞。尔等可传谕知之。  

○大学士议覆、漕运总督常安奏称、外省官员赴任。或家人不敷使用。间有收用长随者。祇宜任奔走之劳。一应钱粮关榷要务。毋得委管。查督抚家人出入生事之处。已于本年四月内、钦奉谕旨申禁。通行在案。其下各衙门、自应一体遵奉。应令该督抚转饬各属防范约束。凡钱谷刑名经手事件。尤宜加意防闲。从之。  

○又议准、漕运总督常安奏称、入场官员之跟役执事人等。交巡场监试各官、搜查防范。从之。  

○以翰林院修撰庄有恭、充日讲起居注官。  

○以故蒙古镇国公索诺穆之子贡额拉布坦、袭爵。  

○允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陈守创、致仕。  

○予故福建海坛镇总兵官蔡勇、加赠如例。  

○乙酉。上诣安佑宫行礼。  

○谕军机大臣等。卢焯贪婪各款。已有实迹。现交德沛等审理。其赃私累累。即汪姓一案内。婪赃已至五万两之多。其余受贿之处。不一而足。因查伊京中所有家赀封贮。以备抵偿官项。乃仅止万金。则其性情狡猾。巧于隐藏可知。可寄信德沛、旺札勒、务将卢焯任所私藏。逐细查勘。毋令隐匿。或寄顿他处。亦必一一查明。勿使遗漏。  

○刑部议覆、湖北巡抚范璨奏称、民人江在金、殴伤大功服兄江声先身死。拟以斩决。并声明、应否比照救母情切。酌量宽减。查江在金供内、虽有怕声先误打伊母之语。然实无救母情形。自不便比照此例议减。又左都御史杭奕禄等议、江在金并无与兄斗殴之事。若照弟殴大功服兄律、拟以斩决。未免情轻法重。应改为斩监候。得旨。江在金改为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凡遇人命重案。朕必再三推详。稍有可原之情。或降旨更改。或交九卿会议。以昭法外之仁也。至三法司惟应按律定拟。不得意为轻重。今此案刑部系按律办理者。而都察院、大理寺、另议监候。虽属原情。究非立法之本义。且两议之事。间或一二人意见不同则可。乃三法司本属一体。而与刑部判然两议。将来一衙门立一意见。甚有关系。著训谕知之。  

○工部议准、署贵州总督云南巡抚张允随疏称、南笼厅改设府治。永丰添设知州、州同、州判、并捧鲊设营。建石城土城。永丰宜建文庙。以重祀典。请拨银建造。从之。  

○命翰林院编修沈荣仁、提督四川学政。  

○调山东兖州镇总兵高钰、为江南寿春镇总兵。以陕西汉中营副将段起贤、为山东兖州镇总兵。  

○准噶尔部人乌巴什、来降命赏给安插如例。  

○丙戌。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朕巡幸口外。办理一切政务。与在京无异。惟是七、八、两月。文武大选官员引见之期。稍迟时日、文员内之通判、州、县、等官。武员内之年满千总。并外省送到之补放水手官、骁骑校、等官。俱著交在京总理事务之王大臣、即行验看。令其赴任。其中若有年老才庸。不胜繁剧之缺者。酌量调补。随本奏闻。可传谕该部知之。  

○又谕、理藩院查奏、自康熙二十年、至六十一年、赈济蒙古等四十余次。雍正元年。至十三年。赈济内地扎萨克旗分人等十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