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水一过。荒碱地土。即可淤肥。便于种麦。一、两减河闸口。请设立闸板。一俟运河水势归槽。将闸口下板。使下游两岸积水。俱由减河宣洩。洼地即可涸出。使水退沙停。得早收种麦之效。并请于捷地闸下。镶砌开窝。以防冲陷。一、兴济减河清水泊一带。捷地减河李家桥风化店一带。各请开设涵洞。俟闸口下板之后。减河水落。即将两岸积水。由涵洞放入减河。并于兴济减河南岸之仓上洼等处。捷地北岸之龙洼等处。随地开挖水沟。使各洼之水。
得以会流归海。一、两减河压挖之地。曾经题定除粮给价。将来堤内河滩地亩。自应作为官地。仍令附近居民佃种。收租入官。以作抢修料物之用。汛临防护。地方官拨夫按堡看守。以上各条。经理减河。从前之患可除。而无漫溢之虑。原属经久之计。但工大费繁。汛期不远。刻难竣事。臣等就中分别缓急。先将两河尾闾疏浚。并将两岸卑薄之堤。择其险要。增高培厚。交地方官加谨防护。以御大汛。本年汛后。交民看守。修建桥梁。以护闸堤。再查两减河中间。
历为受水荒碱之地。今引水淤田。倘其中有近于海港。极洼难涸者。应除粮赋。以免小民赔累。如地势洼下。离河稍远。本年不能受淤种麦者。汛后查明。另行具奏、均应如所奏行。至所称青县请设县丞一员。管理青县兴济减河河堤。沧州请设州判一员。管理捷地闸以下、夏家庄以上、河堤等语。查沧州原设有州判一员。青县原设有主簿二员。俱系专管河务。今该督等奏请添员。是否各员所管地方。与现议开挖之处。相隔窎远。难以兼顾。必须添员专管之处。
奏内并未声明。应令该督等确查。分晰具题。到日再议。从之。
○刑部遵旨审覆。都察院左都御史查克丹。暨监察御史宫焕文。参奏扬州盐商曹翰思。欲将乙卯纲引十六万道。另给无引之商。认领运销。贿求四川道御史褚泰条奏一案。现经审实。褚泰得银五百两。合依官吏受枉法赃八十两。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其行贿过付各犯。一一如律问拟。得旨、褚泰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
○免陕西葭州。怀远二州县。乾隆四年分旱灾额赋有差。
○旌表守正捐躯之江苏宝山县民许高妻王氏。
○庚寅。谕、前经御史胡定、条奏工部工程。应令陕西道亲查一案。工部都察院议覆准行。具奏时。朕即以为国家设立科道官员。专司言责。上而朕之用人行政。下而大臣及庶司百职之过愆。俱得据实入告。并非为查勘工程等事而设也。如遇有工程等浮冒情弊。科道原可纠参。又不必专委以查工之任矣。但胡定原奏、援引顺治及康熙初年旧例为言。朕是以降依议之旨。今御史官福。以部议内称如有浮冒等弊。该科道即会同工部题参。该道若不亲身到工。
并不据实查核。工部即会同都察院参奏、是部臣之意。盖欲参科道之权。使科道瞻顾而不敢言。愈得以行其私弊。且专以查工责之该道。而置该科于不议。显因条陈出于御史。而故为此语以阴制之等语。夫工程果有情弊。御史即不亲身查验。亦可风闻纠参。如无情弊。工部堂官。又何惮御史之查核。而豫先设法以箝制之乎。此论殊为过刻。至于部议称该道而不及科。盖言道而科自在其中。岂得于字句之间。过为搜求耶。若谓条奏该部之事。而该堂官即欲挟私以图报复。
伊等俱系国家大臣。朕谅其断不出此。科道查核工程之处。著照会典所载旧例行。至官福请将工部及都察院堂官交部议处之处不准行。
○又谕、刑部尚书员缺。著那苏图补授。鄂善事务繁多。不必兼管刑部。
○追予和通呼尔哈阵亡之云骑尉兼骁骑校委署前锋参领彦济那、世袭云骑尉。并祭葬如例。
○辛卯。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谕曰。尚书那苏图奏称、现在三品以上之大臣父母病故者。例得奏请赐祭。伊母似可邀恩等语。那苏图之母。著照典礼。赐祭一坛。可传谕该部知之。
○绥远城建威将军伯伊勒慎奏、查杀虎口至归化城及绥远城二处。旷野地方。多有奸匪拦路劫夺。而城外关厢左右。贼匪逃匿颇多。当即签差缉捕。内有京中逃犯十九名。又查归化城所属之吐默特地方。并有蒙古人潜行窃盗。案件累累。而归化城都统所派之章京等。徇庇蒙古。并不据实办理。以非臣本管。又未便差人缉拏。但似此党庇徇私之员。及目无法纪之蒙古。公行劫夺。知而不言。心实不安。用敢据实陈奏、得旨、此奏甚属可嘉。尚其益加奋勉。
另有旨。
○赐故直隶总督李卫、入祀京师贤良祠。
左旋