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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导航地图-第65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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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湖北二帮遭风漂没粮米五百八十石六斗有奇。  
○庚子。上诣长春仙馆。问皇太后安。  
○谕、朕闻江省岁额钱粮。地丁漕项芦课杂税之外。又有名为杂办者。不在地丁项下编徵。仍入地丁项下汇作分数奏销。其款目甚多。沿自前明。迄今赋役全书。止编应解之款。未开出办原委。即有开载出办之处。亦未编定如何徵收则例。于是有缺额累官者。有徵收累民者。有累在官而因以及民者。有累在民而因以及官者。种种不一。朕心轸念。特颁谕旨。除有款可徵。积久相安。无累官民之项。仍照旧徵解。但须查明则例。立定章程。明白晓示。以杜浮收隐混等弊。
其实在缺额。有累官民者。著总督杨超曾、巡抚徐士林、详确查明。请旨豁免。以示朕加惠地方之至意。
○工部议覆、调任江苏巡抚张渠奏、山阳县城垣。年久坍颓。委员会估。分别紧缓各工。共需银三万六千六百九十五两零。请先动项。将紧工修筑。其余俟紧工完日、次第兴修。应如所请。从之。  
○辛丑。秋分。夕月于西郊。遣諴亲王允秘行礼。  
○御史周祖荣奏、礼部、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等衙门。六品以下官员。准带数珠。原以典礼攸关。匪任居恒亵越。请嗣后惟执事庙坛。侍仪殿陛。仍准悬带。其平常无事时。遵照会典规制。毋许僣亵。得旨。所奏是。如所请行。  
○兵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等奏、安省耗羡银两。年底奏销。及新旧交代。向系分年分款造报。有借支之项。并不开除。以致数目悬殊。事多窒碍。请改照下江统收统放之法。以节年之余耗。归清借款。不必将已放之银。仍列入存库数内。永定章程。以绝弊端。下部知之。  
○壬寅。上诣长春仙馆。问皇太后安。  
○户部议覆、兵部侍郎阿里衮奏、查办山东、兰山、郯城、二县。被灾穷黎。应行抚恤事宜。一、被水地亩、请分别轻重。暂缓带徵。应如所请。成灾地亩钱粮。原议五年六年徵收者。展至辛酉壬戌两年带徵。勘不成灾地亩钱粮。有未完者。亦缓至辛酉年麦熟后徵收。一、借给社仓谷石。请免追还。查社谷一项。原系公捐。接济本地穷黎。未便免追缺额。应令该抚将所借谷石。缓至辛酉年秋后。责令还仓。一、加籍穷民。请加抚恤。应如所请。兰、郯二县觅食异地灾民。
回籍复业者。行令该抚、至冬月动支社谷。借给一月口粮。以济民食。一、穷民鬻卖子女。请加矜恤。应如所请。令该抚出示晓谕、上年被灾穷民。将子女出卖者。父母如力能取赎。听其照价取回。子女力能为买主服劳供役。应定其供役之年月。准为佣雇之资。年满归还。再有代人赎回。并情愿减价。不索原价退回者。不论多寡。地方官分别给与花红匾额。以示奖励。从之。
○又议覆、刑部侍郎常安奏、奉天素称产米之乡。近关沿海各州县。请于秋收之后。照时价采买米石存贮。邻省倘有急需。即可委员搬运。随到随办。并不需时。价值亦不致昂贵。应如所请。令该府尹转饬所属遵照办理。从之。  
○刑部等部、会议各省督抚遵旨议覆、刑部侍郎钟保奏、请清理词讼。力行保甲一摺。先经闽、浙、湖广、川、陕、两广、等省总督。江苏、福建、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等省巡抚。陆续奏到。或申明定例。实力奉行。或诫谕有司、严加整饬。均奉旨允行。云南督抚等议奏、亦系遵照成例办理。均奉旨知道了。应毋庸置议。至直隶总督孙嘉淦议奏、力行保甲一款。请具题盗案。将保甲、牌头、治罪之处声明。审理窃案。
亦必根究容留之甲长、牌头、分别惩儆。又据原任湖南巡抚冯光裕议奏、商渔船只。编号给照稽查。遇有藏匿奸匪。请照保甲连坐。又据贵州总督张广泗议奏、黔省零星村寨。请就户口之多寡。联其比伍。各苗寨俱有该管头人。倘敢隐匿匪徒。将该头人惩究各等语。均应如所请。其清理词讼一款。俱未另议条例。毋庸再议。两江总督。安庆、江西、浙江、等省巡抚。议奏意见。与各省督抚、大抵相同。亦毋庸议。从之。
○癸卯。上诣长春仙馆。问皇太后安。  
○工部议覆、盛京工部侍郎伟璱奏、盛京土筑边墙。陆续倒坏六百八十六丈三尺。估需工料银三百九十四两零。请动项兴修。应如所请。从之。  
○又议覆、前任都统补熙奏、查勘鸿胪寺卿王山。承修绥远城各工。实系草率。应将仓廒官兵房屋等工。勒限百日、令王山赔修。城楼等工。俟来年春融。再令兴修。城墙等项。修城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